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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山的沒事,攔車的進去了。”這不是段子,這是廣東陸豐白山村13名村民的真實遭遇。
護家,差點成了罪狀
事情并不復雜。
2020年,汕汕高鐵項目部進駐陸豐白山村。這本是好事,但施工方在臨時用地違規采礦的情況下,大肆開挖石料。日夜不斷的爆破聲震裂了不少村民的房屋,墻裂了,屋頂掉了灰,日子沒法過了。
村民們很理性,沒有上街鬧事,走的是正規渠道——舉報、反映。2021年1月,陸豐市自然資源局核查后認定鐵路項目部違規占地,下達了書面整改通知。然而施工方沒有完全停工,反而擴大開采范圍。
正規渠道不管用。村民們不得已,選擇了網絡發聲、到礦場勸阻、阻攔違規石料運輸。訴求再樸素不過:停止炸山、賠償房屋損失、還家園安穩。
直到2022年8月,開采終于停了。但事情沒有結束——三個月后的一個凌晨,13名村民被警方帶走,涉嫌罪名:尋釁滋事罪。
2023年7月,檢察院提起公訴。理由是村民“多次聚眾滋事阻工”,在網絡“傳播炒作不實言論”,“社會影響惡劣”。一審,13人全部被判有罪,刑期一年多到兩年多不等。
上訴后,二審出現轉機。汕尾中院重審,僅認定4人有罪且大幅輕判,其余9人因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最終檢察院主動撤訴。2026年,9人拿到國家賠償,每人三十萬至四十余萬元不等。被羈押停職的教師林賽桃恢復公職,補發全部工資。
案子看似“圓滿”了,但那個刺痛人心的問題始終擺在那里:違規施工的企業安然無恙,維權的老百姓差點坐牢——這是哪門子的道理?
“口袋罪”的口子,到底有多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多次撰文指出,尋釁滋事罪是個典型的“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裝。它的最大問題是“模糊”,而“模糊導致法律適用的任性與隨意”。說得直白一點:法律條文越模糊,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就越大,想抓人的時候,總能找到理由。
羅翔還指出,這個罪名“與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確性原則存在巨大的沖突,罪與非罪的標準模糊不清,往往導致個別司法人員的權力濫用與選擇執法”。陸豐案就是最鮮活的注腳——
同樣一群人,做同樣的事。在村民眼里,是守護家園;在檢方眼里,是“聚眾滋事阻工”。在網上發聲,是反映問題還是“傳播炒作不實言論”?區別只在于誰來定義。
法律如果不夠清晰,執法的邊界就靠“需要”來劃定。當“需要”變了,同一種行為可以讀出截然相反的法律評價。這就是“口袋罪”最可怕的地方——你永遠不知道自己什么時候就成了“尋釁滋事”。
當維權變成了犯罪,下一個會是誰?
有人說,陸豐案只是個案,最終也糾正了,不用大驚小怪。
但問題恰恰在這里——如果當初沒有輿論關注,沒有律師介入,沒有二審重審,這13名村民現在還在服刑。一個本不該發生的刑事追訴,就這樣輕易地碾過了十幾個普通人的命運。
而更讓人不安的是:這樣的邏輯,對準的可能不止是陸豐的村民,而是每一個普通人。
想想看——假如你家隔壁的工地違規施工震裂了你的房子,你去攔運輸車,算不算“滋事”?你在網上發帖曝光,算不算“炒作”?你組織鄰居一起維權,算不算“聚眾”?
按照陸豐案一審的邏輯,答案都是肯定的。在這樣的邏輯下,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下一個。
基層執法中,有一種不太好的傾向:把民事矛盾刑事化,把正常維權犯罪化。明明可以行政處理,偏要刑事立案;明明可以調解協商,偏要判刑收監。這種“用力過猛”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激化矛盾,透支老百姓對法治的信任。
刑法要有刑法的樣子
辯護人在法庭上說得好:“作為村民,即使維權過程中帶有情緒或者有不太妥當的行為,也是可以理解并值得同情的,和犯罪無關,不至于也不應該用刑法打擊。”
這話說到根子上了。刑法是最嚴厲的懲戒武器,關乎自由、名譽、前途,必須極度克制、極度審慎。不是什么問題都要用刑法解決,不是什么矛盾都要用判刑收場。
陸豐案最終通過二審改判、撤訴賠償實現了糾錯,這說明法治有自我修復的能力,值得肯定。但靠個案糾錯,成本太高、代價太大。真正需要的,是從制度層面堵住“口袋罪”的漏洞,讓法律邊界清晰可辨,讓老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讓執法者沒有“選擇性執法”的空間。
畢竟,法治的溫度,不在于它懲治了多少人,而在于它庇護了多少人。法律的劍,應該指向真正的罪惡,而不是護家的百姓。
炸山的沒事,攔車的有罪——這本不該發生,希望以后,也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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