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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廣西南寧“雙胞胎姐妹一死一傷案”一審宣判:
林某康,死刑,立即執行。
婚戀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一般不判死刑立即執行,憑什么他判了?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今天用一個最高法的指導案例,把這件事講透。
一、最高法指導案例:婚戀殺人,判了“死緩”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王志才因求婚遭女友拒絕,持刀將女友捅刺致死。
一審判死刑立即執行,最高法不核準;
發回重審后,山東高院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死緩”意味著什么。
簡單說,死緩基本等于“保命”,兩年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判了死緩的人,絕大多數都不會被執行死刑。
最高法的裁判理由是:“鑒于本案系因婚戀糾紛引發,王志才求婚不成,惱怒并起意殺人,歸案后坦白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且平時表現較好,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這就是說,婚戀糾紛殺人,確實有判死緩的空間。
因為這類案件針對的是特定親密關系人,多因情緒失控引發,與針對不特定對象的預謀殺人相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因此,王志才保住了命。
但林某康,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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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林某康沒能判死緩?
法院判死刑立即執行,核心依據是“罪行極其嚴重”。這是《刑法》第48條規定的死刑適用標準。
林某康踩了所有紅線:
紅線一:有預謀,不是“一時沖動”
真正的婚戀糾紛“偶發性”殺人,是吵架時情緒失控、失手殺人。
林某康是什么?
破窗入室、持刀劫持、強行帶走、推下34樓,每一步都是精心策劃。這與“情緒失控”沒有半點關系。
紅線二:手段極端殘忍
他當著姐姐的面砍人,姐姐被砍成重傷二級、七級傷殘,十根手指多數被砍斷。然后強行帶走妹妹,從34樓推下。
庭審中,他最初承認“在樓頂將她踢下樓”,后來翻供稱“她自己跳樓”。
紅線三:有犯罪前科,屢教不改
林某康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刑1年8個月。
案發前一個月剛因非法入室、持刀威脅被行政拘留15天。
釋放當天就發消息:“搞不死我,我就搞死她。”
一個有前科、剛被拘留、釋放后立即報復的人,這種人如果還能從輕,法律的威懾力在哪里?
紅線四:當庭翻供,毫無悔意
死刑案件里,“認罪悔罪”是重要的從輕情節。
指導案例4號里的王志才,能判死緩保住一條命,很重要一條就是“歸案后坦白悔罪”。
林某康呢?
最初承認“在樓頂將她踢下樓”,上了法庭翻供,稱“她自己跳樓”。庭審中全程無明顯悔意。翻供,加無悔意,這條從輕的路,他自己堵死了。
紅線五:被害人無過錯,家屬不諒解
何敏敏多次提分手、多次報警,她沒有做錯任何事。
其父親也明確表示“希望法院嚴判”。
家屬不諒解,法院就沒有“從輕”的空間。
三、同類案對比:一目了然,差距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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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因感情問題殺人,王志才保住了命,林某康被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差在哪?
就差在“認罪悔罪”這四個字上;就差在“有沒有前科”這一點上;就差在“手段有多殘忍”這一刀上。
同樣的罪名,不同的態度,不同的結果。
婚戀糾紛殺人不判死刑立即執行,是一個可以爭取的從輕情節。
但這個“從輕”,只給那些真正因情緒失控而犯罪、真誠悔罪的人。
林某康一樣都不占。
同樣因感情問題殺人,王志才認罪悔罪,保住了命;林某康當庭翻供,把自己送上了刑場。
法庭上那一聲“我認罪”,有時是生與死之間最后的臺階。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轉發出去,讓更多人知道:
法律對極端暴力,從來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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