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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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常以“未收到送達材料”為由抗辯,尤其是快遞員聯系不上時將材料投遞至菜鳥驛站的情形。
那么,當事人不接電話,快遞員將寄件投遞菜鳥驛站能否視為有效送達?
最高院在《向某焱、深圳市某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申請再審案》中明確:
當事人預留有效地址卻不接電話,快遞員將寄件投遞至菜鳥驛站,視為有效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本案中,
根據中國郵政集團某區分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出具的《關于向某焱郵件投遞情況說明》載明的內容,投遞員在相關文件投遞過程中,在按照投遞規范多次撥打向某焱電話均未接通的情況下,曾經聯系寄件人詢問具體地址,但寄件人無法提供更多信息。因郵遞面單上的地址沒有小區名稱無法確認具體送達地點,遂投遞到就近的菜鳥驛站,并由驛站向楊某德、向某焱二人發送短信通知。因案涉郵寄地址及聯系電話均由楊某德、向某焱提供,沒有證據證明寄件人書寫收件地址存在錯誤。
在郵政部門按照楊某德、向某焱二人提供的地址無法完成直接寄達且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應當認為廣州仲裁委員會已經向《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送達地址進行了送達,符合《仲裁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送達條件。合同相對方提起仲裁后,仲裁機構向合同中預留的送達地址進行送達符合合同約定以及仲裁規則的規定。
【裁判觀點簡析】
結合本案及相關法律規定,案涉投遞行為被認定為有效送達,需同時滿足三個核心條件:一是當事人預留的地址、電話真實有效,無虛假、錯誤情形;二是快遞員已履行合理通知義務,多次嘗試聯系當事人無果;三是投遞地點為當事人預留地址對應的合理代收點(如菜鳥驛站),且已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取件。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確,送達的核心是保障當事人能夠獲取相關法律文書,而非必須由當事人實際簽收。本案中,向某某預留了有效送達地址,快遞員在無法直接聯系到本人的情況下,將郵件投遞至其地址對應的菜鳥驛站,已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符合送達的法定條件。向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取件,不能以此對抗送達的法律效力,仲裁缺席裁決合法有效。
周軍律師提醒,對當事人而言,預留送達地址后需保持電話暢通,及時關注并簽收相關法律文書;若地址、電話發生變更,需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法院等相關機構,避免因自身疏忽導致缺席裁決、敗訴等不利后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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