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頂著16級臺風通勤途中被大樹砸亡,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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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當年超強臺風“威馬遜”過境期間發生的一起務工傷亡案件,近期再度引發大量勞動者的討論。16級的風力已經達到超強臺風級別,戶外的樹木、廣告牌都存在極高的倒塌風險,餐飲從業者馮默風依舊外出前往崗位上夜班,在路上被臺風吹斷的樹干砸中,搶救之后不幸離世。家屬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后,人社部門直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家屬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過完整審理之后,最終駁回了家屬全部的訴訟請求。
這件案件的判決結果,讓很多打工人十分難以理解,員工冒著極端災害天氣前往上班,通勤路上遭遇意外離世,為什么無法認定為工傷。整篇文章全部案情細節來自海南當地法院公開裁判文書、人社部門的處置通報,相關工傷認定的法律條款對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對應條文完成解讀,廣大勞動者、企業用工負責人都可以收藏參考,熟悉極端天氣下的勞動保障邊界。
一、完整還原案件的事發全過程
案件發生在2014年的7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迎來強度達到16級的超強臺風威馬遜,當地氣象部門第一時間發布了臺風紅色預警,公開的防御通知明確提示居民非必要不要外出,沿海區域戶外作業全部停工停運。
馮默風是海口一家餐飲門店的工作人員,門店的排班安排他在當日18:30到20:30上崗完成晚班的工作。臺風登陸之前,門店領班已經向全部晚班員工下發通知:臺風天氣風險極高,中午下班之后員工可以留在店內躲避臺風,不需要返回住處;如果職工堅持要回家,出發前往門店上班之前,必須先致電門店確認當日是否可以正常到崗,結合實時的臺風情況判斷通勤的可行性。
災害天氣的影響在傍晚18點已經抵達頂峰,海口市區陣風已經突破16級,街道大量行道樹被狂風攔腰折斷,道路積水嚴重,戶外通行已經具備極高的生命安全隱患。馮默風并沒有遵從門店的提醒,沒有提前致電門店確認上班安排,依舊從家中出發步行前往餐飲店上班。
出行的途中,一棵行道樹被超強臺風直接吹斷,粗壯的樹干重重砸落在馮默風的頭部,路人發現險情之后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馮默風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沒能挽回生命。
二、工傷認定的完整流程,家屬接連兩次維權失利
事故發生之后,馮默風的家屬向海口市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的申請。家屬提出,逝者是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遭遇意外身亡,通勤的路線屬于居住地到工作地點的常規路徑,事故發生的時間也在上班的合理區間之內,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認定工傷。
海口市人社局開展全面的調查取證,調取臺風預警記錄、門店的排班通知、路段的監控錄像之后,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部門給出的判定理由十分清晰:馮默風的死亡事故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當中工傷、視同工傷的法定認定條件,因此無法劃入工傷的保障范圍。
家屬并不認可人社部門給出的結果,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本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家屬后續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正式啟動司法維權流程。
法院開庭之后,雙方圍繞案件的核心爭議點開展辯論,死者家屬堅持臺風天氣的通勤事故應當劃入工傷范疇,用人單位沒有強制員工到崗,但是員工主動前往工作地點,應當屬于為了完成工作付出通勤勞動。用人單位提交門店下發的避臺風通知,證明門店已經提前告知員工臺風天外出存在巨大風險,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到崗。
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馮默風家屬全部的訴訟請求。海南高院后續二審審理之后,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
三、法院判決的核心裁判邏輯,工傷認定有著非常明確的法定邊界
法院在判決文書當中,完整說明了本次案件無法認定工傷的三條核心法律依據。
