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興則城市興,法治穩則旅途安。文旅浪潮奔涌向前,人員往來日頻、業態迭代日新,涉旅糾紛亦隨之而生,點滴矛盾若失當處置,皆可能損傷權益、折損城市文脈。
以法為盾,護航文旅;以案為鑒,防微杜漸。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區法院白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糾紛案例手冊》,精選十二則涉旅典型案例,涵蓋多類涉旅法律場景,以案釋法、以法明理,為游客、經營者及基層調解者提供易懂實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潤文旅,丹楓映白馬。愿以法治微光,護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遠,讓山河勝景與法治溫情雙向奔赴。
[案例十一
AA 制自駕游屬于“好意同乘”范圍,因機動車使用人重大過失,造成無償搭車人損害,機動車使用人不能減輕責任——王某與某保險公司、黃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組織同學黃某、趙某等共計 9 人結伴自駕去內蒙古旅游,其中黃某、趙某共同乘坐王某所駕駛的車輛。王某駕駛車輛過程中形成單方交通事故,在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王某具有過錯行為,付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為無責。事故發生后,黃某受傷住院,其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相關鑒定意見顯示黃某多處身體部位骨折,累計致殘率 30%。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王某認為案涉搭載駕駛行為應屬于好意同乘,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王某與黃某約定此次自駕游均攤餐費、過路費等費用。王某自認事故發生時,其在高速駕駛車輛的過程中伸右手到副駕駛位置拿手機,致使車輛撞到了道路右側護欄上。黃某自認其乘車時坐在后排座位,未系安全帶。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王某與黃某基于同學關系相約一起自駕出游,王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輛搭載黃某。雖然雙方約定就自駕游的產生的餐費、過路費等費用均攤付費,但黃某并不向王某支付車輛使用費、駕駛勞務費。該種搭載行為與營運車輛和乘客之間形成的客運合同關系具有本質區別,應當屬于“好意同乘”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王某搭載黃某雖構成“好意同乘”,但其在駕駛車輛時速高達 90km每小時的情況下“伸出右手向副駕駛乘客拿手機,左手單手控制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從中間車道撞向道路右側護欄”,且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對交通事故存在過錯行為、為全部責任。此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王某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故不再減輕其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黃某在案涉事故發生時未系安全帶,應認定其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情確認由王某承擔 80%的責任,由黃某自擔 20%的責任。
【典型意義】
自駕游以其自由靈活、體驗感強的特點,成為人民群眾休閑出行的重要方式,親友結伴、無償拼車、同行互助成為普遍社會現象。這種出行模式一方面滿足了大眾對于旅游活動的新需求,另一方面也存在組織松散、權責不清、安全意識不足等問題,一旦引發交通事故等侵權責任糾紛,當事人往往陷入情誼行為與法律責任的沖突困境中。本案明確指出,基于同學等情誼相約自駕游應屬“好意同乘”范圍,有關“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定旨在保護無償搭乘、互助出行的善意行為,即使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駕駛人作為車輛實際控制者,依然負有法定安全駕駛義務,對于存在酒駕、超速、疲勞駕駛、操作不當等過錯行為引發事故的,駕駛員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通過明確駕駛員責任,既回應了社會關切,亦為規范自駕游出行提供了司法指引,駕駛人應當理性結伴、規范出行,摒棄“好意即無責”的錯誤觀念,參與者亦應強化自身對于自駕游的風險預判、監督駕駛行為、完善安全保障,合力從源頭減少事故發生,弘揚安全、守法、文明的出行風尚。(趙曉曼 周祥鋒)
![]()
![]()
【編輯 瀅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