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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2: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怎么判刑?如何處罰?
案例2: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山東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4)魯1581刑初332號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坦白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屈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屈某退交的違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取保日期:2023年7月7日
裁判日期:2024年08月21日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間,被告人屈某組織未成年女孩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在某某KTV內,從事營利性陪侍活動并獲利。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屈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經審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間,被告人屈某組織未成年女孩A某某(2007年8月13日出生)、B某某(2007年5月21日出生)、C某某(2006年9月7日出生)、D某某(2006年11月24日出生)在其經營的某某KTV內從事營利性陪侍活動,從中獲利10000元。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屈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諒解,并向公安機關退交了違法所得10000元,現扣押于某某市公安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屈某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被告人系自首,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權利,危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并主動退交了違法所得、提存了財產刑保證金,自愿認罪認罰,又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屈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后、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屈某退交的違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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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 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立案和量刑標準:
目前沒有明確立案標準。理論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有償陪侍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但是, 根據《刑法》的規定, 如果認定行為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則不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 通常考察組織手段、人數、次數、非法獲利金額等, 來判斷情節是否顯著輕微,以區別于該罪的一般情節。構成本罪是否需要組織3個以上未成年人,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有被告人組織1-2名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最終均被法院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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