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記者 張卿彬 濟南報道
“本來維權都要成功了,卻被公司反‘坑’。”
日前,濟南市民劉先生因薪資等糾紛起訴華安檢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公司),一審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判公司合計支付15萬余元欠款。但一審判決上訴期內,華安公司方面一邊協商分期付款,一邊在未告知劉先生的情況下提起上訴,這使他的維權之路陷入僵局。7月9日,海報新聞記者聯系華安公司法務部門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確有此事,系公司領導對協商分期方案不滿意遂提起上訴。
一審勝訴后,公司被判支付15萬余元
劉先生告訴記者,自己曾任職于華安公司,在職期間雙方約定發放績效計件工資。后續公司以經營虧損為理由,停止兌現績效發放承諾,同時拖欠部分工資、報銷款項,協商無果后,劉先生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判令華安公司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分三項向劉先生支付款項:剩余未付工資、績效計件工資、因公報銷款共計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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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同時標注,若企業未按期履行付款義務,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雙方若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十五日內,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一審勝訴后,本以為欠款問題能得以順利解決,劉先生卻在上訴窗口期遭遇了公司的兩面操作。
贏了官司卻遇維權困境?公司被指一邊協商賠付、一邊上訴
“本來以為公司是來協商溝通,沒想到只是為了穩住自己。”
一審判決下達后的十五天上訴期內,華安公司方面聯系劉先生的律師,展開私下協商,向其提出分十二期結清全部欠款的方案,以此希望劉先生不要再提起上訴。綜合考慮后,劉先生方面同意了該調解方案,但尚未簽訂協議。
“談好了分期履行,我們放棄了上訴,結果對方卻上訴了。”劉先生告訴記者,就在自己以為即將維權成功的時候,華安公司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材料。
按照民事訴訟相關規則,上訴期為法定期限,過期即喪失相關權利。基于公司的承諾,劉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而在公司上訴后,他不但錯過上訴機會,原本計劃上訴主張的加班費也被迫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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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一審只主張了工資、績效和報銷,加班證據我已經整理齊全,想趁著上訴期一并提交。”劉先生無奈表示,公司這種一邊以和解為幌子穩住自己,一邊悄悄上訴的行徑,使自己的維權陷入僵局。
7月8日,海報新聞記者多次聯系華安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方均未接聽。記者向其發送信息試圖溝通了解事件經過,未獲回復。7月9日,記者致電華安公司法務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確實在一審判決后與劉先生一方協商賠償事宜,但公司領導不滿意分期付款方案,遂提起上訴,而此次上訴并未提前告知劉先生。
“在公司干了很多年,也不想鬧成這樣。”劉先生無奈表示,希望能早日將公司應付給他的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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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云峰
審簽:曲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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