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獄里表現良好,為什么不給減刑?”這是很多服刑人員家屬最常問的問題。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結合這個真實案例告訴大家,如果不履行財產性判項,減刑可能會泡湯。
韓某瑩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生效后,韓某瑩于2017年8月被交付執行。
2023年10月,刑罰執行機關以韓某瑩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建議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但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認為韓某瑩獄內消費明顯超出刑罰執行機關規定額度標準,不同意對其減刑。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韓某瑩未履行民事賠償義務。2019年12月監獄限制消費后,該犯本次減刑考核期內實際消費11571.7元,而監獄規定的當期消費總額度標準為9200元,超額26%,且其獄內消費無特殊原因明顯超出規定額度標準。
最終,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裁定:對罪犯韓某瑩不予減刑。
一、為什么在監獄內超額消費會影響減刑?
法律明確規定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是減刑的審查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5號)第一條,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必須審查原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包括罰金、沒收財產、民事賠償義務等)的執行情況,以此作為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因素之一。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除法律規定情形外,一般不予減刑、假釋。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認定有悔改表現。
那么,什么叫做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呢?
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罪犯無特殊原因明顯超出刑罰執行機關規定額度標準消費的,視為其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也就是說,一邊在監獄里超額消費,一邊卻不履行民事賠償義務,就認定沒有悔改表現。
二、家屬最關心的三個問題
1. 監獄消費額度是多少?
各地監獄規定不同。一般來說,監獄會根據服刑人員的刑期、表現、賬戶余額等因素設定月度或考核期消費額度。韓某瑩所在監獄減刑考核期內消費總額度標準為9200元,而她實際消費了11571.7元,超額26%。
2. 什么算特殊原因?
特殊原因通常指生病就醫、突發意外等正當且必要的支出。如果只是因為想買好點的東西改善生活,一般不被認定為特殊原因。韓某瑩就是典型例子,她沒有提供任何特殊原因說明,因此認定超額消費。
3. 不履行賠償款,減刑一定會被駁回嗎?
不一定,但風險極高。 法律規定的是“一般不予減刑、假釋”。如果罪犯能證明自己確無履行能力,如確實沒有財產、沒有收入來源等,則不影響對其悔改表現的認定。但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則不予認定悔改表現。
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服刑,且判決中有罰金、賠償等財產性判項,請記住:盡早履行,既是對被害人的交代,也是為自己爭取減刑創造必要條件。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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