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人每年花4千多買保險,持續投保三十年,現在他要求按合同‘60歲后每月領50萬’,但保險公司咬定這是筆誤,只同意‘一次性給50萬’,雙方現在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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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條視頻里被問到如果我是保險公司的律師,我會怎么辯護。
這個確實很有挑戰,因為原告肯定會抓住五年除斥期間、保單蓋章生效、我方三十年持續收保費等于追認條款、信賴利益受保護這幾點死死壓制保險公司,直接拿 “過了糾錯期無權提筆誤” 否定全部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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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只提“人工錄入錯誤”。
我可能會向法官及原告強調,保險公司現在不是在要求“撤銷”合同,因為5年期限確實過了,而是請求法院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
當文字表述與雙方真實締約目的發生嚴重背離時,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習慣來探求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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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年繳4055元,如果每月領50萬,一年就是600萬,這完全違背了保險精算的基本常識和當時的金融環境。這屬于很明顯的“筆誤”,導致合同文本與真實意思嚴重不符。
再就是咬住等價交換,并同時爭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按照合同書面去判,保險公司會承擔上億元的不合理賠付,一筆僅收取 12 萬余元保費的保單,就要持續每年支出 600 萬養老金,老人僅領取三個月就能拿到 150 萬,遠超全部投入。
長期兌付將造成不可逆的巨額虧損。這種極端失衡的給付標準,是違背民事活動等價有償、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因為確實是保險公司的失誤,希望保險公司也要帶著誠意去協商,如主動提出建設性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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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表示愿意基于陳先生30年的實際繳費本金,在已經支付的50萬外,疊加長期的資金占用利息,或者參照1995年同類養老險產品的真實給付標準,給予陳先生一筆合理的補償。
或者您還有更好的辯護理由。說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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