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劉女士與旅居加拿大配偶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糾紛案件順利辦結。國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團隊憑借對跨境婚姻家事法律規則的精準把握與全球協作能力,成功協助委托人解除婚姻關系,完成境內外夫妻財產的依法分割,并就贍養費訴求制定了合規可行的解決方案,全面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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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劉女士與男方于 2015 年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婚后男方隨即赴加拿大發展,雙方長期分居兩地,婚姻存續期間無實質共同生活。
1.財產背景:劉女士父母于雙方婚前全額出資為其購置兩套房產,總價值約 400 萬元,該房產于婚后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在劉女士個人名下;男方為中國國籍,在加拿大經營 2 家火鍋店與 2 家甜品店,其境外資產規模與收益情況初始不明確。
2.婚姻狀態:雙方婚后分居長達 8 年,僅 2024 年短暫會面,夫妻感情已無修復基礎,婚姻關系持續僵持。
3.委托人核心訴求:1)解除婚姻關系,依法分割境內外夫妻共同財產;2)于雙方婚姻存續的實際情況,向男方主張離婚后的經濟扶助與補償。
案件關鍵時間線
1.2015 年:劉女士與男方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婚后男方隨即赴加拿大居住并開展經營活動,雙方開始長期分居;
2.2024 年:雙方時隔 8 年短暫會面,確認夫妻感情無修復可能,男方持續拖延婚姻關系,無明確和解或離婚意愿;
3.2025 年 9 月 26 日:劉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次涉外離婚糾紛;
4.2025 年 10 月 - 12 月:國樽涉外團隊完成境內房產權屬與出資證據固定,通過海外協作渠道核實男方在加拿大的門店經營主體、營收狀況等資產信息,同步收集雙方長期分居、感情破裂的佐證材料;
5.2026 年 1 月:向管轄法院正式提起離婚訴訟,同步提交財產分割主張及對應證據,將贍養費訴求轉化為符合國內法的補償主張;
6.2026 年 1 月 - 2 月:協助法院完成跨境司法文書送達,組織雙方開展多輪調解協商,就財產分割方案與補償金額進行磋商;
7.2026 年 3 月 12 日:案件正式辦結,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認定境內兩套房產為劉女士個人財產,對加拿大境內經營性資產的婚后收益作出合理分割,同時支持了相應的經濟幫助訴求,委托人對案件結果表示滿意。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集中于以下五點:
1.婚前父母出資、婚后辦證房產的權屬認定
案涉兩套房產由劉女士父母在雙方婚前全額出資購置,雖產權登記辦理于婚后,但僅登記在劉女士一人名下,依法應認定為父母對劉女士個人的贈與,屬于其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
2.境外經營性資產的調查與分割規則
男方在加拿大經營門店產生的婚后收益,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境外資產存在取證壁壘高、法域規則差異大等難點。本案通過跨境協作渠道完成資產信息核實,結合中國婚姻財產規則與加拿大當地商事登記制度,制定了公允的分割方案。
3.離婚贍養費的法律適用與主張路徑
中國現行婚姻法律體系中無 “離婚贍養費” 的直接概念,對應制度為離婚經濟幫助、家務勞動補償等。因本案訴訟離婚適用中國法律,團隊將委托人的贍養費訴求轉化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經濟幫助主張,結合男方的負擔能力與雙方實際情況提出合理訴求。
4.長期分居與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
雙方婚后因異地分居近 10 年,無實質夫妻共同生活,男方長期消極拖延婚姻關系,符合《民法典》規定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的法定離婚要件,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達到判決離婚的標準。
5.涉外離婚案件的程序合規性
男方雖為中國國籍,但長期在加拿大居住,案件涉及跨境文書送達、境外證據公證認證等涉外程序問題。需依據涉外民事訴訟規則選擇管轄法院,通過法定途徑完成送達,保障整個訴訟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一)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與離婚法定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離婚經濟幫助與補償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涉外民事訴訟管轄與送達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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