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派駐+巡回+科技”促推看守所檢察監督提質增效
看守所檢察監督是維護監管場所公平正義、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以及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面對傳統派駐模式下案多人少、監督滯后、剛性不足等現實困境,2018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創設巡回檢察制度;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探索和完善“派駐+巡回+科技”的監督機制;同年12月5日,“完善‘派駐+巡回+科技’刑事執行監督機制”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標志著這一創新工作機制日臻成熟,從而為破解傳統派駐監督困境提供了新方向。
當前,“派駐+巡回+科技”刑事執行監督雖取得一定成效,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巡回檢察與派駐檢察尚未形成有效協同,科技手段與監督業務的融合仍停留在數據采集、流程記錄等淺層應用,亟須進一步優化監督理念、健全協同工作機制、深化智慧檢務應用、加強人才培養、優化外部協作環境,推進“派駐+巡回+科技”的深度融合,切實提升看守所檢察工作質效。
優化監督理念
“派駐+巡回+科技”刑事執行監督機制實現“1+1+1>3”的整體功效,首先必須破除傳統思維定式,樹立協同監督新認知。
找準角色定位。在看守所檢察工作中,應準確區分監督和監管職責的界限,堅持監督的客觀性、獨立性、專業性,既要全面、深入了解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又要避免陷入“深度嵌入式監督”的工作模式,使監督異化為“變相管理”,真正實現“監督者監督、管理者管理、執法者執法”。
重塑派駐定位。破除“派駐孤立監督”思維,明確派駐檢察室是巡回檢察的“前哨”“探頭”,是科技監督的“前端感知樞紐”,在日常工作中主動、全面采集在押人員提訊提解、律師會見、談話教育、醫療保障等信息,為做好巡回檢察、加強科技分析筑牢數據基礎。
優化巡回邏輯。摒棄巡回檢察“隨機巡查”的粗放模式,把發現違規違法和職務犯罪線索作為衡量巡回檢察成效的重要標準,聚焦“捎買帶”、違禁品流入、毆打虐待在押人員等重點領域,關注重點監區、重點人員、重大事件,以信息平臺預警的異常數據為導向開展靶向監督,提升監督針對性。
升級科技認知。加強大數據思維培訓,主動將大數據、信息化等技術手段融入看守所監督工作,通過數據穿透式分析,挖掘派駐檢察日常難以察覺的隱性風險,實現“人眼監督”向“數據監督”跨越,提高監督精準度。
健全協同工作機制
理念認識要轉化為監督實效,離不開制度化、規范化的協同運行機制。
建立順暢的銜接機制。為破解監督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融合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優勢,完善工作銜接流程,明確各方在協同履職中的職責和工作要求。巡回前,派駐檢察人員應做好信息收集、問題線索匯總,并及時向巡回檢察組通報,協助制定科學合理的巡回檢察工作方案;巡回中,派駐檢察人員應全程配合,通過每日“碰頭會”加強線索研判;巡回結束后,派駐、巡回雙方共同推進成果應用,督促整改并跟蹤落實,形成監督閉環。
健全協同辦案機制。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由本院或派出巡回檢察組的院統一協調,組建由派駐檢察人員、巡回檢察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共同參與的專案組,發揮各自優勢,協同開展調查取證、分析研判等工作,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信息化監控等技術手段,快速鎖定線索、固定證據。
構建融合聯動的考核指標體系。在指標中雙向嵌入體現協同價值的核心要素,通過制度設計引導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形成合力。對派駐檢察來說,應突出“為巡回檢察提供高質量線索與研判支撐的成效”“落實反饋、開展持續跟蹤監督的實績”;對巡回檢察而言,應加入“評估并促進派駐檢察履職能力提升的效果”“運用派駐基礎信息深化監督的成效”等評價標準,最終使二者的考核在“監督效能提升”這一根本目標上深度融合,實現推動問題根治與制度完善的更高層次價值目標。
深化智慧檢務應用
面對看守所檢察工作點多、面廣的情況,亟須加強科技投入、推進智慧建設,全面提升監督質效。
加強數字化基礎設施投入。認真落實最高檢關于深化智慧檢務建設的要求,持續加大信息化建設的投入,統籌推進駐所檢察室專用網絡升級、高清監控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及數字化辦案工作區的建設與優化,為推動派駐檢察工作向更高水平的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打好基礎。
推進實質化信息共享。依托公安機關深入推進“智慧監管”建設的契機,從省級院層面加強與公安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整合看守所的執法信息系統、監控系統以及派駐檢察室的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等各類數據資源,建立統一的看守所檢察大數據平臺,運用數據實時更新、智能分析、預警提示等功能,實現對看守所監管執法活動的全方位、動態化監督。
深化大數據應用。加大推廣應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力度,針對看守所監管執法中的重點問題和薄弱環節,研發和應用更加精準、高效的監督模型。如,建立監管執法異常行為分析模型,通過對看守所民警的執法行為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發現體罰虐待、給予“優待”等違規違法行為。
強化技術保障。建立專業的技術保障團隊,負責派駐檢察室信息化設備和軟件系統的維護管理、升級更新以及技術支持等工作。同時,建立技術保障應急響應機制,保障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加強人才培養
做好新時代看守所檢察工作,要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檢察隊伍。
優化人員配置。落實“同級派駐、對等監督”要求,根據派駐看守所的押量規模和監管任務,配齊配強專職派駐檢察人員,確保有充足的時間、精力開展派駐檢察工作。同時,培養、選拔一批熟悉刑事法律、監管執法和信息技術的檢察人員,充實到巡回檢察組和科技保障團隊中,形成一支結構合理、專業互補的監督隊伍。
完善人員輪崗交流機制。立足監督履職實際,科學設定輪崗周期與交流范圍,明確派駐檢察與本院刑事檢察部門的雙向輪崗規則,構建“派駐—巡回”雙向互動模式。此外,還可探索與看守所、法院刑事審判及執行部門進行短期互派交流,使檢察人員熟悉不同領域、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提升派駐檢察人員的綜合履職能力。
加強培訓體系建設。制定系統的培訓計劃,針對派駐檢察、巡回檢察和科技應用的不同需求,增加信息技術、數據分析、心理分析等跨學科內容,邀請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干進行分類培訓,提升檢察人員的綜合素養。同時,注重實踐經驗積累,通過組織向先進地區觀摩學習、模擬監督、實地演練等方式,提高檢察人員的監督能力水平。
優化外部協作環境
看守所檢察監督并非檢察機關“單打獨斗”,構建良性互動、協同共治的外部環境,才能讓監督更有力度、更具溫度、更顯公信。
加強與看守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與看守所的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和日常溝通機制,共同分析監管執法工作中的問題和風險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計劃。加強日常溝通交流,及時了解看守所的工作動態和困難,提供法律咨詢和監督指導,幫助看守所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監管水平。
深化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的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合辦案等工作機制。同時,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共同推動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工作與看守所監管工作的有效銜接,確保刑罰執行的連續性和公正性。
積極引入社會監督力量。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機關專業人員以開展視察調研、參與巡回檢察等方式參與看守所檢察工作,聽取其意見建議,及時將相關情況予以反饋,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監管執法活動的良好氛圍。
(作者分別為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駐看守所檢察室主任、駐看守所檢察室副主任)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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