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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新聞廣播
為進一步推動體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在學校發揮更大作用,建立健全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充分發揮職稱評審在學校體育教練員隊伍建設中的激勵導向作用,市人社局會同市體育局共同起草了《關于開展體育系列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請學校體育教練員和社會大眾積極提出意見,意見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郵件主題請注明“教練員征求意見”,并注明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郵箱地址為srsjzyjsryglc@tj.gov.cn,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7月15日至7月23日。市人社局將根據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文件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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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體育系列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
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推動體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在學校發揮更大作用,建立健全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充分發揮職稱評審在學校體育教練員隊伍建設中的激勵導向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體育總局關于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和《天津市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津黨辦發〔2018〕7號)等,結合工作實際,決定在我市體育職稱系列中增設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范圍
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技工學院、高等(職業)院校中,在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上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二、層級設置
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和國家級教練。正高級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八至十級,初級十一至十三級。
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與改革前體育教練系列職稱的對應關系是:原三級、二級教練對應初級教練,原一級教練對應中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職稱名稱不變。取得初級教練職稱的時間,自取得原三級、二級教練職稱起算。
三、評價方式
(一)初級教練采取單位聘任方式。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進行業績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級職稱。
(二)中級教練、高級教練采取評審方式。職稱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開展評議,經評審通過的人員取得相應職稱。
(三)國家級教練采取委托評審方式。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體育總局關于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規定的國家級教練職稱評價標準,委托國家體育總局進行評審。
四、評審機構
市體育局是體育系列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職稱的專業主管部門,評審工作納入天津市體育系列副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
五、評審程序
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副高級、中級職稱的評審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年度職稱評審總體安排,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公布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當年度職稱評審工作具體安排。
(二)申報審核。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限內登錄職稱評審信息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報相關信息、上傳佐證材料,經用人單位推薦公示、業務主管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報送職稱評審辦事機構。
(三)評審公示。職稱評審辦事機構通過職稱評審信息系統安排評審計劃并在線抽取評審專家,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專家評審后在職稱評審信息系統公示評審通過人員名單。
(四)獲取證書。公示無異議的,在職稱評審信息系統中公布評審結果,并生成電子職稱證書,評審通過人員可在線自助下載打印電子職稱證書和電子版《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后一并存入申報人的人事檔案。
六、有關事宜
(一)各級公辦學校應在事業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符合崗位要求和評價標準的民辦學校體育教練員,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職稱。駐津單位中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的人員,可委托本市代評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職稱。
(二)申報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的有關業績成果,應符合國家和我市關于“雙減”工作的相關要求。
(三)由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交流到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的人員,現崗位工作滿一年經用人單位考核、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在崗位結構比例范圍內可直接進行同層級聘用。
(四)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的人員,如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也可交流到體育教師專業技術崗位。其職稱評聘參照相應文件執行。
七、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市人社局、市體育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策宣傳、工作部署、過程管理、違規處置等工作。各職稱工作部門(機構)和用人單位要密切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宣講、申報審核、評審服務等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明確責任,穩步推進。各職稱工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進一步明確責任,細化措施,完善預案,周密部署,及時總結,推進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職稱評審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三)加強監管,確保成效。市人社局、市體育局在門戶網站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舉報投訴,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對評審機構的評審過程進行監督,對評審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個人違規并查實的,按程序取消其職稱資格;對管理不規范的用人單位,由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本《通知》自2026年X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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