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是零售藥店把控藥品質量安全、指導群眾合理用藥的關鍵崗位,執業藥師“掛證”、人證分離威脅群眾用藥安全,破壞執業藥師職業信用體系,擾亂藥品經營市場秩序,以低成本違規經營擠壓合規藥店生存空間,破壞公平競爭的醫藥零售市場環境。
近期,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監管的實施意見》,加強部門協同聯動,深入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依法依規查辦了一批藥品違法案件,現公開曝光7起執業藥師“掛證”典型案例,希望全市藥品零售經營者、全體執業藥師以案為鑒、全面自查自糾,嚴格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筑牢合規經營底線。
案例1 注冊于成都市大邑縣某大藥房的執業藥師袁某香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經查,執業藥師袁某香為四川省某醫院在編在崗護士,其實際工作單位及社保繳納單位均與《執業藥師注冊證》載明的注冊單位不符。
案例2 注冊于成都市郫都區某藥房的執業藥師郭某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經查,執業藥師郭某為成都某大學在職人員,其實際工作單位及社保繳納單位均與《執業藥師注冊證》載明的注冊單位不符。
案例3 注冊于成都市郫都區某大藥房的執業藥師劉某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經查,執業藥師劉某為成都市雙流區某醫院在職人員,其實際工作單位及社保繳納單位均與《執業藥師注冊證》載明的注冊單位不符。
案例4 注冊于成都市溫江區某大藥房的執業藥師余某貴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經查,執業藥師余某貴為成都市青羊區某診所醫師,其實際工作單位及社保繳納單位均與《執業藥師注冊證》載明的注冊單位不符。
案例5 注冊于成都市彭州市某大藥房的執業藥師鄭某火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經查,執業藥師鄭某火為成華區某診所員工,其實際工作單位及社保繳納單位均與《執業藥師注冊證》載明的注冊單位不符。
案例6 注冊于成都市彭州市某藥房的執業藥師楊某池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經查,執業藥師楊某池為四川某制藥有限公司員工,其實際工作單位及社保繳納單位均與《執業藥師注冊證》載明的注冊單位不符。
案例7 注冊于成都市都江堰市某藥房的執業藥師楊某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經查,執業藥師楊某為成都市錦江區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職人員,其實際工作單位及社保繳納單位均與《執業藥師注冊證》載明的注冊單位不符。
上述行為構成《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涉事零售藥店已由相關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查處。根據《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查實“掛證”的執業藥師將報請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三年內不予重新注冊,并將限制信息同步錄入國家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網絡信息系統;涉及公職人員“掛證”取酬的,同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行紀銜接追責。(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張偉進)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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