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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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多人共同借款的情形十分常見。
那么,多人共同借款,是否可以僅訴請部分借款人清償全部借款?
最高院在《新疆京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訴趙明儒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本案焦點為,關于房地產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正確的問題。
根據《借款合同》《借條》《收條》顯示,在借款人一欄里,均有房地產公司與趙新輝的蓋章或者簽字,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房地產公司與趙新輝為共同借款人證據充分,并無不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據此,趙明儒、胡世泉僅起訴共同借款人之一的房地產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部還款責任,有法律依據,并無不妥。房地產公司在承擔全部還款責任之后,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向共同借款人趙新輝追償。
【裁判觀點簡析】
根據《民法通則》和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多人共同借款時,若未在借條、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的還款份額,也未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法律直接推定為連帶共同債務。
連帶債務的核心特征是債權人的選擇權,出借人可根據自身意愿,選擇起訴部分或全部共同借款人,要求其清償全部借款。被起訴的借款人不能以存在其他共同借款人為由,拒絕承擔全部還款責任,也不能要求出借人追加其他借款人為被告。
例外情形:需按份額還款的特殊情況
并非所有共同借款都可要求部分借款人清償全部借款,若存在以下情形,需按約定份額還款:
一是借款合同、借條中明確約定各借款人的還款份額,且出借人認可該約定;
二是各共同借款人內部簽訂了按份還款協議,且該協議經出借人書面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共同借款人時,需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及共同借款事實,核心證據包括:借條、借款合同(證明共同借款及未約定還款份額)、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借款交付)、聊天記錄或通話錄音(佐證借款事實)。同時,可申請法院對被起訴借款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債權實現。
周軍律師提醒,多人共同借款未約定還款份額的,屬于連帶共同債務,出借人可僅訴請部分借款人清償全部借款;僅在明確約定按份還款且出借人認可的情形下,需按份額承擔責任。出借人維權時,可根據借款人履行能力,選擇起訴部分借款人,高效實現債權;被起訴的借款人承擔全部還款責任后,可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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