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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實踐中,有的時候對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有的時候律師會以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直接給予行政賠償,繞過“確認違法程序”,這種是否可以呢?筆者從以下法律依據、程序規則、實務認定、例外情形等方面詳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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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
行政賠償屬于特殊的侵權行為,構成完整賠償仍需要以下幾個要件:
行政主體實施了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可以以作為/不作為的方式;
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
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不屬于法定免責情形(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原因)。
其次,在新政賠償中,違法性是必備要件:“行政賠償以違法歸責為唯一原則”。只有行為被認定違法,才可能產生行政賠償責任。合法行政行為(如合法征收、處罰、強制)即便造成損失,通常僅適用行政補償而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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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法前(舊法):嚴格“確認前置”申請賠償必須先經法定程序(復議/訴訟/賠償義務機關)獨立確認行為違法,否則賠償程序無法啟動。
2、修法后(2010年《行政賠償法》):取消獨立“確認前置”,“依法確認”表述,不再要求先走完獨立的“確認違法”程序。具體條文如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新法比之前的規定少了“依法確認”四個字。該條文明確了可以將違法確認與賠償審查合并進行,可直接申請賠償或在復議/訴訟中一并提出。上述規定雖然取消了“確認前置”的程序,但是不等于取消了“違法”的基礎條件,只是將違法認定嵌入賠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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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必須先確認違法
適用場景:行政行為已被有權機關確認違法,僅就賠償數額、方式、范圍等爭議單獨起訴。
法定前提:《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撤銷/變更/無效;已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且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完畢或逾期未處理。
流程:首先確認違法;其次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2個月內處理;再次,對處理結果不服或逾期未處理,3個月內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并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賠償):無需先單獨確認
適用場景:行政行為未被事先確認違法,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規則:《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行政行為未被確認違法而直接起訴賠償的,法院視為一并提起行政訴訟與賠償訴訟。法院一并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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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以下情形均視為行政行為已被確認違法:
①復議或司法確認: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生效文書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
②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政機關自認違法或者上級機關作出文件認定下級機關違法等。
③責任追究佐證:實施行為的工作人員因該行為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瀆職/濫用職權,或被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
④最終裁決違法: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為,被該機關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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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1:“只要受損就能賠”。正確應該理解為“合法行為不賠,違法行為才可能賠。”
▌誤區2:“2010修法后取消了違法前提”。正確應該理解為“僅取消獨立確認程序,違法歸責原則未變。”
▌誤區3:“單獨起訴賠償可以不確認違法”。正確應該理解為“單獨起訴必須先確認違法,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律師總結:申請行政行政賠償,實體上必須以行政行為違法為法定前提。程序上已取消“獨立確認前置”,但單獨提起賠償訴訟仍需先行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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