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閉店,家長措手不及
7月7日凌晨,杭州籃球培訓機構“也有一顆球”(運營主體為杭州奧也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突然發布閉店公告。而就在此前一天,機構還在正常發布上課通知,家長群里約課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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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店公告給出的理由是“市場消費疲軟、奧體商圈高租金、股東內訌訴訟切斷資金”。但家長們翻出記錄發現,閉店前幾個月機構不斷在推各種促銷活動,制造“生意紅火”的假象吸儲。有家長剩余課時99節,有人剛買了8節一節課沒上,還有人趁著優惠活動剛充完值轉眼間店就沒了。記者梳理了這家籃球培訓機構閉店前幾個月的系列動作——瘋狂促銷儲值、實控人退出法人、關聯公司注冊資本從200萬壓縮到20萬——幾乎是對“職業閉店人”教科書式操作的精準復刻。
這種“臨閉店前的最后收割”,正是職業閉店鏈條中最典型的起手式。
工商鏈條里的“標準三步撤退”
職業閉店人的核心邏輯是:把“有限責任”變成“有限賴賬”。記者梳理涉事主體的工商信息和股權結構,一條清晰的“撤退路線圖”浮出水面:
特性一:制造虛假繁榮,臨閉店瘋狂吸儲
職業閉店產業鏈的第一步,往往是利用原有品牌殘值進行最后一輪“收割”。
在“也有一顆球”閉店前的幾個月,機構并未表現出任何經營困難的跡象,反而持續在奧體印象城店推出力度空前的促銷活動。這與上海浦東“顧某、韓某案”中的手法如出一轍——接手經營尚可的門店,低價售課瘋狂吸金,隨后人為制造倒閉假象。這種“溫水煮青蛙”式的收割,比單純的“卷款跑路”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
特性二:金蟬脫殼,尋找“職業背債人”頂包
職業閉店人的核心技術環節,是更換法定代表人。
據工商信息,杭州奧也體育的最大股東為杭州一時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持股65%)。而關鍵節點在于:2026年1月9日起,原實際控制人賀瀟陸續退出上述幾家關聯公司的法人職位,由李迪迪等人接任。
這一動作符合職業閉店的典型特征:原老板退居幕后,找一個征信白戶或失信被執行人(“職業背債人”)擔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出事,背債人出面應訴或承擔限高,真正的操盤手則毫發無損。
特性三:惡意減資,削薄償債能力
職業閉店人的關鍵財務手段,是將注冊資本大幅縮減,降低償債門檻。
2026年6月12日、6月25日,即閉店前不到一個月,杭州一時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從200萬元驟降至20萬元,砍掉了90%。
根據新《公司法》及司法實踐,公司明知有大量家長預付款(已知債權)存在,仍進行減資且未依法通知債權人,構成“違法減資”,參照抽逃出資處理。這一步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后續可能的清算中,合法地“賴掉”那180萬注冊資本對應的償債責任。
這不是孤例:職業閉店已有刑事判例
“也有一顆球”的手法,與近年多地曝光的“職業閉店”案件高度重合,相關判例已明確指出此類行為的違法性:
北京豐臺薛某亮案(全國首例):薛某亮專門收購經營不善公司,通過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法院判決其退還消費者會員卡余額,確立了“職業閉店人”需對消費者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則。
上海浦東顧某、韓某案(刑事重判):二人接手教培門店后,低價售課瘋狂收割,隨后找“職業背債人”頂包。最終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11年和10年半有期徒刑。該案明確:即便有“背債人”頂缸,只要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詐手段,原操盤人難逃刑責。
長沙雨花“伯明漢”案:法院認定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強制執行股東名下房產。這表明,試圖通過“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算盤,在法律面前行不通。
上海天璇律師事務所李成律師指出,職業閉店人往往形成“中介+背債人+法律顧問”的閉環。“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在閉店前惡意轉移資產、虛假減資,不僅涉及民事賠償,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或妨害清算罪。”
(注:本文基于公開工商信息、家長爆料及已有司法判例梳理,所涉主體行為性質最終以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認定為準。)
青科新聞記者李俊文
編輯: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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