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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數字革命正深刻重塑社會結構。算法系統廣泛介入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數據跨境流動不斷挑戰主權的管轄邊界,算力基礎設施的指數級能耗引發了全球的“碳排放焦慮”,這些看似分散的現象,共同指向一個根本命題:植根于工業文明的現代治理框架,能否有效回應數字文明的時代需求?回答這一問題,需要一種超越工業文明“征服邏輯”的理論構想。本文嘗試提出一套以協同共創為本體、以關系健康為尺度、以貢獻正義為規則的規范邏輯,并將其稱為“共生正義”。
工業文明“征服邏輯”的歷史貢獻與時代局限
現代治理體系的演進,內在地包含一種以主客二分為認識論基礎、以排他性產權為制度工具的邏輯,可稱之為“征服邏輯”。應當承認,這一邏輯在工業文明時代曾有力推動生產力發展與個體解放,其塑造的絕對所有權與主權邊界,為近代自由與秩序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這套以所有權絕對為核心、以排他性救濟為手段、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價值取向的治理框架,在數字時代正遭遇三重系統性失靈。
在生態維度,數字經濟的“非物質化”表象掩蓋了其巨大的資源消耗。據國際能源署統計,全球數據中心耗電量已占全球總用電量約1.5%,與此同時,人工智能訓練的碳排放呈指數級增長。在這種背景下,發達國家通過“計算任務離岸外包”,將高耗能壓力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形成“碳洗白”式的生態不正義。傳統環境規制以屬地管轄為基本原則,對此類跨國界環境負外部性缺乏有效的應對工具。
在社會維度,排他性產權保護制度在數字場景中呈現復雜的雙向效應。一方面,平臺企業以格式化的數據排他性協議鎖定用戶,以“契約自由”之名獲得形式合法性,實質上是將用戶與中小創新者排除在價值共享之外。另一方面,在平臺與用戶之間存在結構性權力不對稱的條件下,制度運行面臨被資本邏輯過度影響的現實風險。這就意味著:在數字場景中,形式平等的契約自由與實質正義之間并不存在理所當然的等號。對于這一變化,治理理論研究需要作出系統回應。
在全球治理維度,以主權國家為基本單元、排他性產權為核心規則的“威斯特伐利亞范式”,難以回應數據的非競爭性與超國家性特征。當前,算力資源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分布不均衡,此種資源稟賦懸殊無法通過傳統國際發展援助機制得到有效緩解。各國在數字治理領域仍以競爭性邏輯為主導,因此全球治理合作長期遲滯于集體行動困境。
共生正義:從征服邏輯到協同共創的理論根基
區別于傳統物質生產要素,數據要素的根本特征在于其非競爭性。換言之,數據不因使用而減損,反而因共享而產生溢出效應,因多元使用而涌現新價值。這一物質屬性,從根本上動搖了“資源稀缺、主體競爭、權利排他”的工業文明制度底層預設。正是基于這一判斷,“共生正義”的提出為數字時代治理邏輯的范式轉換提供了理論支點。
從政治哲學視角審視,共生正義批判性地吸收并超越既有規范理論傳統。不同于羅爾斯正義理論對原初狀態下形式平等的追求,共生正義更加直面數字場景中各主體之間真實能力的不對稱性與貢獻差異;區別于哈貝馬斯交往理性對程序條件的側重,共生正義更強調實質貢獻的互惠性與關系網絡的結構健康。同時,它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理念形成深層共鳴,進而將關系性思維引入現代治理邏輯。就此而言,共生正義并非在既有方案中擇一而從,而是因應數據非競爭性這一根本變量所作的理論重構。
從規范結構內部來看,這一正義觀要求對秩序的深層根基進行系統性重構。治理關系不再是“主體對客體的支配”,而是“主體間的協同共創”。其要義有二:一是從絕對權利轉向關系性權利。權利不再僅是排除他人干涉的自由,更是維護關系網絡健康的責任。誰享有數據權益,誰就必須承擔防止網絡負外部性的義務。以關系健康為尺度來判斷一項制度安排是否正當,就是不看它讓誰獲益,而看它對關系網絡的結構健康是有所增進還是有所減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框架,已蘊含關系性權利的若干要素;歐盟《數據治理法案》引入的數據利他主義機制,亦是這一邏輯的延伸。二是從形式公平轉向貢獻導向的實質正義。此即“貢獻正義”的核心主張。制度應超越“誰占有、誰獲益”的傳統所有權邏輯,建立“誰貢獻、誰獲益”的公正機制。這既是對“資本邏輯”下貢獻與回報背離的制度矯正,也是對形式正義遮蔽實質不公的超越。我國正在推進的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改革,將持有權、使用權與經營權分置運行,正是貢獻本位邏輯的立法實踐,使數據生產鏈條中的原始提供者、算法優化者與平臺運營者各得其應得之公平份額。
“數字命運共同體”的治理架構
共生正義指向的規范愿景,是構建“數字命運共同體”。這并非空洞的道德呼吁,而是基于數字技術內在屬性的規范性建構。在這一框架中,個人、企業、國家乃至自然生態系統,均為命運交織的價值共創主體。
在國內層面,需要重新審視部門規制的傳統邊界。應探索建立基于價值貢獻度量的數據收益初次分配機制,使數據生產鏈條中的各類主體都能獲得合理回報;將生態足跡納入數字平臺的法定義務披露范圍,對高耗能算力基礎設施設定碳排放標準;完善反壟斷制度對平臺排他性擴張行為的規制工具,為中小創新主體的共生發展提供制度保障。這些制度安排的邏輯在于,通過規范工具矯正數字空間中的結構性不對稱,使“貢獻—回報”的對應關系回歸制度理性。
在國際層面,應在堅定維護數據主權的前提下,推動構建跨境數據流動的共生型多邊規范框架。在氣候與數字治理交叉領域,有必要設立基于“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全球算力公平基金,并制定防止碳密集型計算服務不對稱轉移的國際規制標準。此種共生邏輯的主張,意味著各國之間的競爭目的不是“擊敗對手”,而是“超越自身”與“貢獻社群”,從而為破解數字時代的國際集體行動困境提供新的規范思路。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雙碳’目標下林業碳匯數據跨境流動法律協同機制研究”(25BFX046)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王博
新媒體編輯:宗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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