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律師李營營分享:商業秘密案件中,如何認定多被告共同侵權?![]()
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案件專題研究
最高法院:商業秘密案件中,如何認定多被告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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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為集中展示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75條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并發布。本文重點聚焦該摘要中與商業秘密有關的案件,逐一梳理,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
多個被告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判令各被訴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 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象公司”)為采用加壓氣相淬冷法生產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該方法的生產系統相關技術秘密權利人。金象公司針對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厚承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寧波安泰環境化工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尹某某四被告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向成都中院提起訴訟。
- 成都中院一審認定,四被告共同實施了技術秘密侵權行為,均判決停止侵害,但因主觀過錯程度不一,并分別部分支持了有關損害賠償請求。雙方當事人對兩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訴。
-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各被訴侵權人具有侵權的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先后實施相應侵權行為構成完整的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作,屬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應當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遂改判支持權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銷毀侵權生產系統及有關技術秘密載體,共同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合計9800萬元。
四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不一,能否判令四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對權利人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裁判要點
- 認定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主要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從主觀過錯角度,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 技術秘密侵權案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最高法院認為,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各被訴侵權人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的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完整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作的,屬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應當判令各被訴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李營營律師分析
- 在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律師在協助委托人確定被告時,應綜合考慮具體侵權行為的內容、法律依據、償債能力等多重因素。一般而言,被告一般為多個,既包含具體非法獲取、非法使用的個人,也包含非法生產侵權產品的企業。
- 律師協助原告選擇多個被告起訴時,要求各被告承擔責任的具體范圍以及承擔形式、請求權基礎、事實和法律依據均需要代理律師認真全面考量,并且在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之前就應該研究清楚、確定具體的訴訟策略。否則,將面臨損失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的風險。
- 對于被告律師而言,如果原告要求多被告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可以從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各被告在侵權事件中的主觀過錯程度、具體行為表現等角度入手,爭取減少或者免除部分被告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
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本文僅作專業交流之用,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案件應結合事實、證據及現行有效法律規范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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