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鎮雄教體
原標題:致校外培訓機構告知書
致校外培訓機構告知書
全縣校外培訓機構及從業人員:
2026年暑假將至,為持續鞏固“雙減”成果,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確保廣大中小學生度過一個健康快樂的假期,我們向校外培訓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出如下提醒:
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是一切工作的底線。校外培訓機構要把學員和教職員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嚴格落實《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等要求,配齊配足人防、物防、技防設施設備,確保培訓場所消防安全通道暢通。暑假前至少開展1次安全自查自糾,重點檢查培訓場所消防安全設置、火災危險源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器材管理等,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應急預案。加強日常安全管理,確保營業期間每2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
二、不得違規開展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義務教育“雙減”政策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暑假期間,嚴禁校外培訓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開展任何形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不得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不得以咨詢、素質拓展、思維訓練、游學、研學、冬令營、托管等名義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開展校外培訓。
三、規范收取培訓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一次性收取超過5000元的費用。采用預收費模式的校外培訓機構,其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金形式收取)應當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監管專戶,與其自有資金實行分賬管理;鼓勵通過全國監管平臺采用“先學后付”收費模式。校外培訓機構應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應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并據實開具發票。校外培訓機構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接受家長合理退費要求。
四、規范廣告宣傳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臺以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刊登、播發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廣告,不得發布各種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違規廣告。
五、不得舉辦違規競賽
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實行清單制管理。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2025—2028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開展競賽活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舉辦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
各校外培訓機構應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要求,自覺規范校外培訓行為,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切實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各級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培訓行為,并將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示或通報。
鎮雄縣教育體育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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