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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渝0112刑初1405號
【基本案情】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20日至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稽分四次(一次一部)在XX商城XX自營店購買了共計價值28708元的四部蘋果手機后,將手機包裝盒打開,用舊手機或者手機模型將新手機更換,然后將舊手機或者手機模型連同包裝盒一起申請退貨,獲得退貨款。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相關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李某稽系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稽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2.李某稽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案發后已經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建議對李某稽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
1.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稽在XX商城XX自營店購買iPhone864G(手機序列號:353002096057541)手機一部后,將手機包裝盒打開,用一部舊的iPhone732G手機進行替換,再重新恢復包裝盒,于同年4月25日成功申請退貨。
2.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稽在XX商城XX自營店購買iPhoneX64G(手機序列號:353055092532552)手機一部后,通過上述同種方式將手機包裝盒內新手機換成一模型機,再重新恢復包裝盒,于同年5月18日成功申請退貨。
3.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稽在XX商城XX自營店購買iPhoneX256G(手機序列號:354856091357803)手機一部后,通過上述同種方式將手機包裝盒內新手機換成一模型機,再重新恢復包裝盒,于同年6月20日成功申請退貨。
4.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稽在XX商城XX自營店購買iPhoneX256G(手機序列號:354852091255402)手機一部后,通過上述同種方式將手機包裝盒內新手機換成一模型機,再重新恢復包裝盒,于同年6月27日成功申請退貨。
經鑒定,上述四部手機在價格認定基準日共計價值28708元。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稽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了供述上述事實。案發后,李付稽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發還清單;情況說明;賠償協議、諒解書;證人秦某某、林某、劉某、陳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李付稽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提取筆錄、指認現場筆錄等。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通知本案偵查人員蔣某某出庭作證,就被告人李某稽的到案情況進行了證實,控辯雙方對此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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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付稽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付稽退賠被害人重慶蘇寧物流公司損失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稽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予以從輕處罰。其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李歐稽短時間內采取極為隱蔽的方式作案多次,社會危害性大,不宜適用緩刑,故該意見不予采納;其余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一致,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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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線上操作購物軟件支付貨款并簽收商品后,在線下以虛假商品替換真實商品,又通過網上操作虛構退貨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同意退貨,寄還替換后的商品從而達到退還貨款并占有商品的非法目的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雖然行為人實施的“盜竊”和“詐騙”行為的外在模式存在顯著差異,各行為對被害人權利受損的作用也存在區別,但驅使行為人作出上述行為的主觀認識是單一的,都是以實現對他人財物的占有為目的。同時,行為人在分別實施上述行為時,對各單獨行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作用是明確的:為實現對他人財物的占有,“詐騙”與“盜竊”行為必須有序進行,缺一不可。因此,對“盜”“騙”行為進行整體評價,不單與該類案件特有的行為構成相符合,更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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