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寧波晚報
夫妻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如何處理?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參考案例:王某甲訴趙某甲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的處理規則。
法院表示,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無條件采納,還應結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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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4年
父親想拿回兒子撫養權
案情顯示,王某甲與趙某甲于2008年10月登記結婚,雙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一子一女,兒子王某乙于2011年12月出生,女兒趙某乙于2017年1月出生。
2018年6月,王某甲與趙某甲協議離婚,約定王某乙、趙某乙均歸母親趙某甲撫養,王某甲無需支付撫養費,享有探望的權利。此后,王某乙、趙某乙均隨趙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定期探望子女。
2022年4月,王某甲在未與趙某甲就變更撫養權達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此后,王某乙一直隨王某甲共同生活。2022年12月,王某甲以王某乙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備撫養能力為由,將趙某甲訴至法院,請求由其直接撫養王某乙。
涉事兒童:更愿意和父親共同生活
母親限制吃零食,對學習要求嚴格
法院征詢王某乙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隨父親共同生活。經征詢王某甲和趙某甲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務所就本案開展了社會觀護。
報告顯示:王某乙偏內向,喜歡妹妹,在與母親、妹妹交流時活潑、幽默;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親共同生活,因為父親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參加輔導班、完成作業,且其父親女朋友做飯更合胃口,而母親在課內外學習方面對其要求相對嚴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飲料,且其認為母親對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強。
2022年12月31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自2022年12月起,王某乙由王某甲撫養。宣判后,趙某甲不服,提起上訴。
2023年8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二、駁回王某甲的訴訟請求。
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不等于無條件采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法院應否依據王某乙的意愿變更其撫養關系。
法院判決認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能夠依據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照顧關愛情況,對于成長環境優劣做出一定識別和判斷,故人民法院應尊重其獨立個體身份,在撫養關系問題上,應依法征詢并尊重其真實意愿。
但是,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完全發育成熟,其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并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選擇,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無條件采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僅應體現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應體現為實體利益最大化。
母親嚴格要求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法院不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本案中,王某甲要求變更王某乙撫養關系,由其直接撫養王某乙,王某乙已滿八周歲,依法應征詢王某乙個人意愿。經征詢王某乙意愿,其表示愿意跟王某甲生活。但是,經審查王某乙的意愿成因和理由,不足以作為撫養關系變更的依據。
其一,王某乙自從2022年4月被王某甲接走后一直隨王某甲生活。王某甲主張系王某乙本人不愿回趙某甲處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至法院及社會觀護機構征詢王某乙意愿時,因王某甲違背離婚協議的行為,趙某甲已有半年多的時間未見到王某乙,母子之間的正常生活聯絡和情感交流被強行阻斷,故難以判斷王某乙表達意愿時對母親的認知是否正常、充分。
其二,社會觀護報告中王某乙對父親和母親作了對比,結合其心理感受,趙某甲需要在進一步了解王某乙需求的基礎上適當調整陪伴方式,同時注重平衡對兒子和女兒的關愛,但無法據此認定趙某甲存在不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長的行為。王某乙談到的母親相對嚴格要求其學習、限制其吃零食、不許其喝含糖飲料,均有利于王某乙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健康的飲食習慣,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王某乙雖表達了喜歡隨父親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據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綜上,王某乙雖表達更喜歡隨父親共同生活,但綜合考慮其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于王某甲主張變更王某乙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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