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關于規范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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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管理,防范和打擊不法分子侵犯流動人口人身、財產安全,切實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社會,促進流動人口的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流動人口范圍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文登區域內居住3日以上的榮成、乳山及威海市以外的戶籍人員,均屬于文登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的范圍。
二、申報責任
(一)流動人口本人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五)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六)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三、法律責任
流動人口本人申報居住登記,用人單位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房屋出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及大型集貿市場等機構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是法定義務,如不依法履行義務將予以處罰。
(一)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實施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未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六)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申報方式(任選其一即可)
(一)現場申報:流動人口本人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及居住(就業或就讀)等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現場申報居住登記。房屋出租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屬轄區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并報告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員信息。
(二)網上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已實現全程網辦,流動人口本人可通過關注微信公眾號“威海微警務”(或安裝“愛山東App”),實名認證后,在“居住證業務”中進行“居住登記申報”,如申領居住證,需在申報居住登記后,再進行“居住證申領”。
請廣大流動人口和相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主動履行申報義務。對違反規定不申報居住登記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2026年7月10日
來源:文登警方在線
編輯:仲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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