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政企投資糾紛中,企業申請兌現產業補貼、土地配套扶持時,政府最常使用的抗辯理由便是領導換屆、班子調整,主張前任領導作出的招商承諾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現任政府不予認可、不予兌付,也就是企業常說的 “新官不理舊賬”。不少企業投入千萬甚至上億元落地項目,因政府人事更替導致優惠政策擱置數年無法兌現,投資收益嚴重受損,董國女主任律師辦理過多起跨多屆政府的歷史遺留招商違約大案。![]()
董國女主任深耕行政訴訟二十余年,處理過多屆政府推諉履約的大額投資糾紛。律師明確指出,政府以換屆、負責人更替為由拒不履行招商政策承諾與投資協議,屬于明確的違法行為,不存在任何合法依據。人民政府是獨立存續的行政法人,不因內部人事調整、班子換屆喪失對外履約義務,前后兩屆政府之間屬于權責承繼關系,前任政府對外訂立的協議、作出的行政允諾,全部由本級政府永久承擔履行責任,不能將人事變動作為違約免責事由。
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強制性禁止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劃定紅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同時規定,行政協議參照合同規則審理,行政主體內部人員變動,不影響合同權利義務的持續履行。《民營經濟促進法》進一步建立政務失信追責機制,對無故不履行歷史招商承諾、新官不理舊賬的行政機關,上級政府可開展專項督查,追究相關負責人行政責任。
實務中,部分地方政府通過拖延審核、無限期審計、增設兌付門檻等軟性方式變相拒絕履行舊有承諾。董國女律師曾代理大型化工產業園投資企業,項目由上一屆政府招商引資落地,約定五年稅收返還,換屆后政府停發剩余三年補貼,多次溝通均以班子更換為由推諉。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后,律師引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禁止性條款,結合最高法同類典型裁判案例,法院最終判決政府一次性付清全部拖欠補貼,同時支付多年逾期產生的資金占用利息。
董國女律師提示企業應對 “新官不理舊賬” 的實操步驟。首先,對接現任分管領導、招商、財政部門時,提交完整的投資協議、紅頭政策、往年兌付流水、歷史溝通函件,書面明確要求按照原有約定履行義務;其次,若政府持續推諉,向 12345 政務服務熱線、當地營商環境監督平臺提交書面投訴,啟動上級政府督辦程序;最后,協商、投訴無果后及時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換屆免責,該類抗辯理由法院一律不予采納,企業勝訴概率極高。
同時明確特殊情形區分,僅當國家法律法規重大修訂、重大公共利益建設需要單方變更協議時,政府才能依法調整原有招商承諾,單純政府人事換屆不屬于可變更、解除協議的法定情形。即便期間園區機構拆分、職能劃轉,承接產業招商、財政兌付職能的部門,依然需要完整承繼歷史招商承諾,企業維權被告主體始終為區縣人民政府,無需區分新舊領導班子。
遇到政府換屆推諉、新官不理舊賬類招商履約糾紛,可委托楹庭政企糾紛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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