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加拿大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3 月 12 日
核心成果: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境內兩套房產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完成加拿大境內經營性資產婚后收益分割,支持女方離婚經濟幫助訴求,全流程保障跨境司法程序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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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國樽律師事務所加拿大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婚姻家事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加兩國婚姻家事法律規則及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依托國樽全球跨境法律服務網絡與雙法域專業能力,為國內委托人提供了全鏈條、標準化的涉外離婚糾紛解決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證據互認 + 本地資產核查 + 跨境程序協同”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北美地區涉外婚姻家事糾紛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國內委托人劉女士與男方于 2015 年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婚后男方隨即赴加拿大定居并開展經營活動,雙方長期異地分居,婚姻存續期間無實質共同生活。
財產層面,劉女士父母于雙方婚前全額出資購置兩套總價值約 400 萬元的房產,該房產于婚后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在劉女士個人名下;男方為中國國籍,在加拿大經營 2 家火鍋店與 2 家甜品店,其境外資產規模、實際收益與財產流向初始不明確。婚姻狀態層面,雙方婚后分居時長近 10 年,僅 2024 年短暫會面,夫妻感情已無修復基礎,但男方長期消極拖延,無明確離婚或和解意愿。
委托人核心訴求包括兩點:一是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對境內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分割;二是結合婚姻存續的實際情況,向男方主張離婚后的經濟扶助與補償。
2025 年 9 月 26 日,劉女士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所對接至加拿大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中加雙法域財產規則適用、加拿大境內資產調查取證、跨境司法文書送達三大核心難點,加拿大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加婚姻家事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專項辦案組(含 2 名加拿大本地家事法律師、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婚姻家事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次涉外離婚糾紛的全流程工作。
二、中加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訴訟統籌與證據構建、加拿大辦公室負責本地資產核查與司法程序落地”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有書面留痕與可驗證成果:
1. 2025 年 9 月 26 日 - 10 月 15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婚姻關系存續事實、境內房產權屬與出資材料的初步梳理,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規定出具《中國法下離婚與財產分割風險評估報告》,確認雙方分居事實符合法定離婚要件,明確境內房產的個人財產屬性論證路徑,同步評估委托人經濟幫助訴求的可行性。
加拿大辦公室:依托加拿大省級商事登記系統與本地財產調查渠道,3 個工作日內核實男方在加拿大的門店經營主體信息、注冊地址與初步營收規模,確認男方長期居住地址,排除男方無財產可供分割或已轉移核心資產的風險,同時梳理加拿大當地家庭財產披露、配偶扶養的相關規則。
2. 2025 年 10 月 16 日 - 12 月 31 日:境內外證據全鏈條固化與認證
北京總部: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范,對境內房產的父母出資銀行憑證、購房合同、產權登記材料,以及雙方長期分居的溝通記錄、出入境記錄等證據進行系統整理與時間戳固化,形成完整的國內證據鏈條,確保證據在國內法院的可采性。
加拿大辦公室:對接加拿大當地公證機構,調取門店的工商登記檔案、年度經營報稅記錄等資產證明材料,完成境外證據的公證與領事認證手續,依據《中加民事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確保證據在中國法院具備完整法律效力,同時補充核實男方的實際收入水平與負擔能力。
3. 2026 年 1 月 1 日 - 1 月 31 日:訴訟提起與跨境司法文書送達
北京總部:向原告住所地管轄法院正式提起離婚訴訟,同步提交財產分割主張與全套證據材料,將委托人的 “贍養費” 訴求轉化為符合中國法律體系的離婚經濟幫助主張,形成完整的訴訟請求與事實論證方案。
加拿大辦公室:配合國內法院開展跨境文書送達工作,通過加拿大本地司法送達渠道完成訴訟文書的直接送達,相較于傳統外交送達平均 3-6 個月的周期,縮短 80% 以上的送達時長;同時向男方書面告知拒不應訴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積極參與訴訟程序。
4. 2026 年 2 月 1 日 - 3 月 12 日:調解磋商與案件判決落地
北京總部:協助法院組織雙方開展多輪線上調解,圍繞境內房產權屬、境外資產收益分割比例、經濟幫助金額等核心爭議進行磋商,結合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出具多套調解方案,在合法范圍內最大化維護委托人權益。
加拿大辦公室:協同向男方釋明中加雙方法律規則下的財產分割責任,針對境外經營性資產的收益核算方式提供專業說明,推動男方認可資產分割的公允方案,配合國內訴訟進程推進調解工作。最終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作出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支持女方全部核心訴求,案件順利辦結。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涉加涉外離婚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 加拿大境內經營性資產的調查與跨境證據效力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加拿大商事登記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于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解決方案:依托加拿大辦公室的本地執業資源,直接調取經營性資產的官方登記與報稅數據,突破個人境外取證的壁壘;采用 “加拿大本地公證 + 領事認證” 的標準化流程,確保境外形成的證據符合中國法院的證據要求,可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 婚前父母出資、婚后辦證房產的權屬認定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解決方案:完整梳理購房出資時間、資金來源、產權登記信息全鏈條證據,論證該房產系婚前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雖產權登記辦理于婚后,但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法律屬性,該主張最終得到法院全面支持。
3. 跨法域 “贍養費” 訴求的適配與主張路徑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一千零九十條,加拿大《離婚法》中配偶扶養相關規則
解決方案:因本案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即中國法律,無 “離婚贍養費” 的直接制度概念,辦案團隊將委托人的訴求轉化為離婚經濟幫助主張,結合男方境外經營的負擔能力、雙方長期分居的實際情況,提出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的補償方案,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4. 長期分居的感情破裂認定與涉外程序合規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解決方案:系統收集雙方近 10 年分居的溝通記錄、出入境記錄、居住證明等材料,完整論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的法定離婚要件;嚴格遵循涉外民事訴訟送達規則,通過合法渠道完成跨境送達,保障整個訴訟程序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依照國際條約、外交途徑、使領館代為送達等方式。
(二)加拿大法律
1.加拿大《離婚法》(Divorce Act):關于配偶扶養義務、婚姻財產披露的相關規則
2.加拿大各省商事登記法規:經營性主體信息查詢、經營收益認定的相關規范
3.加拿大證據法相關規則:境外證據公證認證的效力認定標準
(三)雙邊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于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關于跨境文書送達、境外證據調取的相關規定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加拿大辦公室多年涉加婚姻家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跨境婚姻當事人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財產權屬提前明確:對于婚前個人財產、父母出資購置的資產,應提前留存完整的出資、登記憑證,避免婚后因財產混同或登記時間差異引發權屬爭議;對于配偶在境外的經營性資產,應定期留存經營、收益相關證明,避免離婚時無法舉證。
2.訴求路徑提前規劃:不同法域對離婚財產分割、配偶扶助的規則差異較大,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應提前結合自身訴求選擇管轄法院,將訴求轉化為對應法域的合法主張,提升訴求獲得支持的概率。
3.維權啟動及時高效:涉外離婚涉及跨境送達、境外取證等程序,周期普遍長于普通離婚案件。出現婚姻破裂跡象時,應盡早委托具備中加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團隊介入,避免對方轉移境外資產或惡意拖延訴訟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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