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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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間,江蘇荊溪縣(今江蘇宜興)出了一樁荒唐又惡劣的兇案,起因令人咂舌。
荊溪當地同姓一村,有村民徐漢文與徐永安兩家,他們既是同宗,又是鄰居,平日沒什么矛盾。
某天,徐永安家翻修院墻,按江南民宅的慣例,在墻基鋪了條石排腳,一來防潮固基,二來也耐雨水浸泡,本是再尋常不過的營造做法。
偏偏沒過多久,徐漢文的大哥徐敘文染病身故。徐漢文悲痛之下鉆了牛角尖,思來想去,竟把兄長的死全算在了徐永安頭上:定是他家這石排腳釘死了風水,鎮(zhèn)壓了自家氣運,才克死了人。
念頭一旦鉆進去,便越想越恨。徐漢文越琢磨越覺得是徐永安害了兄長,一股怨氣壓不住,竟生出了殺人報復的心思。
他翻出家中防身的利刃,揣在身上,直奔徐家而去,打定主意要找徐永安償命。
也是湊巧,徐漢文剛走到徐家門口,迎面就撞上了徐永安的兒子徐體仁。紅了眼的徐漢文二話不說,拔出刀就朝對方頭上臉上砍去。徐體仁猝不及防,腮頰連中數刀,嚇得魂飛魄散,哭喊著往家里奔逃。
徐漢文提著刀緊追不舍,一腳踹進院門。徐體仁的母親陸氏、嬸母邵氏、妻子蔣氏聽見慘叫,慌忙跑出來攔阻。
殺紅了眼的徐漢文哪里管什么老幼婦孺,見人就揮刀亂砍:邵氏左太陽、右肩胛被砍中,陸氏左耳、左手腕受了重傷,蔣氏左太陽連左耳也挨了刀。
三個婦人頃刻之間倒在地上,血流不止,都只剩了半條命。
鄰居黃則等人聽見動靜趕過來,可徐漢文手持利刃亂揮亂砍,沒人敢上前硬碰。
正亂作一團時,徐漢文的胞兄徐渭文聞訊趕來了。他趁著徐漢文不備,拼著力氣撲上去奪下了刀。
剛巧另一個兄弟徐郁文從外歸家,兩人一道動手,把徐漢文結結實實捆了起來,徑直扭送縣衙。
案子從縣里一層層往上遞,最后落到了江蘇巡撫雅爾哈善的案頭。雅爾哈善是滿洲正紅旗貴族,乾隆十三年(1748年)以福建按察使身份署理江蘇巡撫,到乾隆十五年已是他主政江蘇的第三個年頭。
案情清清楚楚,徐漢文也對自己的行徑供認不諱。
在雅爾哈善看來,徐漢文固然是蓄意行兇,但人畢竟沒死,而且是被自己的親哥哥扭送歸案的,按律可以比照自首論處。沒死人,又是自首,再加上徐漢文論輩分是徐體仁的無服尊長,尊長傷卑幼,律法上本就有減免空間。
思來想去,雅爾哈善最終沒有按謀殺人定罪,而是援引“兇徒執(zhí)持兇器傷人” 的條例,把徐漢文判了發(fā)邊衛(wèi)充軍。
案子報到刑部,當即就被駁了回去。刑部官員一眼就看出了判決的破綻:這案子根本算不上自首。
刑部的道理說得很明白:《大清律例》里的自首免罪,前提是“犯罪未發(fā)”—— 也就是事情還沒敗露、沒人知曉的時候主動投案。
可徐漢文行兇時,鄰居黃則等人親眼目睹,保甲也都知情,事情早已鬧得沸沸揚揚。就算徐渭文兄弟不捆他送官,官府也遲早會拿人,絕沒有讓他隱匿逃脫的道理。這種事已敗露后的親屬扭送,怎么能算未發(fā)自首。
刑部批文毫不客氣:事關謀殺重案,豈能如此草率寬縱?責令江蘇巡撫重新詳查,按律妥當擬罪再報。
誰料雅爾哈善也是頭鐵。接到刑部駁文,他非但沒改判,反倒二次上奏,依舊堅持原判。這次他又換了套說辭,說徐漢文本來只想殺徐永安一人,沒找到正主,臨時遷怒才砍傷了眷屬,算不上蓄意謀殺四人。
這話說出來,刑部更不認賬了。第二次駁文批得更重:
徐漢文剛到門口,見了徐體仁舉刀就砍,根本沒進門找尋徐永安。
追進院里之后,對著三名攔阻的婦人連下狠手,刀刀都在頭肩要害,分明是早有殺心,何來“臨時遷怒”一說?
一家四口盡數重傷,謀殺的跡象明明白白,怎么能輕描淡寫按普通傷人論處?
刑部直接點破:兩次判決說辭前后矛盾,分明是存心為罪犯開脫。
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條上寫得清清楚楚該判絞監(jiān)候,律法昭彰,豈能任由地方隨意從輕,助長兇徒玩法的風氣?
連續(xù)兩次被刑部駁回,雅爾哈善也知道再硬扛下去,只怕自己都要擔上寬縱的罪名。
第三次具題上奏,雅爾哈善終于改了判決,依照“謀殺人傷而不死”的律條,將徐漢文擬為絞監(jiān)候,等候秋后處決。
乾隆十五年(1750年)七月,乾隆皇帝批準了江蘇的判罰。
本文資料來源:《刑部駁案匯鈔》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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