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一數據開發工程師因不滿需求文檔,在工作群連發數條含臟話及人身攻擊言論辱罵同事,同事向HR投訴后,工程師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其認為辱罵行為不屬于嚴重違紀,向法院起訴公司索賠9萬元,法院認定工作群屬公開職場空間,辱罵違背公序良俗、制度已公示送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駁回全部訴請。
(案例來源:申工社報道,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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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2022年7月入職上海某科技公司做數據開發,在職兩年多一直沒什么大糾紛。
轉折發生在2024年10月25日晚8點半,那天他對接同事劉某提交的需求文檔,覺得口徑、關聯方式都有問題,兩人在私聊里為排序問題爭了幾句,翟某心里不爽。
當天20點31分,翟某直接在公司微信群(群內有多名管理層及跨部門同事)里@劉某,連發四條消息:
“@劉某 CNM,這就是你做的需求文檔,口徑、關聯方式都沒有……”
“@劉某 CNM,跟你溝通一個排序問題,跟我扯一堆不相關的東西……”
“@劉某 CNM,你不是喜歡開人嗎?把老子也開了吧……”
“自己也不反省一下。以為自己他媽的高人一等。智商,情商超群,高人一等。其實就是一個又矮又丑的X子。”
消息發出后在群內引發議論,劉某感到受辱并投訴至HR,三天后,也就是2024年10月28日,公司向翟某送達《紀律處罰通知書》。
認定其存在對同事恐嚇、誹謗、人身攻擊、惡意中傷并造成惡劣影響,違反《員工手冊》第十一章第11.1.7條嚴重損害公司其他員工利益的行為之規定,給予辭退處分。
同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援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通知即日起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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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不服,先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繼而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
第一,自己在群里只是情緒發泄,《員工手冊》未明確禁止此類言行或未達到嚴重違紀程度;
第二,公司從未正式向他發放或組織學習過員工手冊,他對制度內容不知情;
第三,公司解除程序違法,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287.45元。
庭審里公司提交了關鍵證據:
一是《員工手冊》及《員工紀律管理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明確規定辱罵、惡意中傷同事屬嚴重違紀可辭退;
二是釘釘盤上傳記錄及2022年入職時的企業郵箱推送截圖,顯示制度已向全員發送,翟某賬號有查閱記錄;
三是群聊完整截圖及劉某投訴材料。
翟某承認自己發了那些話,但辯稱沒點開過郵件所以不知道手冊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即對其生效,公司舉證足以證明手冊已通過釘盤、郵箱送達,翟某稱不知悉但無相反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工作微信群相當于公開辦公場所,翟某使用極強侮辱性、貶低人格的言辭當眾攻擊同事,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和職業操守,且在多人見證下造成惡劣影響,符合手冊中“嚴重損害其他員工利益”之嚴重違紀情形。
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合法有據,故駁回翟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翟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工作群罵同事被開,公司要不要賠?這個案子把三個常見誤區說清楚了。
第一,微信工作群就是“公開職場”,不是私下吐槽角落。
很多人以為群里說話只是內部溝通,大不了道個歉。
但司法實踐普遍認定,有多人參與的企業工作群、釘釘群性質等同于單位公共場所,在其中使用侮辱性、淫穢或人身攻擊性語言,損害同事人格尊嚴并影響團隊氛圍、公司形象,已超出普通口角范疇,可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第二,員工手冊發過郵箱、釘盤就算公示,不能拿“我沒看”當免責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用人單位通過簽收、郵件、OA系統、釘釘/企業微信公告等合理方式公示告知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發生效力,員工僅以“未仔細閱讀”“沒點開郵件”抗辯通常不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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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有送達證據(如郵件已發送記錄、系統已讀提示或公示截圖),就視為你已經被告知,入職時花十分鐘翻一遍員工手冊,真不是走過場。
第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合法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用付任何補償或賠償。
只要能證明員工嚴重違紀(制度合法+已公示+行為符合制度定義+有證據),公司單方解除無需提前30天通知,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反過來提醒打工人,在群里的每句話都可能成為證據,工作分歧可以據理力爭、留存記錄,但人身攻擊、臟話辱罵,一旦觸碰這條線,丟掉工作還沒錢賠。
簡單說:職場群≠樹洞,懟人前先想好,你發的不是情緒,是離職申請書。你在公司群見過類似的“翻車現場”嗎?歡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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