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實
2024年3月18日,試驗工程師劉某從上海某公司離職。雙方簽過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里面白紙黑字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并特別寫明了一條“免責條款”:“在勞動關系終結之日起一個月后,員工仍未收到經濟補償,視為競業限制義務已免除。”
離職當天,公司很正規地給劉某發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后續義務履行告知書》,明確告訴他:你屬于關鍵崗位,必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從你離職的次月起,公司會在每月15號(發薪日)準時把1,960元補償金打到你卡上。劉某也簽字確認“收到”。
劉某收到錢后,并未提出異議。更在之后的5月、6月、7月,每月都正常領取補償金,甚至在7月11日公司人事例行詢問其就業狀態時,他還明確回復“沒有變化”、“好的”。
可就在7月15日領取完最后一筆錢后,劉某突然“翻臉”,一紙訴狀告到仲裁委,要求確認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已于2024年3月18日自動解除。仲裁不受理,劉某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二、一審判決邏輯
爭議焦點“晚發這7天錢,到底算不算觸發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明確:勞動合同第九條第11項寫得明明白白,“一個月后未收到,視為免除”。
公司確實違約在先:4月15日沒付錢,4月22日才付,這個“遲延”是客觀事實。
程序上無瑕疵:員工主張權利,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文字表述。
于是,既然合同這么寫了,條件也成就了,那就按約定來。 公司說什么“財務失誤”、“客觀原因”,都是內部管理問題,不能對抗白紙黑字的約定。于是判決:確認雙方競業限制協議于2024年3月18日解除。 這意味著,公司不僅不能再限制劉某去競爭對手公司,還得白白承擔之前支付的補償金損失。
三、二審改判核心:誰更不值得被法律保護
二審法院第一重疑惑:劉某拿了錢、點了頭,算不算“默認繼續”?
劉某在收到遲發的補償金后,從未提出任何異議,還連續領取了后續數月的補償金。甚至在2024年7月11日,也就是他已經起訴之前,他還配合公司進行履約核查,確認就業狀態“沒有變化”。
這劉某收到經濟補償的前后態度似乎有問題。
二審法院據此認定:劉某雖未口頭“同意延期”,但其長期、連續的受領行為,已構成了對延遲支付的默示認可,雙方實際上在以行動繼續履行這份協議。現在突然跳出來主張協議已廢,屬于出爾反爾,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二審法院第二重疑惑:公司的違約程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即7天延遲,算不算“根本違約”?
判斷一個違約行為能否導致合同解除,不能只看“違沒違”,更要看“嚴不嚴重”。公司僅遲延7天,且事后立即補發,屬于輕微履行瑕疵,并非主觀惡意不付,更沒有達到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根本違約”程度。如果僅因7天的延遲就廢掉長達兩年的競業限制協議,對支付了高額對價(補償金)的公司而言,顯失公平。
參考案例:(2026)滬01民終1393號
四、筆者有話說
本案中用人單位的行為切勿效仿。
競業限制是否啟動,用人單位應當且必須在勞動者離職時做出是否履行的意思表示,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乍一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發出了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該通知書中又加了一句,如果一個月后沒有收到錢,你可以不用履行。這直接把用人單位的決定權遲延了一個月。該行為顯然與法律規定相互背離,即使得勞動者無法確定競業限制義務是否要繼續履行,會導致勞動者的生存權受到嚴重侵害。
若競業限制協議的生效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追認,人民法院傾向于認為該附條件會造成勞動者對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帶來不確定性,給勞動者的生存權、就業權造成損害,會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判決。
根據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公司如確認勞動者有競業限制必要,應發給《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公司如確認勞動者無競業限制必要,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協議,但應提前七日發給勞動者《競業限制終止通知書》。二審法院認為,該協議中并未約定若公司既不向勞動者發出《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也不向勞動者發出《競業限制終止通知書》時,勞動者是否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以及《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履行通知書》的性質等,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對用人單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且協議約定的內容也存在值得商榷之處,故中經堂公司作為協議的制作方,當出現約定不明、不清晰時,應當作出對中經堂公司不利的解釋。
參考案例:(2017)滬民申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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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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