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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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5月,被告人吳某因日常開支緊張,持續(xù)在某網貸平臺透支消費。至6月,該平臺待還金額已達4萬余元。吳某在某二手交易平臺瀏覽時偶然發(fā)現(xiàn)一則“打折代還網貸”的信息。為減輕還款壓力,吳某主動聯(lián)系該商戶,對方聲稱可按七折代為還貸,償還4萬余元貸款僅需支付不到3萬元即可全部結清。
庭審中,吳某自認雖然不知該商戶代為償還網貸的款項的具體來源,但通過聊天得知款項與網絡犯罪活動相關,來路不正,但面對逾期還款壓力、為貪圖優(yōu)惠,其最終還是接受了商戶提供的交易模式:吳某先將自己的網貸待還賬戶訂單發(fā)給商戶。雙方商議確定好實際需支付的還貸金額后,對方在某二手交易平臺發(fā)布對應價格的虛假商品鏈接。吳某下單支付,對方同步代為結清吳某的網貸欠款。最后吳某確認收貨,完成整筆交易。
后經查實,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害人文某在瀏覽不良網頁時被電信詐騙分子誘騙參與虛假投資,被騙資金中有4萬余元經由線上渠道轉入吳某的網貸還款賬戶。換言之,吳某的網貸還款最終來源于電信詐騙。吳某明知還款款項涉及電信網絡犯罪,仍主動提供自己待還網貸賬戶,為上游犯罪分子完成詐騙行為提供幫助,最終從中非法獲得還貸優(yōu)惠金額1萬余元。
最終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律師說法
被告人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消費者應理性使用網絡信貸產品,樹立正確消費觀,量力而行,杜絕盲目超前消費,從源頭避免貸款逾期。若出現(xiàn)還款逾期,保持冷靜理性心態(tài),還款或協(xié)商還款僅通過信貸平臺官方渠道辦理,堅決不信“打折還貸、低價結清、代辦減免欠款”等陌生信息,切勿因貪圖小額優(yōu)惠、急于還債而鋌而走險。一旦參與違法活動,不僅債務無法免除,還面臨刑事犯罪風險。
二手交易平臺應加強交易風控甄別,強化平臺內容審核與關鍵詞篩查,對“打折還貸、代辦還款、債務減免”等違規(guī)引流、涉詐信息及時攔截下架,并對發(fā)布賬號依規(guī)處置。開設站內普法,提醒平臺用戶警惕還貸騙局、知曉出借賬戶涉嫌幫信罪的法律風險,引導用戶合規(guī)使用服務。同時嚴查異常代還與虛假交易,及時留存證據,并移送相關部門,共同維護網絡交易環(huán)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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