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29日(這一年是閏年)10時45分,芮城縣公安局南衛派出所所長溫保國接到南衛鄉桃園村村民張某的報案:“10時左右,我來到村南麥地邊上的一個機井準備抽水澆地,結果發現井內水面漂著一團東西,就把這團東西打撈上來,是個鼓鼓囊囊的編織袋,我用鐮刀在袋子上劃了道口子往里面一看,媽呀!是個女人的身體,帶著胳膊,沒有手腳也沒有頭,我當時嚇得腿都軟了,一屁股坐到地上,老半天才想到這事太大了,所以就來你們這里報案了……”
11時左右芮城縣公安局局長李俊英接到了溫保國的報告:“大約一小時前,在南衛鄉桃園村村南一機井內發現一具女尸軀干……”
接報后,李俊英局長、分管刑偵的王引群副局長和刑警大隊唐世亮大隊長立即召集刑警隊的偵技人員分乘兩輛吉普車和一輛勘察車趕往桃園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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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身穿95式冬季警服的民警
當他們趕到時,現場已經被南衛派出所的民警們封鎖,裝著女性軀干的編織袋就放置在機井邊上,李俊英立即示意技術人員和法醫立即開展工作。
法醫尸檢表明:這是一具帶雙臂成年女性軀干,死者的頭顱被從第七頸椎切下,雙腿被從股骨上端切下。尸體已經高度腐爛,死亡時間超過兩個月,現場并非第一現場,而是兇手殺人碎尸后的拋尸現場。
這是芮城縣自從解放以來發生的第一起殺人碎尸案,轟動全縣,給當地群眾造成巨大恐慌。案子也驚動了山西省公安廳,時任山西省公安廳廳長李玉璋、副廳長丁松林當即做出批示,將此案作為省廳督辦案件,限期破案。
同時芮城縣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此案,縣政府表示要錢給錢、要人給人,只要盡快破案,還全縣人民一個朗朗晴天。芮城縣公安局隨即成立2.29專案組,全力偵辦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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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我是刑警》中冬天出現場的刑警裝束
當晚的案情分析會上,眾人經過激烈討論得出如下共識:
1、案犯將尸體拋于人來人往的桃園村口機井內,說明案犯就住在現場周圍不遠處。
2、從碎尸的手段和技術上看,作案者很可能是屠夫或懂得人體解剖知識的人。
3、當務之急是盡快確定死者身份,所以必須先找到尸體的其它部分,尤其是頭顱。
分析會結束后,專案組從刑警大隊和南衛派出所抽調二十多名干警,重點在拋尸現場為軸心周圍兩公里地域內的相鄰村莊呈輻射狀推進實施摸底,查找近期失蹤的女性,同時搜索被肢解的頭顱、雙手、雙腿及兇器等物。
刑警大隊大隊長唐世亮親自上陣,在寒冬中不顧低溫,只身下到70余米深的機井水下,試圖打撈女尸的其它部位,但一無所獲,因此確定還有其它的拋尸現場,不止機井這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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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我是刑警》大冬天出現場的刑警畫面
3月2日,偵查員在位于機井南側300米處的一口廢棄的枯井中撈出了三只裝有碎尸的編織袋,打開后一幅慘不忍睹的畫面出現在眾人面前:
第一個編織袋內裝有沾滿血污的棉絮、一團尼龍繩和一大塊綠色網狀門簾。
第二個編織袋內裝的是兩條成年女性的腿。
第三個編織袋內裝的是一個未成年幼女的無頭尸體!
經法醫檢查,兩條成年女性的腿和機井中發現的成年女性軀干同屬同一個成年女性。
死者從一個變成了兩個,案件從重大殺人碎尸案變成了特大殺人碎尸案,專案組組長李俊英命令全力查找兩顆女尸的頭顱和成年女尸的雙手——
然而,偵查員們將劃定的范圍內搜了又搜,始終沒有新的發現。正當大家一籌莫展的時候,刑警大隊長唐世亮突然想起一份從蘭州市公安局發來的特大碎尸案的案情通報:1996年1月4日,蘭州市紅山根區的一處垃圾堆的一個紙箱子中發現兩顆女性的頭顱,成年的和未成年的各一顆,還有一雙手掌。
如果說是巧合的話,那這也太巧了吧?
