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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火車站內一男子突發疾病,兩名學醫的女孩見狀立即施救,但最終未能挽回男子生命。對此,有網友暖心安慰,卻也有人發布惡評,質疑二人沒有“行醫資格”。
我們如果遇到了相似情況,在沒有“行醫資格證”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出手相救?施救不成功需要擔責嗎?如何掌握正確的急救方法?
問: 如果碰到兩位施救女孩所遇狀況,正確的行為應該是什么?
答:正確的方式是心肺復蘇。現場單人心肺復蘇徒手操作八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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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院前急救不成功是常態”這句話準確嗎?原因有哪些?
答:任何醫療行為都有成功和失敗。不過我國的院前急救成功率確實不夠高。當一個人的心臟停止跳動時,決定生死的時間節點往往是最初的幾分鐘。在救護車到來之前,現場第一目擊者如能早期識別及時施救,可以大大提高急危重癥患者的搶救成功率。然而很多時候,由于急救知識和技能的缺乏,許多鮮活的生命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時機。據統計,我國每年有54萬余人因突發心臟病導致猝死,平均每分鐘就有1人猝死,超過美國每年40萬的死亡數字。然而我國心臟驟停患者院外心肺復蘇成功率卻低于1%,這與我國極低的急救普及率直接相關。與之相比,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完整的急救科普培訓體系,同時在公共場所裝備了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等急救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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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現場目擊者的及時、有效救援,部分城市和地區心搏驟停搶救成功率可高達30%~50%。大力開展我國的社會醫療急救培訓工作,使第一目擊者變成第一響應者,在現場給予患者及時、正確的急救,是每個生命最珍貴的希望。
問:遇到突發情況,應不應該上前急救,有什么樣的“資格線”嗎?
答:長期以來,中國公眾在遇到需要急救的患者時,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不敢救。由于沒有法律保護,救人者可能會有違法和被告的風險。二是不會救。 公眾急救普及培訓率低、培訓效果不好,使公眾具有急救資質的人數少;有些急救普及培訓項目內容簡單,缺乏基本藥械的使用培訓。三是不能救。 急救是需要必須的藥品和器械的,如繃帶、止血藥、AED等,而事發現場缺乏急救藥械,則會影響現場急救效果。
反觀現場急救水平較高的國際城市,無不是建立了一個完善的急救普及培訓和管理體系,將急救行為保護、公眾急救普及培訓和急救藥械配置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和共同提高的。
問:如果施救不成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近幾年隨著部分地區急救條例如《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及《民法總則》第184條的出臺,公眾現場急救行為有了一定的法律保護,這一條也被寫到了新出臺的《民法典》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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