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
廣西上林縣(今屬南寧)瑤人樊太朝在某個夜里扣動了扳機。
事發于乾隆年間,樊太朝所用火器并不先進,是那種老式鳥槍。
也不知道是著了哪門子邪,黑燈瞎火的,隨手一槍他就真打中了人。
樊太朝并非普通平民,他是隸屬于瑤族土司的土兵。明清兩代,境內苗族、瑤族、壯族聚集區都有自己的武裝,他們聽從朝廷號令,必要時也會與官軍一道上陣殺敵。
雍正時期開始改土歸流,不過至乾隆朝還未徹底扭轉,仍然保留了為數不少的土司。
那把槍正是朝廷發給樊太朝的裝備,因住家附近虎狼眾多,樊太朝就把槍帶回家防身,誰料猛獸無恙,倒打死了人。
死者叫樊里匡,大概率也是瑤人。
樊里匡是個慣偷,平時就愛干點偷雞摸狗的勾當。
那天半夜三更,樊里匡摸到樊太朝家鴨欄后,準備挖洞潛入,偷點東西。可能是動靜太大,樊太朝家的狗被驚動,突然狂吠起來。
樊太朝抄起鳥槍出門查看時,樊里匡已經被狗攆跑。晚上視線不好,樊太朝也不敢深追,就循著狗叫的方向放了一槍,“希圖嚇賊,使其不敢再來”。
鳥槍沒有膛線,屬滑膛槍,根本沒什么準頭。樊太朝平時白天亮日下打靶都沒什么準頭,可那天卻成了神槍手,一槍擊中樊里匡。
樊太朝估計也慌了神,事發于自家房屋附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他趕緊補救。
可樊里匡受傷實在嚴重,當天晚上便一命嗚呼。
沒辦法了,樊太朝只得報案。
廣西官府隨機派人到案發現場,拘捕人犯,驗尸查案。本案案情清晰,官府很快給出判決結果:
查樊里匡挖墻行竊,洵為有罪之人,但既未入室得贓,又已聞拿逃逸,并無拘捕情事。該犯樊太朝輒用鳥槍,向其奔逸處施放,致將樊里匡中傷身死,實屬擅殺。將樊太朝絞候。
廣西巡撫是依據“擅殺”一罪,將樊太朝判了絞刑緩期執行。
所謂擅殺,即擁有抓捕、自衛、懲戒權限的人(事主、捕役、鄰佑),超出法定允許范圍殺人。
法律允許當場格殺反抗、行兇之人,但如果對方放棄抵抗、逃跑、已被控制,你仍主動將其殺死,就叫擅殺。
這也是現代法律精神的底核:國家獨占刑罰權,普通人無權私自殺罪人;僅在“對方持械拒捕、當場行兇”的緊急情形下殺人無罪,其余私自殺有罪之人一律定擅殺。
這里還得補充一點,清代從未徹底禁止民間持有鳥槍,像土司管轄的瑤、壯等少數民族土兵,官府配發鳥槍,定期操演,持槍是職責,完全合法,本案樊太朝即是這類人。
此外,深山獵戶、近山民戶常有虎豹猛獸傷人,報備官府登記后,也允許持鳥槍驅獸。
所以本案中樊太朝私自帶槍回家不會被追責。
但樊太朝畢竟殺了人,這性質就變了。他應該也會后悔,早知道朝天放槍了。
不過,如此重刑還有刑部復核,樊太朝仍有希望。
果不其然,刑部官員對廣西巡撫的判罰很不滿意。只因本案中有兩個關鍵點未被廣西巡撫重視:
第一,死者樊里匡是個慣偷,平日里為非作歹,不是什么好人;
第二,嫌犯樊太朝并無殺死樊里匡的動機,以擅殺判刑實屬罪輕刑重。
刑部的考量十分在理:
樊太朝半夜三更聽到“犬吠不絕,知系有賊”,隨取鳥槍防身出視,向狗追的方向施放一槍,本意是嚇唬賊人,使其不敢再來。
這說明樊太朝開槍的動機是出于恐懼,并非殺人。
而且,樊里匡雖然還沒入室得贓,但已經有了挖墻偷竊的行為,那就是入室賊寇無疑。黑燈瞎火,兩人并未謀面,“情因偷竊,事起寅夜,毆死竊賊,自有正條”。
刑部的意思,半夜打死竊賊,大清律法自有相應法條,但是,廣西巡撫卻援引“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擬絞”,這明顯的定罪失當,適用法律錯誤。
刑部隨即將案子發回重審。
廣西巡撫心領神會,隨即將“樊太朝改依黑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改徒刑。
承認“入室”情節,就徹底改變了結果。
乾隆十九年(1754年),刑部奉旨依議。
本文資料來源:《刑部駁案匯鈔》卷三
兩千年前曾是今天,兩千年后也是歷史
我們記錄前人,后人記錄我們
感謝駐足,感謝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