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業主大會表決,業委會委員擅自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合同?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布一則面對業委會委員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公告)。公告指出松坪村三期某業委會委員向某某,涉嫌存在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行為,擬對其作出警告及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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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官網公告截圖。
經調查認定,向某某是松坪村三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該業委會于2022年12月6日成立。2024年,松坪村三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大會的名義簽署的《保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2024年3月21日簽署)及《停車場經營許可證申報服務合同》(2024年3月30日簽署),上述合同不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的授權范圍內,且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向某某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對上述合同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事項表決同意,涉嫌存在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行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以上事實有《保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停車場經營許可證申報服務合同》《業委會委員用印申請表》《業委會委員提案表》等證據證實。
公告說明,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年版)》(房地產與住房保障類)序號203.11的裁量標準及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基于當事人具有《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的一項違法行為,擬對向某某適用從輕裁量檔次。南山區住建局擬對向某某作出警告及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送達公告顯示,由于南山區住建局先后采取直接送達、上門留置、郵政EMS郵寄等方式均無法送達,所以依法采用公告送達,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提及,向某某可在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并可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無獨有偶,深圳龍崗此前也有相似的處罰案例。記者檢索發現,2026年4月,深圳市龍崗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布《行政處罰告知書》,因萬科城第四屆業委會委員毛某某拒不向業委會現任主任交接業委會公章、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銀行U盾,該局對其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余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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