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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借名買房最大的風險之一——出名人的債權人將房屋當作出名人的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靳雙權律師明確指出:借名買房≠擁有產權。在辦理過戶登記之前,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登記權利人。即使雙方有借名約定,借名人享有的也只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物權請求權,并不具備阻卻或者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靳雙權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了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借名人雖然主張房屋系自己出資購買,但由于未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對抗善意抵押權人的強制執行。
靳雙權律師的警示: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借名人只能通過申請執行異議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來維護自身權益。但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借名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時,標準極為嚴格。
最安全的做法是:借名后一旦條件成熟,立即啟動過戶程序。如果暫時無法過戶,至少應簽訂書面代持協議+保留全部出資憑證+實際占有房屋,盡可能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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