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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上午,人民大會堂里回蕩著“人民至上”的宏音;千里之外的長沙某地下車庫里,一位被稱為“副處長”的女干部,正因霸占他人車位與人爭吵不休。
“領導在講話,她在吵架。”這個畫面,比任何官方通報都更早地宣判了結局:一件本可“小事不出社區”的鄰里糾紛,最終滾成了牽動十余部門、歷時十幾天、由市級聯合調查組介入的公共事件。
答案不在車位,而在于她那頂被“口頭拔高”的頭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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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社區邁不過去的檻
六輪調解中有一個細節貫穿始終:前三次由社區和派出所組織,彭某某本人始終缺席,只派父母出面。第四次,當她的所在單位,長沙市體育局的工作人員到場時,她本人終于現身。
社區書記出面她不買賬,單位領導一來她就現身。為什么?
表面看,是層級落差。社區居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干部沒有行政級別;而彭某某是“市里的干部”,日常打交道的層級是市政府與市直部門。一個沒有行政級別的人,在她的權力坐標系中天然排不上號。
但這只是表象。真正讓她理直氣壯藐視社區的,是她頭上那頂被“口頭拔高”的頭銜。日常工作中,她被稱作“副處長”,這個稱謂讓她從“科級干部”的自我定位躍升為“處級干部”,進而衍生出一整套“面子”與“架子”:社區書記沒資格管我;社區調解我不去你能怎樣;單位領導來了,這個可以,我給面子。
業主的邏輯與她的邏輯迎頭相撞。前者相信社區能主持公道,第一時間找物業、找社區、找派出所;彭某某的拒絕配合,則直接打斷了基層治理鏈條。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經驗里,調解大多靠“情、理、法”的柔性組合。這套組合對普通居民有效,但遇上自認“行政層級”碾壓的干部,便使不上勁。彭某某的缺席,不僅是物理上的缺席,更是對基層調解權威的一次公開否定。
“楓橋經驗”的核心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社區調解本應是矛盾的第一道過濾網。調解失敗后,應視矛盾性質逐級上報,這本是為應對重大矛盾設計的備用機制,卻因一樁普通糾紛被“面子”強行拉滿。層級越高,協調成本越大,一件小事最終牽動十余部門,根子就在這里。
“副處長”的面子,成了社區邁不過去的那道檻。
當然,虛高稱謂并非違紀違法的必然推手,但它確實為特權思想提供了最便捷的合理化借口。這道檻之所以立得起來,根源不全在彭某某個人品行。固然,她的法治觀念淡薄、特權意識膨脹是直接動因,但更關鍵的是,那個讓她自覺“高人一等”的稱呼本身,為這種膨脹提供了看似“合乎身份”的支撐。追問至此,已無法止步于對個人的批評,而必須轉向那個稱呼所依附的制度土壤。這已不是一個干部的修養問題,而是一套稱謂慣習催生的群體性幻覺。
根子:被“口頭拔高”的兩級之差
我們初步的結論是:彭某某的跋扈,根源在于她被“口頭拔高”的職務稱謂。但僅僅指出這一點還不夠,必須追問:這頂高帽到底是怎么戴上去的?它的心理效力從何而來?弄清楚這兩層,才能看清問題的全貌。
根據通報,彭某某2017年任湖南省長沙市寧鄉市菁華鋪鄉科員,2023年4月通過遴選考入長沙市體育局任一級科員,2024年4月任四級主任科員,2024年9月任產業處副處長(鄉科級副職)。通報結論是“程序規范,資格符合規定,不存在違規提拔”。
通報證明了“沒有違規提拔”,卻恰恰印證了一個更隱蔽的問題:她的職務雖是“副科”,日常卻被叫作“副處”。通報澄清了程序,卻沒能澄清稱謂。而這,才是整場風波的真正病灶。
地級市市直部門的內設機構規范名稱應為“科”,彭某某的職務實質是“副科長”。一個“副科”,日常卻被叫成“副處”,這一字之差正是病灶所在。副科級與副處級,在實際行政層級中相差兩個臺階,即正科和副處,對應著截然不同的干部管理權限、薪酬待遇和政治安排。換言之,她被“口頭拔高”的不是一級,而是兩級。這頂高帽,本質上是一次跨越兩個層級的虛假晉升。
這就是所謂的“口頭提拔”:級別沒變、待遇沒變,叫法憑空升了兩格。
稱謂不僅是稱呼,更是一種持續的心理暗示。自任職以來,她被以“副處長”稱呼,盡管時間不足一年,但這種虛高稱謂足以在日常中塑造出高于實際職級的自我認知:我本就該享有對應待遇。這種預期一旦遭遇現實,比如社區書記“不夠格”來調解,落差便轉化為不屑與抗拒。
更深層的運行機理在于:在行政生態中,稱呼本身就是一種“社交貨幣”。當眾人以“副處”稱之,她便在人際網絡中提前預支了“副處級”的社會信用。這種虛高的信用一旦被社區這種“低層級”場景拒絕承兌,必然產生劇烈摩擦。彭某某缺席前三輪調解,并非臨時起意,而是“口頭拔高”日積月累的慣性反應。她早已習慣了以高半級的姿態被對待,社區那套柔性話語,根本夠不著她的心理預期。
但這里有一個被忽略的側面:這頂高帽,究竟是誰給她戴上的?
