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25日早晨,在香港何文田路上發生了這樣一起綁架案件,當時的受害者名叫劉嘉玲,今年才二十五歲,正要去約會呢,車子還沒有停好就被歹徒直接拉下車來帶走。不到五分鐘的時間內就把人給帶走了。這件事在當時引起很大的轟動,之后劉嘉玲向警方報案,并且找回了一些底片,在第二天早上就去了警察局注銷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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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后來人們才知道,造成痛苦的原因并不是第一次的暴力行為,而是因為“傷害可以再次售賣”。十二年后,在2002年的某個月份里,《嘉玲》當年拍攝的照片登上了雜志封面上,并且在街頭販賣。
其間有一個明顯的反差:第一種是在街上發生的,第二種是在貨架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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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公開的方式就是《東周刊》,該刊用當年被迫拍攝的照片做封面,并且加上了帶有明顯指向性的標題,“字母女演員被虐待裸照曝光”,雖然照片上做了遮擋,但是很容易就能看出是誰。更為讓人感到不安的是,《東周刊》發行后半個小時內就銷售一空,在二手市場上價格也漲了一倍。
比如,“罵得兇”和“買得爽”之間有什么關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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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消費者都會立刻承認自己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在搶購的速度以及價格的變化中可以發現一些人把受害者的傷痕當作一種刺激點、把羞辱當成一種話題來討論。雖然有批評的聲音存在,但是流量依然會轉化為銷售量;而一旦銷量開始上升之后,不好的事情就會有人繼續去做下去,因為這種收益是十分明確的。
劉嘉玲并不是被逼著當年不說話,在之后她也做出了公開表態。在2002年11月3日舉行的由娛樂圈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天地不容”集會上,人們高呼“抵制《東周刊》”。成龍、劉德華、張國榮、梁朝偉等人都參加了此次大會并站在了臺上。此時此刻,《東周刊》已經不再僅僅是一個八卦雜志了,它成了一個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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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玲本人也到場了,穿黑色衣服站在麥克風前面,說話時有些顫抖但是每一個字都說得很清楚,“比我自己想象中的還要堅強。”也就是說,并沒有對現場觀眾進行解釋,而是直接把底牌亮了出來——即使被按住傷口也不再按照你們希望的樣子去做。
此時人們會感覺“好像終于有人來管一管了”,但是法律的速度和情緒爆發的速度是不一樣的,《東周刊》事件經過了很長時間才有了結果:2008年12月,前總編輯蒙漢明承認錯誤;2009年5月,被判處五個月有期徒刑。整個事情從法律的角度上講一直到好幾年之后才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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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要面對一個非常殘酷的事實:即使判決再快,也無法阻止照片繼續傳播。被傷害過一次之后再次曝光,并不是因為抓住了犯罪嫌疑人才會自動消逝。
劉嘉玲在采訪中多次表示這兩起事件給她造成了最大的傷害,并且講述了自己經歷過死亡與堅強活下來兩種方式之后選擇了后者的故事。她還說了一些給人帶來沉重感但是又讓人敬佩的話語,例如她說自己已經原諒了這些人,并且感謝他們沒有再對她進行侵害。可以認為這是個人的選擇或者是她在努力擺脫成為“受害者的敘述”的過程中的一個結果,在這件事情的影響下她成長起來并且變得開朗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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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種更為直接的成本就是,在原來的素材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生活細節”,那就是劉嘉玲后來幾乎到了偏執的地步,特別是對于邊界感的恢復非常強烈。例如家里衛生間的門是不能隨便打開的,如果有人不小心進了她的衛生間,那么整個浴室都要被換掉。人們通常會把這些事情看作是明星的個性問題,但是如果把它放在“被暴力侵犯身體界限之后又被公開羞辱”的背景下來看的話,那么它就更像是這樣一種情況:我要重新獲得對自己身體控制的權利,并且不讓自己的身體受到任何侵犯。
至此,《東周刊》事件就不再僅僅是一個關于媒體不好的故事了,而成了一個用來反照某種機制的故事:如果隱私能夠變成商品,并且有人愿意去購買的話,那么傷害就會不斷地被重復地搬運下去。你會看到,在罵聲越大、圍觀者越多的情況下,人們的好奇心就越強烈,信息也就更容易地傳播開來。最終受到傷害的是那個需要自己治愈自己的人,而推動這一切的人早已換上了新的身份繼續他們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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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之后,在很多地方仍然可以看到這套邏輯留下的痕跡,并非每次都會完全相同,但是把人當作內容、把傷痕當作流量的思想觀念從來沒有真正地消逝過。它是依靠人的心理弱點以及平臺和市場所給予的獎勵來維持存在的。
因此對于這件案子來說,并不重要它是如何發生的,也不在于某個人說了什么或者被判了什么罪。最重要的是要記住的是:第一次被綁架就剝奪了劉嘉玲的自由,而第二次被公開拍賣則使她的安全感喪失殆盡。一個人能夠走出困境依靠的是時間以及自身的恢復能力;但是社會要避免重蹈覆轍,則需要每一個人在指責之外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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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玲之后又在2026年的時候出現在了鏡頭前,她給人的感覺是“從容不迫”,但是要知道這份從容之下所付出的代價就是把傷痕打磨成了盔甲。我們可以做的只有更加清醒一點:不要用受虐來消遣自己,也不要通過自己的點贊、打賞等方式為第二次傷害提供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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