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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京民申6969號
(2019)京03民終7526號
【基本案情】
張新暉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張新暉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張敏操負擔。事實與理由:第一,張新暉就張敏操實施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完整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但一審法院僅對證據(jù)進行單一、孤立的認定,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張新暉提交的酒店監(jiān)控視頻畫面十分清晰,記錄張敏操實施了偷聽偷錄的行為。張敏操在隨后發(fā)出的郵件中亦承認了其偷錄張新暉通話的行為。第二,一審判決以涉案音頻郵件往來人員僅為張新暉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理由,認定張敏操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屬于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張敏操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新暉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當事人一審主張:張新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張敏操立即刪除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間在北京工大建國飯店錄制的有關張新暉的音頻、視頻或其他方式儲存的信息資料,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2、判令張敏操就其侵害張新暉隱私權的行為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張敏操曾是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華北西區(qū)域銷售經(jīng)理,張新暉曾是張敏操的上級主管。
2018年7月25日,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向張敏操作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張敏操就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否違法及賠償事宜向天津市東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018年10月23日,東麗區(qū)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認為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雖認為張敏操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的《行為準則》以及《員工手冊》的相關政策,以此為由解除與張敏操的勞動合同,并在裁決庭審中解釋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理由為“泄露公司技術、商業(yè)秘密”、“對其他員工有任何性騷擾之行為的”、“有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公司商業(yè)行為準則的行為”以及“我們禁止各種形式的騷擾,包括性騷擾”,但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提供的酒店監(jiān)控錄像中的相關人員模糊不清,無法核實其真實身份,其提供的電子郵件的往來對象為其個人及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的其他領導,無法據(jù)此認定張敏操泄露公司技術或商業(yè)秘密,因此仲裁委認為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在《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未注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仲裁庭審中亦無法就其所述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仲裁裁決作出后,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因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庭審中,張新暉稱2018年7月4下午16時許,張新暉與張敏操入住北京工大建國飯店(以下簡稱工大飯店),張新暉入住×號房間,張敏操入住×房間。張新暉于2018年7月6日離開工大飯店。在此期間,張敏操在7月4日晚21時許通過錄音的方式,偷錄了在房間內(nèi)與他人打電話的張新暉的電話錄音并進行了擴散傳播,其行為侵犯了張新暉的隱私權。對其主張,張新暉出示了工大飯店賓客賬單、發(fā)票、視頻、郵件截圖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張敏操對張新暉的主張不予認可,對張新暉出示的證據(jù)亦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津東麗勞人仲裁字(2018)第416-1號仲裁裁決書、津東麗勞人仲裁字(2018)第416-2仲裁裁決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張新暉稱張敏操在入住工大飯店期間,偷錄了其與他人的電話談話并散布傳播,對其隱私權構(gòu)成了侵犯,但張新暉出示的酒店監(jiān)控錄像中的相關人員模糊不清,無法核實其真實身份;張新暉提供的電子郵件截圖為影印件,張敏操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即便該證據(jù)是真實的,其郵件往來人員僅為艾利公司濱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新暉亦未提供該郵件附件的相關證據(jù),未詳細說明該郵件附件的具體內(nèi)容,亦不能證明該郵件附件系張敏操通過侵權行為獲取,故依據(jù)該電子郵件截圖影印件也無法認定張敏操存在侵犯張新暉隱私權的行為。在張新暉未能就其訴訟主張充分舉證證明的情況下,對其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新暉全部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張新暉提交如下材料作為新證據(jù):證據(jù)一,《下載網(wǎng)絡資料聲明書》及附件;證據(jù)二,視頻及錄音(光盤)。張新暉主張兩份證據(jù)可證明張敏操對張新暉實施了竊聽及偷錄的行為,并將偷錄的電話錄音進行傳播。張敏操認為上述材料不屬于新證據(jù),亦不認可張新暉的證明目的。