于是,王引群副局長立即聯系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
在接到芮城縣公安局的電話后,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回復稱:當時從垃圾堆里發現的包裹兩顆人頭的花布經過辨認分析像是晉南一帶的產物,所以他們當時重點向晉南各地及周邊地區的公安機關發布案情通報……
經過兩地公安機關的充分溝通后,決定將蘭州“1.04碎尸案”與芮城“2.29碎尸案”并案偵查。
3月2日16時,專案組召集芮城縣公安局全局科、所、隊長緊急會議,對“2.29碎尸案”下一步的偵查工作做出如下部署安排:
1、將蘭州方面傳來的兩顆女尸頭顱的復原畫像復印兩百份下發到全縣的十六個派出所,由派出所組織辨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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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警》中案情分析會的畫面
2、由政委張凱、副局長宋世寬、高昆峰、王武兵等領導帶領八十多名干警兵分四路,前往案發現場附近的城關、南衛、曹莊、西陌四個鄉鎮,逐村逐人調查元旦前后失蹤的婦女,從中查找死者。
3、通過電視臺向全縣群眾通報案情,充分發動全縣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
3月3日晚,專案組接到一個匿名電話,說兩名死者應該分別是嶺底鄉嶺底村村民張某賓的女兒張某振和外孫女范某菊。
王引群、高昆峰兩名副局長在獲得這一線索后立即帶人趕往嶺底村找張某賓核實情況。張某賓證實自己的女兒張某振在1995年12月29日和女婿范云吵架后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但是當偵查員拿出兩名死者的復原畫像要求張某賓、張某振的前夫即范某菊的生父以及張家其他親戚來辨認,結果他們眾口一詞的聲稱:不像。
偵查員們并不死心,繼續組織認識張某振的親友和熟人進行辨認,在四十多人都說“不像”的情況下,只有一個和張某振一起工作過的前同事很確定的指認死者畫像就是張某振和其女兒范某菊。
因此,王引群和高昆峰決定對時年34歲的芮城縣永炬食品有限公司出納范云進行調查,結果一查就查出了貓膩:范云曾經學過六年的醫科,并且在芮城縣人民醫院的外科實習過兩年,雖然最終沒能成為一名外科醫生,但他肯定是通曉人體解剖知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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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老醫生帶實習醫生查房的老照片
另外,根據范云的同事反映:1995年12月30日后,范云言語失態,舉止反常,以往從不沾煙酒的他竟突然開始狂吸濫飲;原本他為人謹小慎微、做事細致,但那天以后就變得經常心不在焉且答非所問,舉止非常反常。另外范云在1996年元旦前后曾請假外出了幾天,更是在1996年1月10日以給本廠職工提工資為名從銀行提走2.5萬元巨款后不知去向,單位一直在找他,只不過領導擔心范云卷款潛逃影響太壞而沒敢報案。
3月6日晚,王引群、高昆峰兩位副局長帶人來到范云租住的北關村,找到他的房東張某詢問情況,張某原本支支吾吾不想說,但最終在反復開(威)導(脅)下說出了一個情況:“元旦前的一天晚上,我聽到范云和他老婆激烈爭吵,我一開始沒在意,因為那幾天他們天天這個樣子,我都習慣了。但大約到了凌晨時分,我突然聽到一聲女人的慘嚎,之后就再也沒聽到其它動靜。”
“天亮后我只看到范云一個人,他老婆張某振和他養女都不見了。我還問他怎么回事,他說昨晚和老婆打架了,張某振賭氣,天不亮就帶著女兒跑回娘家了,此后我就再也沒見到過張某振和她女兒。”
“大約是1月3日那天,我看范云洗了一天的衣服,1月7日他突然給我結清了房錢,然后帶著全部家當搬走了,這以后我就再也沒見過范云。”
技術人員隨即對范云租住的房間進行勘察,結果發現在房間的墻壁和玻璃上散有微量血跡,提取后經法醫檢驗,分別是兩種血型,分別和兩具女尸的血型相同。