第一,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有著嚴格的事故類型限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工傷的事故,僅限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臺風刮斷樹木砸中行人屬于自然災害引發的高空墜物事故,不屬于法定的交通事故范疇,并不滿足工傷認定的基礎條件。
第二,勞動者本身具備極高的安全出行注意義務。事發當天海口市已經發布最高等級的臺風紅色預警,氣象部門反復提醒群眾減少外出,門店也提前告知員工可以留守避風、到崗之前需要提前報備。馮默風在16級臺風登陸的高危時段,沒有和門店確認上崗安排就貿然外出通勤,本身對于災害風險具備明確的認知,需要自行承擔對應的出行風險。
第三,逝者的情況并不滿足視同工傷的全部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當中視同工傷的幾類場景包含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搶險救災過程當中受傷等,本次意外發生在通勤路上,并非工作場所之內,員工也沒有參與防汛救災的相關工作,不存在可以視同工傷的對應情形。
法院同時補充說明,臺風天氣的戶外通勤本身不屬于用人單位安排的強制勞動,企業已經提前給到員工靈活的到崗指引,不存在逼迫員工冒著臺風外出上班的違法行為。
四、勞動者一定要分清:極端天氣之下哪些情況可以認定工傷
很多打工人看完判例之后十分困惑,極端天氣通勤出現意外到底什么情況下能夠申報工傷,結合現行的法律條文以及大量同類司法判例,可以劃分出非常清晰的邊界。
可以認定工傷的場景
1. 職工處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當中,因為臺風、暴雨等極端天氣受到傷害。員工在崗值守的過程中,高空墜物、戶外工地大風引發事故,都屬于工傷的認定范圍。
2. 職工因為單位工作安排外出履職,外出的途中遭遇極端天氣帶來的意外傷害,無論是否存在第三方車輛事故,都能夠認定工傷。
3. 上下班的路上出現了機動車、非機動車碰撞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判定職工本人承擔次要責任或是無責,可以正常申請工傷認定。
4. 職工參與臺風防汛、山體滑坡搶險等公益搶險救災的過程中受傷,按照規定直接視同工傷。
無法認定工傷的場景
1. 臺風、暴雪、強降雨天氣,員工自行通勤的途中摔倒、被落石、斷樹砸中,不存在第三方機動車事故,無法認定工傷。
2. 員工沒有收到單位強制返崗的通知,在氣象預警發布之后自主外出通勤,途中出現各類意外傷亡。
3. 職工自駕通勤,因為極端天氣路面打滑發生單方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勞動者需要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工傷申報的條件。
五、臺風等極端天氣的用工防護指引,企業和職工都需要留意
海南這起判例也為廣大用工單位、基層勞動者敲響了防災避險的警鐘,強臺風、強對流天氣來臨的時候,勞動關系雙方都需要落實對應的安全保障舉措。
對于企業而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暴雨紅色預警之后,應當第一時間調整排班方案,優先安排戶外崗位停工,室內崗位可以推行居家辦公的模式。企業不可以下發通知強制員工極端天氣前往公司出勤,在臺風預警生效的時段,企業需要明確告知職工通勤存在的安全風險,給到員工靈活調休、居家辦公的選擇權。
對于普通勞動者來說,收到氣象部門發布的極端災害預警之后,優先減少不必要的外出通勤。收到單位的復工通知時,可以第一時間和企業溝通申請居家辦公,上下班的通勤路上要時刻留意路面的風險,遇到樹木倒伏、積水嚴重的路段立刻繞行。職工在臺風天的通勤過程當中發生意外,可以第一時間留存路面災害、樹木倒伏的相關證據,同步向市政園林部門主張侵權賠償。
民生視角
海南這起臺風通勤遇難的勞動案件,判決結果非常令人惋惜,但是也清晰劃定了工傷保險制度的邊界。工傷保險的設立初衷,是為勞動者在履職的過程當中遭遇工傷提供兜底保障,并不覆蓋所有上下班途中的意外災害。
極端天氣的勞動保障,不能完全依靠工傷保險兜底。臺風來臨的時候停工避險、落實靈活的辦公方案,是用人單位應當扛起的安全生產責任。勞動者也要樹立自身的安全意識,不要為了一份工作,在災害天氣當中奔赴高風險的通勤路途。勞動者、企業、氣象應急部門多方協同發力,才能夠最大程度減少極端天氣帶來的務工傷亡事故。
話題討論
屏幕前的朋友們,你有沒有在臺風、暴雨等極端天氣收到過單位要求到崗上班的通知?你認為臺風天通勤發生的意外,是否應當納入工傷的保障范圍?歡迎大家在評論區分享自己的工作經歷和看法。
后續我會持續更新工傷認定、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的普法民生內容,想要了解更多勞動維權的相關知識,可以點個關注不迷路。
免責聲明
本文參考海口法院公開裁判文書、工傷保險條例對應法條撰寫,工傷認定結果會根據案件的細節存在差異,工傷申報建議咨詢當地人社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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