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旅居日本中國公民離婚及跨境財產分割案件落下帷幕。國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團隊憑借對中日婚姻家事法律與跨境財產處置規則的深刻理解,通過非訴協商方式成功協助雙方和平解除婚姻關系并完成婚內財產分割,案件順利辦結,委托人對結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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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劉女士與配偶均為中國公民,長期在日本工作生活,二人于 2023 年在日本辦理結婚登記,未返回中國國內辦理婚姻登記備案。后因感情破裂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系,因二人在日本與中國境內均購置有房產,就婚內財產分配規則、跨境房產處置流程存在爭議,同時對境外登記婚姻在國內的法律效力存疑,遂委托國樽律所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2023 年:委托人與配偶在日本辦理結婚登記,未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備案;2025 年 7 月 21 日:國樽律所正式接受委托人委托,由涉外婚姻家事團隊承辦本案;2025 年 7 月 - 9 月:團隊完成中日雙方法律適用研判,梳理核查兩國境內房產及婚內共同財產權屬,制定多套財產分割備選方案;2025 年 9 月 - 10 月:代表委托人與對方開展多輪協商溝通,就離婚意愿、財產分割比例、兩地房產處置方式逐步達成共識;2025 年 11 月 6 日:雙方簽署正式離婚與財產分割協議,完成兩國對應法律程序的對接確認,案件順利辦結。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中主要爭議焦點為:
1、境外結婚登記的國內效力認定。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但在日本登記結婚且未在國內備案,需明確該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的法律效力,匹配對應的離婚辦理路徑。
2、跨境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布于中日兩國,不同法域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分割原則存在差異,需確定財產分割的準據法,規避法律沖突風險。
3、兩國不動產的處置程序銜接。日本境內房產的分割、過戶需遵循當地不動產登記與稅費規則,國內房產需符合中國不動產登記要求,需同步保障兩地處置流程合規落地。
4、跨境離婚協議的效力覆蓋。需確保雙方達成的離婚與財產分割協議在中日兩國均具備法律效力,避免出現一地認可、一地不予承認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一)婚姻效力與離婚管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在境外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締結的婚姻,只要不違背中國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二)夫妻財產分割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跨境不動產處置合規要求
1、日本《民法》《不動產登記法》相關規定:日本境內不動產權屬變更、財產分割,需依照當地法定登記程序辦理,并完成對應稅費申報繳納。
2、跨境財產分割協議在不違反財產所在地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對不同法域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并作出約定,各方需分別依照財產所在地法律履行登記、交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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