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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而言,品牌是核心競爭力,是長期經營積累的無形資產;而不正當競爭,不僅會摧毀品牌商譽,更會讓企業面臨巨額賠償、聲譽受損的雙重危機。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珠寶品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侵權方被判賠償120萬元,該案更入選首批海南法院2025年服務營商環境建設典型案例,為所有企業敲響了品牌合規的警鐘。
▌案件詳情
原告是擁有百年歷史的英國知名珠寶企業——某特公司(1898 年在英國注冊,1953 年更名為 GARRARD & CO.LIMITED 并沿用至今)及其關聯公司某特控股公司(2001 年注冊,更名為 GARRARD HOLDINGS LIMITED)。兩原告旗下的“GARRARD”品牌,在國際市場享有極高盛名,在珠寶行業享有盛名。
2024年,某特公司發現某珠寶海南公司、某商業河南公司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實施了以下一系列“搭便車”行為:
1. 字號仿冒:擅自使用“GARRARD”“某特”作為其企業字號開展珠寶業務。
2. 名稱冒用:直接使用某特控股公司的企業名稱“GARRARD HOLDINGS LIMITED”進行宣傳。
3. 歷史抄襲:在宣傳推廣中抄襲“GARRARD”品牌發展歷程、所獲榮譽等核心歷史信息,試圖將自己包裝成該百年品牌的中國運營方。
權利人發送警告函并溝通無果,遂將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某珠寶海南公司、某商業河南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等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自貿港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1. 構成仿冒混淆:原告的“GARRARD”“某特”字號及企業名稱在珠寶行業屬“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兩被告作為2024年新設公司,使用相同標識開展同類業務,且其主張的授權無合法基礎,主觀上具有惡意,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構成仿冒混淆行為。
2. 構成虛假宣傳:兩被告抄襲品牌歷史與榮譽,虛構與百年品牌的關聯關系,對商品來源、品牌背景作虛假陳述,構成虛假宣傳。
3. 構成共同侵權:某珠寶海南公司是某商業河南公司的股東,二者在人員、業務、財務上深度混同,管理人員重疊,屬于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相關企業名稱及字號、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20萬元。一審判決后,某商業河南公司雖提起上訴但未繳費,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企業警示
該案既彰顯了對知名品牌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也為市場劃定了清晰的合規邊界——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沒有任何捷徑可走,唯有堅守誠信經營、自主創新,才能實現品牌的長遠發展。企業應注意合規經營,避免踩坑。
一、慎用他人知名商標標識。企業在命名、品牌設計及商標注冊時,務必規避行業老字號與頭部品牌。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標識,易被認定為主觀惡意,進而招致高額賠償。建議事前通過官方渠道排查商標與字號,從源頭避免混淆。
二、誠信經營,杜絕虛假宣傳。品牌歷史、合作榮譽、產品功效等宣傳內容,必須真實可溯源,不得虛構、夸大。虛假宣傳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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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高沃綜合海南特區報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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