另,二審庭審筆錄記載:“審:被,是否認可進行錄音了?被:認可,對于郵件截圖對方一審時提交過,只是沒有做公證而已。內(nèi)容就是上訴人與人事部經(jīng)理的通話,通話過程完全涉及到我方的工作上的不好,被上訴人聽到自己名字,感覺會對自己工作造成影響,然后我方只是想保留證據(jù),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通話錄音中涉及不到任何隱私。審:被,如何錄音的?被:因為出差在同一酒店,雙方住的相鄰房屋,然后隔音不好,在談話時多次提到我方當事人名字,然后就站在樓道里錄音了。”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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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2312號民事判決;
二、張敏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刪除其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間在北京工大建國飯店錄制的有關張新暉的音頻,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
三、張敏操向張新暉書面賠禮道歉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張新暉主張在其入住北京工大建國飯店期間,張敏操偷聽發(fā)生在張新暉與他人之間的通話并進行錄音,其后將錄音材料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傳播。二審中,張敏操當庭認可錄音和將錄音發(fā)送給特定對象的行為。雙方對于張敏操的錄音行為及發(fā)生過程不存在爭議。對于雙方均認可的事實,本院不持異議并予以確認。一審法院以張新暉未能舉證證明張敏操存在侵犯其隱私權的行為為由,駁回張新暉的訴訟請求,屬認定事實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張敏操雖認可其實施了錄音行為,但主張其動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錄音內(nèi)容不涉及任何隱私、沒有進行廣泛傳播,因而未侵犯張新暉的隱私權。結(jié)合雙方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一,張敏操在房間外對張新暉在其酒店房間內(nèi)的電話交談內(nèi)容進行錄音并將錄音內(nèi)容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特定人發(fā)送,該行為是否造成張新暉的隱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第二,張敏操關于偷錄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目的、內(nèi)容不涉及隱私、未將錄音廣泛傳播的意見是否構(gòu)成其侵害張新暉隱私權的抗辯事由。圍繞上述爭議焦點,本院分析如下。
關于張敏操在房間外對張新暉在其酒店房間內(nèi)的電話交談內(nèi)容進行錄音并將錄音內(nèi)容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特定人發(fā)送,該行為是否造成張新暉的隱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一節(jié)。本案中,根據(jù)雙方均確認的事實,張新暉被錄音時正處于其酒店房間內(nèi)。酒店房間具備封閉、獨立之特征,與公眾空間分隔,屬于張新暉的個人空間。張敏操在張新暉的房間外,對張新暉在其個人空間進行的談話進行錄音,對張新暉的個人空間隱私權造成了侵害。張敏操稱酒店隔音效果不好,其在自己房間內(nèi)即可聽到張新暉談話的聲音,該抗辯不能改變其后續(xù)采取的錄音和傳播行為的違法性質(zhì)。張新暉對其在個人空間內(nèi)發(fā)生的談話不被偷聽、偷錄應享有合理的期待,張新暉并不具有將自己在個人空間內(nèi)的談話內(nèi)容為談話對象之外的人所知悉的意愿,未以任何形式放棄自己的隱私利益。因此,即便如張敏操所述其并非刻意偷聽,張敏操將談話內(nèi)容錄音并發(fā)送給他人亦構(gòu)成侵犯張新暉隱私權的行為。
關于張敏操辯稱其偷錄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目的、內(nèi)容不涉及隱私、未對錄音進行廣泛傳播的意見是否構(gòu)成其侵害張新暉隱私權的抗辯事由一節(jié)。張敏操稱錄音內(nèi)容涉及自身人事安排事項,與其切身利益相關,因而進行錄音。對此,本院認為,錄音當時,原單位尚未解除與張敏操的勞動合同,從張敏操將錄音內(nèi)容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公司部分人員發(fā)送的行為以及郵件的具體內(nèi)容來看,張敏操希望借錄音內(nèi)容要求單位領導介入相關人事糾紛。張敏操以侵犯張新暉隱私權的形式獲取錄音,在張新暉的絕對隱私權與張敏操所稱其在個人勞動爭議中需要領導關注并介入的利益存在一定沖突的情況下,張敏操并未被剝奪以其他方式實現(xiàn)其所稱利益的途徑,張敏操所持排除其侵權行為違法性的利益并不具備迫切性和必要性,亦不屬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疇。因此,張敏操辯稱偷錄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目的,不構(gòu)成其侵犯隱私權的抗辯理由。關于張敏操所持錄音內(nèi)容不涉及隱私、其并未對錄音進行廣泛傳播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張敏操對張新暉個人空間隱私權的侵犯不以錄音內(nèi)容是否涉及隱私以及偷錄內(nèi)容是否被傳播為要件,張敏操在他人房間外的偷錄行為,一經(jīng)發(fā)生即構(gòu)成對他人空間隱私權的侵害。故對其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民法總則》第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犯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新暉的空間隱私權屬于法律保護的隱私權范疇,具備以法律強制力進行保護之必要性。張新暉訴請要求張敏操刪除錄音內(nèi)容并向其道歉,屬于合理的侵權責任承擔形式,亦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張新暉僅舉證證明張敏操存在錄音行為,故對于張新暉要求張敏操刪除錄制的視頻或其他方式儲存的信息資料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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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隱私權包括信息隱私權和空間隱私權兩方面內(nèi)容。與公眾空間分隔、獨立的,權利人對自身隱私權可受保護有合理期待的私密空間屬于空間隱私權的客體。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空間隱私權的行為,符合一般侵權的構(gòu)成要件,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空間隱私權的權利范圍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當空間隱私權與其他私權產(chǎn)生權利沖突時,應當遵循利益衡量、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協(xié)調(diào)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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