彭某某的“副處長”稱謂,大概率不是她本人逼著旁人叫的,而是來自下級單位、辦事群眾、甚至單位同事出于習慣或恭維的“語言賄賂”。虛名之所以能產生幻覺,不僅在于聽者的默許,更在于叫者的縱容。企業為辦事順遂主動拔高對方職務,下屬為博取好感提前“預支”職稱。當雙方心照不宣,這場語言賄賂便成了雙向奔赴的合謀。你稱我“處長”,我高看你一眼;你給我面子,我給你方便。這種廉價的恭維,繞開了組織部的紅頭文件,卻完成了權力的自我加冕。正名之難,難在不僅要管住干部耳朵里的“噪音”,更要剎住社會交往中的“注水”風氣。
看清這一層,一個更棘手的問題浮出水面:這種現象是個案,還是系統性的?
內設機構命名虛高,最初或許是為了便于公文溝通,或是在對外招商中實現所謂的“層級對等”,久而久之便成慣例。放眼其他領域,類似現象同樣泛濫:高校里“教研室主任”常被口頭稱作“院長”;企業中“主管”被直接升格為“總監”;一些協會商會更是將“副會長”頭銜當作批發商品。當“口頭拔高”在不同系統中都被默認為“慣例”,它所催生的特權幻覺和規則漠視,便不再是某個人的素質問題,而是侵蝕公信力與規則意識的普遍病灶。
病灶既已看清,便不能止于問責一人。長沙的聯合調查組可以給事件畫上句號,但若稱謂慣習不改,下一個“彭某某”遲早會在另一個車庫與人爭吵。治理層面的答案,必須在制度上尋找。而恰在此時,制度改革的信號從江蘇傳來。
方子:從“處長”改回“科長”
如果說長沙的六輪調解,照出了病灶在具體場景中的急性發作;那么江蘇這場全省統一行動,則像一張為慢性炎癥開出的長期處方。
2026年6月,江蘇淮安、無錫、南通等設區市的多家單位相繼規范內設機構,原以“處”命名的全部調整為“科”,處長、副處長改稱科長、副科長。淮安市商務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相繼發布通知;南通市交通運輸局明確“根據市委編辦要求,局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為‘處’的統一調整為‘科’”;無錫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歐非處、亞太處等也已改為歐非科、亞太科。
多位江蘇干部證實,此次為全省統一部署,僅涉及名稱,待遇、級別、工資均不變。有江蘇基層干部私下感慨:“如今介紹自己時直接說‘我是科長’,心里反而更踏實,不用再費力解釋‘我們這處其實是科’。”南通市委編辦表示此種不規范命名已持續六七年,無錫市委編辦則表示已存在數十年。事實上,江西南昌早在2020年就已率先規范,證明這并非不可為,而是一直以來少有人去為。
“長沙事件”與江蘇改革之間雖無直接因果,但這一時空巧合恰恰證明:長沙的問題并非孤例,而江蘇的探索正為根治這類“稱謂幻覺”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路徑。
然而,名稱改了,疑問也隨之而來:這究竟是降級,還是正名?名稱調整只是表象,權力歸位才是實質。要辨清這一點,需要先回到一個基本概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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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子:正名,讓權力回歸本位
“處長”變“科長”,是降級了嗎?
