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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期新華日報及多家媒體報道了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重慶寧某在明知比特犬具有極強攻擊性的情況下,私自購買并飼養了多只。
2024年2月的一天,寧某在出門遛狗時因為想上廁所,覺得幾只比特犬在身邊打鬧影響了自己,竟主動將兩只比特犬的狗繩解開。
重獲自由的烈性犬瞬間失控,直接將路過的無辜路人方某活活撕咬致死。
這樣一場讓人頭皮發麻的惡性事件,隨后的判決結果卻引發了全網的憤怒。
寧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三年,意味著只要在接下來的日子里表現良好,這個親手釋放了“殺人兇器”的狗主人,連一天牢都不用坐。
但這樣的行為,真的只是"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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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這件事最大的爭議其實不是狗,而是人
很多犬只傷人案件,本質上都是意外。
狗繩斷裂、犬只受到驚嚇掙脫控制,這些都屬于主人沒有預料到的情況。
這種可以判定為過失,過失就是指你采取了防護措施,但輕信該措施能夠有效避免危害。
但這起案件不同。
狗不是自己掙脫的,而是主人主動解開的。
更重要的是,寧某飼養的并不是普通寵物犬,而是比特犬。
比特犬是一種專門為了斗狗而培育出來的、攻擊力極強的惡性烈性犬。
在不少地方都屬于明確限制或者禁止飼養的烈性犬。
任何養過這種犬的人,都知道它失控意味著什么。
它在公共場所本身就是一枚隨時會爆炸的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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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危險,卻仍然主動解除控制措施,這是公眾最難接受的地方。
當他解開繩子的那一刻,他就已經放棄了對這兩頭猛獸唯一的物理約束。
他主觀上對“比特犬可能失控傷人”的嚴重后果,持有一種完全放任、死活由命的極度冷漠態度。
這不叫過失,這叫間接故意!這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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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相比判決本身,還有一個問題更值得思考。
如果公眾形成一種印象,烈性犬咬死人,只要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最后就有機會適用緩刑。
那么它會不會降低一部分養犬人的敬畏心理?甚至成為某些故意殺人的借口和幫兇?
現實中,不文明養犬早已不是新問題。
不牽繩、不戴嘴套、違規飼養烈性犬,這些現象在不少城市依然存在。
很多養犬人抱著一種僥幸心理。
"我的狗很乖。"
"它不會咬人。"
"出事的概率很低。"
可每一次惡性事件發生后,人們都會發現,真正傷人的,往往就是這些曾經被主人認為"不會出事"的狗。
法律除了懲罰犯罪,還有預防犯罪的作用。
公眾之所以如此關注這起案件,也是希望類似事件能夠越來越少,而不是越來越多。
如此惡劣的、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視若無睹的行徑。
如果僅僅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輕調輕放,是對法律剛性的巨大褻瀆。
只有以重罪入刑,才能真正讓那些在小區、公園里不牽繩的狗主人心存敬畏。
如果處罰力度不足,最終影響的不只是這一起案件,而是整個社會對于規則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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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近年來,因為大型犬、烈性犬造成的傷人事件并不少見。
幾乎每一次悲劇發生后,都會出現相似的討論:
為什么違規養犬還能一路暢通?為什么不牽繩的現象屢禁不止?
其實比特犬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人。
當一只具有攻擊性的動物進入公共空間,它就已經不僅屬于主人,也關系到每一個路人的安全。
每一個守規則的人,都應該有安全走在街上的權利;
每一個主動制造危險的人,都應該承擔與危險相匹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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