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廣東揭陽市普寧市馬柵村發生一起血案,村民黃某歡將時任村支書黃某其殺害,并捅傷一名快遞小哥。一審時,黃某歡被判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此案曾引起外界廣泛關注。
2026年7月10日,記者從黃某歡家屬處獲悉,當日,廣東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廣東省高院審理認為,黃某歡因猜忌而報復村干部,在公共場所持刀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
二審時,黃某歡及其辯護人提出,案發前,黃某歡曾多次信訪舉報,被害人黃某其存在過錯;案發后,黃某歡沒有逃離,主動報警,應構成自首。
對此,廣東省高院審理認為,黃某歡因不滿馬柵村征地補償款收益分配,不斷猜忌并報復時任村支書黃某其,不能據此認定被害人對此案的引發存在過錯;黃某歡在其他群眾已報警后,撥打報警電話,但其當時已被現場群眾控制,客觀上不具備逃跑的可能,不屬于作案之后自動投案的情形。
公開資料顯示,馬柵村距離普寧市中心約3.4公里,有約1800戶人,戶籍人口近萬。
2024年7月25日,一起當街殺人案震驚了該村的村民。
村干部被當街殺害
案件資料顯示,黃某歡系1969年生人,小學文化。黃某其于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任馬柵村黨委書記、村委會主任。
據黃某歡的妹妹黃喜(化名)介紹,2024年7月24日凌晨,她的87歲父親因病去世。之后,家人為老人準備后事。7月25日上午,她準備睡覺休息下,哥哥黃某歡去村委開具證明以注銷老人戶口并辦理火化,并詢問征地補償款問題。
上午11時許,黃某歡前往村委會,但黃某其因事外出。13時許,黃某歡去取快遞時“偶遇”了黃某其。
根據判決書記載,黃某歡再次詢問補償款問題,黃某其讓其找村委會文書。黃某歡認為黃某其在推諉、刁難,遂萌發殺害黃某其的念頭。
黃某歡見黃某其進入“菜鳥驛站”內取快遞,隨從其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座位下儲物箱中取出一把單刃尖刀,追進“菜鳥驛站”內持尖刀刺插黃某其頸部,黃某其雙手護頸躲避,黃某歡繼續朝黃某其頸部捅刺,致其摔倒在地。快遞站人員許某某上前制止,也被黃某歡刺傷肩部,許某某跑向“菜鳥驛站”門口。黃某歡見黃某其躲往門口,持刀上前刺插黃某其的右肋部及左大腿等部位,被黃某其踢倒在地。許某某返回阻止黃某歡行兇,黃某歡繼續沖向黃某其,被許某某及隨后趕到的群眾控制并被奪下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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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現場 圖片來源網絡
黃某其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黃某其符合右季肋區創傷致肝臟破裂大出血死亡,許某某所傷構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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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普寧警方曾發布通報
一審被判處死刑
據媒體此前報道,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黃某歡曾多次通過信訪渠道反映馬柵村村干部“買賣土地及侵吞征地補償款”問題。
面對審訊,黃某歡辯稱系“一氣之下作出犯罪行為”,其與黃某其沒有私人矛盾。
2025年2月,黃某歡故意殺人一案在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審中,黃某歡的辯護人提出,黃某歡主動報警、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黃某歡脫離控制后仍在原地等候,沒有逃離現場。在原地等候的行為屬于“現場待捕型自首”。不管黃某歡是否明知他人已報案,他主動撥打110報警,并在有條件逃離的情況下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來,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明其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到案后,黃某歡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被害人黃某其及部分馬柵村干部有明顯的過錯,其過錯是案件發生的誘因,應當適當減輕對黃某歡的刑事處罰。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則認為,本案是一起惡性程度極高、社會影響極大的殺人案件,黃某歡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極端惡劣,懇請法庭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揭陽中院審理認為,黃某歡具有歸案后如實供述、屬于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許某禎的諒解等情節,經查屬實,但黃某歡供述2023年底就有殺掉黃某其與其他村干部的想法,2024年2月6日曾準備殺害另一個村干部未果,其主觀上存在報復的心理,有殺人的預謀,主觀惡性大。客觀上,黃某歡在公共場合當眾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犯意堅決,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歸案后雖然如實供述了作案的經過,但庭審時沒有絲毫悔罪的表現。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至今沒有對死者家屬進行經濟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況,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的問題。揭陽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因黃某歡不滿村干部社保卡征地補償款等事宜所引發,并非普通的農村鄰里糾紛,征地補償款的發放事宜是經村委具體討論決定并公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村干部侵吞土地補償款,或者對黃某歡存在報復、刁難等情況,能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具有過錯的意見,依據不足,不予采納。對于黃某歡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黃某歡當時不具備逃跑的條件,故不能認定為現場待捕型的自動投案,不屬于自首。
據此,2025年3月31日,揭陽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歡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在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黃某其的家屬提出了共計157萬余元的索賠,揭陽中院認為該請求超出法律規定范圍,判處黃某歡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69726元。因不服一審判決,黃某歡提出上訴。黃某歡的妹妹黃喜稱,一審宣判后,他們曾嘗試聯系黃某其的家屬,愿意賠償,希望獲得諒解,但未能成功。
2025年8月20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揭西縣人民法院開庭二審此案,庭審中,黃某歡是否屬于自首、村干部是否有過錯等是庭審辯論的重點。8月20日晚9時許,法官宣布休庭,該案未當庭宣判。
來源:澎湃新聞、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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