不是。調整僅涉及名稱,待遇、級別、工資均不變。從名不副實的“處長”,改回名實相符的“科長”。這不是“降級”,而是“正名”。
降級針對具體的人,是懲罰性的;正名針對制度的慣性,是糾偏性的。當全省所有內設機構統一從“處”改回“科”,不是有人在“被降職”,而是一個制度在“被矯正”。降的不是某個人的級,降的是彌漫在行政體系中的那層虛火。
“正名”二字,呼應了中國傳統文化中“名不正則言不順”的治理智慧。孔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韓非子講“循名責實”:名分與實績須對賬。今天的“處改科”,正是二者在當代的交匯:既要名分清晰,更要實績可考。
行政機構的名稱不是裝飾品,而是法定職權的標識。標識錯了,權力的邊界就模糊了;邊界模糊了,監督就無從下手。正如一位編制工作者所言:“名稱是權力的坐標系,坐標偏了,問責的子彈就找不到靶心。”
稱謂歸位之后,權力才可能歸位。而權力歸位,壓垮的不只是一頂虛名,更是社區那座本不該承受重壓的“廟”。
“處改科”絕非文字游戲,它撬動的是更深層次的治理之變。
營商環境首當其沖。頭銜矮了半格,官僚主義的“面子”就少了一層遮羞布,溝通姿態從“上級對下級”回歸“平等對接”,治理邏輯從向外“求對等”轉向向內“求務實”。
與此同時,這也是對“語言賄賂”的制度性糾偏,不僅要管住聽者的耳朵,更要剎住叫者的嘴。用制度剛性為這種“注水”畫上句號,正是改革的深意所在。
再進一步看,這還關涉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地級市市直部門內設機構稱“處”,已與“三定”規定不符。當“處長”可以隨意稱呼,就容易形成“名可隨意定”的錯誤暗示,侵蝕法定規則的權威。
而最深層的效用,在于引導干部從“比名頭”轉向“比實績”。這是對官本位心態的一次制度性敲打,提醒公職人員:頭銜是履職標識,不是身份光環;權力是為民之責,不是個人體面。
所有這些變化最終會傳導至基層治理。長沙車位糾紛最深刻的教育正在于此:當一個“口頭提拔”的“副處長”不把社區干部放在眼里,矛盾只能逐級上移,最終虛耗大量公共資源。“處改科”雖然發生在市級機關,但其傳遞的價值,即名實相符、權責對等,恰恰是基層治理最需要的制度底色。
名稱是權力的第一層標識。名稱準確了,權力才能被準確識別;權力被準確識別了,監督才能有的放矢;監督到位了,責任才能落到實處。正名,不是為了復古,而是為了讓權力可識別、可監督、可追責。
當每一個職務稱謂都與法定職級嚴格對應,當每一個公職人員的身份邊界都清晰可辨,類似彭某某那樣的“層級幻覺”便失去了滋生土壤。權力標識不再讓人產生幻覺,社區干部只需面對事實而非頭銜。
但也要正視一個問題:稱謂歸位不等于權力歸位。公務員的實際影響力,并不完全取決于“處”還是“科”,而在于審批權、執法權、資源配置權等崗位職權。即便“處長”改叫“科長”,實權在握,社會交往中的敬畏依然存在。然而,正名至少拆掉了最顯眼的那塊“威權招牌”,讓權力在稱謂上回歸法定坐標,讓法律在頭銜面前不再矮人三分。正名的價值,不在畢其功于一役,而在拆除那道最直觀的心理臺階。
到那時,衡量是非的尺子,既不用看對方頭頂的高帽,也不用看調解者的行政級別,而是回歸民法典里那行關于物權的冰冷條文,以及鄰里間本該有的那點體面。一個業主不需要知道對方是不是“處長”,只需要知道車位是自己的;一個社區干部不需要看對方的“面子”,只需要依法依規調解。
社區能調則調,調不成則依法處理。名實相符,不是為了消滅糾紛,而是為了讓所有的“權力幻覺”在事實面前寸步難行。
一件小事,就該在它的原點回歸平靜。而“正名”的最終目的,不是讓社區干部變得“好辦事”,而是讓普通群眾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根本無需揣測對面坐著的究竟是“幾級干部”,因為法條面前,本就不該有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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