因此,專案組判斷這間房就是第一現場,而范云有重大作案嫌疑。
3月8日,根據李俊英局長的命令,專案組兵分三路,第一路負責傳訊和范云關系最親的二姐范某麗;第二路負責傳訊范云的二姐夫王某偉;第三路負責搜查范某麗的家。
結果,第三路的偵查員在范某麗家中搜出一條血褲,上面沾有兩種血型的血跡,分別和兩名死者血型相符,還搜出了范云從南陽和湘潭等地寄回的包裹、錢物等物證。
鐵證之下,王某偉和范某麗夫婦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交代了范云殺害妻子張某振和養女范某菊后逃往陜西省商州市沙河子鎮的犯罪事實,并對他們夫妻包庇范云、協助范云潛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當晚,芮城縣公安局何委政副政委、刑警大隊唐世亮大隊長、交警大隊趙亞東大隊長和預審科閆大江科長帶領六名精干偵查員組成抓捕小組,分乘兩輛吉普車前往250公里之外的陜西省商州市沙河子鎮抓捕范云。3月9日3時,在商州市公安局沙河子派出所的協助下成功將藏匿在鎮上居民白某家的范云擒獲,并在10時將人押回芮城縣。
范云交代稱:1994年9月他娶了離婚后帶著個女兒的張某振,由于張某振在頭一段婚姻中痛恨前夫背叛,所以和范云領了結婚證后就把女兒的姓跟了范云的姓。但是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時常因針頭線腦的家庭瑣事破口對罵,撕打混戰,夫妻感情在持續一年多的不斷爭吵中趨于破裂。
1995年12月29日,在又一次爭吵中,張某振攻擊一條腿有殘疾的范云“除了她之外沒人要”,“廢物”、“沒用”,而且越罵越兇,即便范云不再回嘴悶頭抽煙時也不住口,依然繼續謾罵,直到罵累了后才就寢。
結果在12月30日凌晨,范云趁張某振熟睡,悄悄起身,拿出尼龍繩,把繩子的一端從睡熟的張某振脖頸下面遞過后勒緊繩扣,張某振發出一聲慘叫后就沒了聲息。隨后喪失理智的范云又對養女范某菊痛下殺手,以同樣的方式將她殺害,隨后兩具尸體被范云藏在床底下。
天亮后,范云敷衍了前來詢問的房東幾句后徑直前往他二哥范久安的肉鋪,在那里吃了早飯并借了一把殺豬刀后返回,利用自己學醫時掌握的解剖知識和技能將張某振和范某菊的尸體肢解,用門簾等物包裹后分別裝入四個編織袋和一個紙箱里,然后在夜里趁著夜色將編織袋攜帶至南衛鄉桃園村村南,拋棄于麥田旁的機井和枯井內。
隨后,范云在1996年1月1日攜帶裝有兩顆人頭和張某振兩只手掌的紙箱子乘坐長途汽車前往運城,又換乘汽車前往三門峽,然后在三門峽站買了前往蘭州的旅客列車車票前往蘭州,最后將紙箱丟棄在蘭州市紅山根區的一處垃圾堆后原路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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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站站房
1月7日范云攜帶單位巨款出逃后,分別輾轉逃匿于河南、湖北、湖南、陜西四省,在幾個親戚家先后藏了兩月有余,期間他都向親戚明說他犯下的大罪,結果這些親戚沒有一個向公安機關報案,全部選擇包庇他。最終這些包庇范云的范氏族親無一例外的全部被當地檢察院以窩藏包庇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
至此,轟動一時的芮城“2.29專案”歷經八天八夜的偵辦終于告破,最終范云被判處死刑并槍決,參與包庇他的八名范氏宗親也分別獲刑兩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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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槍決死刑犯前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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