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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氧樂果、克百威、滅多威、涕滅威等四種農藥全面禁止銷售和使用的告知書
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
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36號》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氧樂果、克百威、滅多威、涕滅威等4種高毒農藥(以下簡稱“4種高毒農藥”)被全面禁止銷售和使用。為嚴格落實國家農藥管控政策,筑牢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防線,規范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鏈條管理,現將有關要求告知如下:
一、明確禁止規定
(一)生產環節。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銷4種高毒農藥制劑產品的登記,禁止生產。
(二)經營環節。自2026年6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流轉、贈送4種高毒農藥,嚴禁向種植主體推薦、指導使用4種高毒農藥;線上電商禁止售賣任何禁限用農藥。
(三)使用環節。自2026年6月1日起,所有農產品生產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化種植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及廣大農藥使用者,嚴禁采購、留存、使用4種高毒農藥。
二、全面清理庫存
2026年6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仍有4種高毒農藥庫存的,須立即上交至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對隱瞞不報、私自轉運、藏匿轉移等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從重處罰。
三、壓實法律責任
(一)嚴查非法生產。對無證生產和持有相關資質但超范圍非法生產的企業,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治非法經營。自2026年6月1日起,繼續經營4種高毒農藥的,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處非法使用。自2026年6 月1日起,繼續使用4種高毒農藥的,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禁用農藥。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鼓勵監督舉報
歡迎社會各界、廣大群眾參與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禁限用農藥行為的,請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或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舉報。市農業農村局舉報電話:
農藥監管熱線:0373-3696360
執法監督熱線:0373-2851022
執法舉報熱線:0373-5031002
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舉報:0373-2851020
請全市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共同保障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
來源:新鄉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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