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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誠可貴,
安全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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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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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趙某經人介紹來到某美容店,欲做豐胸手術。趙某在與店內人員張某接洽后先行支付1000元定金,手術由經營者劉某實施,趙某后續又補交了19000元。然而手術后不久,趙某發現胸部出現腫塊,遂與劉某交涉,劉某將20000元費用全額退還。因胸部腫塊遲遲不消、形態異常,趙某于2025年9月到上海某醫院就診,接受了“乳房注射性填充物抽取術”,花費醫療費87000元。
趙某認為美容店無證行醫構成欺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服務費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而美容店抗辯,趙某系經人介紹主動上門,手術費用已全額退還,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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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裁判
某美容店性質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劉某,經營范圍為生活美容服務,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劉某亦未取得醫師資格證。其為趙某實施的胸部注射性填充物手術,屬于醫療行為,依法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方可開展。
關于欺詐問題
法院認為,欺詐是指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起糾紛中,某美容店并未虛構具備醫療資質或作出虛假承諾,趙某系經人介紹與某美容店洽談后自行作出隆胸決定,故不構成欺詐,三倍賠償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侵權責任問題
美容店無證開展醫療美容項目,具有明顯過錯;其實施的手術導致趙某胸部出現腫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選擇不具備醫療資質的美容店開展手術,未對機構和操作人員資格進行必要審查,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美容店承擔80%的賠償責任,趙某自行承擔20%。經核算,趙某的合理損失共計100000余元,美容店應賠償8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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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起糾紛是一起典型的生活美容機構違規開展醫療美容項目引發的侵權糾紛,核心在于厘清經營者的過錯責任與消費者自身過錯的邊界。
01
醫療美容與生活美容界限分明,
不可越界經營
醫療美容與生活美容有本質區別。注射玻尿酸、肉毒素、假體植入等項目,因具有侵入性和創傷性,屬于醫療行為,必須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內,由具備《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操作。生活美容機構違規開展上述項目,屬于非法行醫,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本起糾紛中,美容店無證開展豐胸手術,導致消費者人身損害,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02
消費者未盡審慎義務,
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接受醫療美容服務屬于重大消費決策,消費者應對機構和操作人員資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若因輕信他人介紹、貪圖便宜或疏忽大意而選擇無資質機構,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本起糾紛中,法院酌定趙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正是基于這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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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朱興劍、朱靜
終審 | 楊 清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圖片均來源于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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