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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的工資很難 “藏”。每個月收入多少、交多少稅,通常在到賬前就已被記錄和代扣。
但對于另一類收入,情況曾經復雜得多。一筆股權或金融資產被放進離岸信托后,法律上的所有人變成受托人,收益留在境外公司,受益人暫時不拿錢。資產已經升值,收入已經產生,個人卻可能多年沒有明確的納稅節點。
這道口子正在被堵上。
7 月 24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新規,第一次系統明確離岸信托設立、存續和終止環節的個稅處理。它不是開征遺產稅,也不是禁止中國居民設立離岸信托。真正的變化是,稅務機關不再只看錢有沒有匯進個人賬戶,而是開始追問:資產是誰裝進去的,收益由誰控制,最終利益屬于誰。
離岸信托仍然存在,但依靠復雜架構實現稅務遞延和信息隔離的舊邏輯,正在失效。
01 錢沒有到賬,稅先來了
新規最直接的一刀,砍向了 “只要不分配就不用交稅” 的預期。
居民個人將公司股權、股票、房產等財產裝入離岸信托,被視為發生了一次財產轉讓。裝入時的市場價值減去原值和合理費用,形成的增值部分按照 20% 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更關鍵的是存續環節。
離岸信托以及它控制、管理的符合條件的境外實體所產生的收益,無論有沒有實際分給個人,都要由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按年申報。股息、利息和財產轉讓收益,原則上適用 20% 的稅率;已經納過稅的收益,未來真正分配時不再重復征稅。
這意味著,一筆錢即使仍然留在開曼公司、新加坡賬戶或者信托名下,只要收益已經產生,也可能形成中國境內的納稅義務。
信托終止、個人由居民轉為非居民,甚至居民個人死亡后信托由非居民承繼,也會按照資產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后的增值部分進行稅務清算。
需要說明的是,“通過信托向個人提供長期未歸還的借款、為個人債務擔保、代付消費,或者允許個人低價使用信托資產,視同取得分配收益” 的規則,僅適用于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 這類信托本僅在實際分配給居民個人時產生納稅義務,因此需要通過視同規則堵住變相分配的漏洞。而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存續收益已按年穿透征稅,不再適用該視同規則。
從裝入資產、持有增值,到退出和清算,一套覆蓋離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征稅框架由此形成。
真正受影響的不是信托的法律形式,而是它過去最有吸引力的一項功能:稅務遞延。
02 復雜架構,不再等于稅務真空
離岸信托長期被高凈值家庭用于財富傳承、資產隔離和跨境配置,這些功能本身并不違法。
問題在于,離岸信托把一項資產拆成了幾種不同權利:受托人名義上持有資產,受益人享有收益,委托人、保護人或家族辦公室又可能保留實際影響力。底層還可以疊加控股公司、合伙企業和基金會。
當資產所有權、控制權和受益權分布在不同主體、不同國家時,“這筆收入到底屬于誰” 就變成了一個昂貴的專業問題。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早已確立居民個人就境內外所得納稅的原則。過去真正缺少的,不是征稅依據,而是針對離岸信托的明確歸屬規則和申報路徑。
新規選擇了一種更直接的解決辦法:不再過度糾纏合同表面,而是根據實際出資、實際控制和經濟利益判斷納稅人。
對于信托底層的境外實體,新規設定了明確的穿透前提:只有以股息、利息、財產轉讓等消極所得為主,或不具備實質性運營條件的境外組織,才會被納入穿透范圍。在此基礎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實體 25% 以上權益,或者在資金、經營、分配等方面形成實質控制,才會被穿透到個人層面征稅。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長期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仍然來源于中國境內,也不當然意味著已經擺脫中國稅收居民身份。
這才是這項新規最值得關注的地方。
普通人的勞動收入高度標準化,企業可以直接代扣;復雜財富則可以通過專業機構、多層公司和不同司法轄區增加識別難度。過去,財富越復雜,稅務遞延的空間往往越大。
現在,復雜架構仍然可以買到法律服務,卻越來越難買到稅務隱身。
03 離岸財富管理,開始進入 “重合規” 時代
離岸信托不會因此消失。
對于企業家家庭來說,股權傳承、婚姻風險隔離、未成年受益人保護和家族治理,仍然是現實需求。新規打掉的不是這些需求,而是離岸信托身上的稅務套利溢價。
變化首先會落在成本上。
今后,居民個人需要按年申報信托收益,首次申報時需附報信托協議、財產明細清單、組織架構信息,年度申報時需附報對應年度的財務報表、運營收益和分配情況資料。受托人也需要準確核算不同類型的收益,協助納稅人完成申報。
其次是現金流壓力。離岸公司可能賬面盈利,卻沒有向個人分紅;信托資產可能升值,卻缺少可以直接繳稅的現金。過去 “不分配” 可以延后納稅,現在卻可能出現 “有利潤、沒現金、先交稅” 的錯配。
歷史問題也被擺上桌面。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裝入離岸信托形成的應繳未繳稅款,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信托存續期間尚未納稅的收益,應在新規實施后 90 日內集中處理,按期申報的不加收滯納金。
這會迫使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和信托機構重新調整服務模式。過去的核心賣點是架構設計、隱私和遞延;今后的核心能力,將變成資產估值、跨境稅收抵免、年度核算和長期家族治理。
對普通人而言,離岸信托似乎是一個很遙遠的話題。但這項新規處理的,其實是一個并不遙遠的問題:當工資、獎金和普通投資收益早已進入透明的征稅體系,復雜的跨境財富是否還能憑借結構優勢,長期游離在同一套規則之外?
離岸信托可以繼續離岸,但稅務責任不能一起離岸。
這不是簡單地 “向富人開刀”,而是中國稅收制度開始追上財富全球化的速度。財富仍然可以跨境配置,資產仍然可以交給信托管理,但過去那件依靠所有權分離和不分配收益織成的 “稅務隱身衣”,已經很難再穿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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