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鏈條化、產業化、跨境化趨勢,犯罪分子分工日益精細,從偷越國境參與境外詐騙窩點,到境內架設通信設備、張貼引流廣告、轉移贓款贓物,各個環節環環相扣。部分參與者心存僥幸,認為“貼廣告沒有直接騙人”“幫忙跑個腿不至于坐牢”——殊不知,這些你以為沒事的行為同樣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上的關鍵一環。法律沒有“不知者無罪”的僥幸,司法機關始終堅持全鏈條打擊,不放過任何一個環節的違法犯罪分子。
近日,晉中中院集中宣判的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共同揭示一個道理:電詐沒有“局外人”,每一環節都是犯罪,每一個參與者都終將付出代價。
案 例 一
“拉手”、拉人其實是把自己拉“下水”
2020年6月,被告人羅某某以犯罪為目的,在他人的幫助下,通過乘坐小貨車、步行、乘坐摩托車等方式偷越中緬國境線到達緬甸。2020年6月11日至2023年10月1日,被告人羅某某在勐波平安大廈、邦康特區418區“大熊集團”內,在老板“大熊”等人的安排下以裸聊方式實施詐騙。羅某某擔任“拉手”,負責將自己包裝成女性形象,在某平臺上尋找合適目標后添加其QQ,并將目標移交給“話術員”。
■裁判結果
晉中市榆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以實施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羅某某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電信詐騙窩點充當“拉手”,虛構身份與事實騙取他人錢財,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據此,對羅某某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官說法
在境外電詐集團“公司化”“園區化”的運作模式下,“拉手”等底層人員到境外電詐窩點參與電信網絡詐騙,但受限于境外證據難以收集與固定,該類案件往往無法將被害人與被告人一一對應。本案系根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的規定,即“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案 例 二
看似“技術活”實為“犯罪幫兇”
2025年4月至6月,被告人先某、鄒某指使被告人龍某、曾某,先后前往晉中市太谷區、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在醫院、小區內安裝用于改變主叫號碼的Voip設備四臺。該Voip設備涉及的電話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已查獲涉詐騙資金34.8297萬元,上述四人共獲利1.6萬元。
■裁判結果
晉中市太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先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犯罪,以安裝改變主叫電話號碼Voip設備的方式,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此,對先某等四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Voip設備是電信網絡詐騙的核心通信工具。即便未親自直接實施詐騙行為,但只要明知用于詐騙中轉,仍為上游詐騙分子提供采購、布線、上門安裝、線路探測、維護等行為,同樣構成犯罪,不存在“只干技術不騙人就沒事”的灰色空間。提示廣大群眾要警惕偽裝維修、上門安裝設備等異常行為,如發現Voip等不明設備要及時報警。
案 例 三
高薪兼職貼廣告小心背后的大陷阱
2023年10月24日凌晨1時,被告人杜某某與趙某某等人在原平市張貼“同城交友”等印有網址和二維碼的色情廣告,被原平市公安局查獲,行政拘留五日。2023年 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組織趙某某等人,在晉中市榆次區、太原市等地往他人車輛后視鏡上張貼印有網絡地址和二維碼的“涉黃詐騙小廣告”,為網絡犯罪活動引流。經查,杜某某組織他人累計張貼引流小廣告10萬余張,非法獲利4.08萬元。
■裁判結果
晉中市榆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推廣引流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此,判處杜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手段不斷升級。區別于涉“兩卡”的傳統幫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通過張貼印有網絡地址和二維碼的“涉黃詐騙小廣告”,為上游詐騙團伙提供前端引流支持,其行為脫離電信詐騙傳統監管范圍,隱蔽性和欺騙性更強。廣大群眾應增強對新型犯罪手段的識別與防范能力,切勿輕信“貼廣告日結兼職”等信息。此類廣告往往被用于詐騙、賭博等違法活動的引流,張貼者根據其行為情節,可能依法構成犯罪。本案同時也為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指引,有效避免了以擾亂社會秩序進行行政處罰替代刑事處罰的現象。
案 例 四
“幫忙跑腿”賺傭金可能在轉移贓款贓物
2024年7月,被告人孫某、徐某分別通過“飛機”等聊天軟件聯系上線“阿義”,約定取一次黃金獲得等價1000元、500元U幣的好處費以及住宿費等。二人明知所取黃金系違法犯罪所得,仍在阿義的安排下多次在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四川省等地,將他人放置的黃金取走并通過快遞寄至陳某某處。其間,孫某負責駕駛汽車,徐某負責聯系快遞,陳某某進行郵寄、結算。二人轉移的黃金價值共計231.8956萬元。
■裁判結果
晉中市榆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協助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據此,對孫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對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犯罪分子為轉移犯罪所得,以“兼職”“高薪”為誘餌,引誘他人幫助取現、變現、轉移資金。這些看似簡單的跑腿、中轉環節,同樣屬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的關鍵一環。幫助他人轉移贓款、贓物的行為屬于犯罪,依法應予懲處。本案提示廣大群眾,切勿通過“黃金代購、運輸跑腿”賺取傭金,不要因為蠅頭小利鋌而走險,淪為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同時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和賬戶信息,切勿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等出租、出售給他人,更不要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資金和貴重物品。
晉中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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