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索引】
(2018)京03民終4900號
(2017)京0112民初21829號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27日,虞某鋒向賈某甲匯款25筆,金額共計3607065元。25筆轉賬均有摘要注釋,摘要注釋的內容為“保證金”“管理費”“訂金”“賬戶加倉”“停牌股票金額”。另查,賈某甲與段某梅于1995年5月2日登記結婚,于2015年9月30 日協議離婚,二人又于2015年12月10日復婚。虞某鋒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查封被申請人賈某甲、被申請人段某梅名下的銀行存款3607065元或相應價值財產
![]()
【裁判結果】
一審駁回虞某鋒的起訴
二審駁回上訴虞某鋒的上訴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虞某鋒與賈某甲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按常理而言,虞某鋒作為出借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應處于優勢地位,虞某鋒稱備注是受賈某甲指示不寫借款,但涉案備注內容各不相同,均指向股票交易活動,而虞某鋒對為何給第三人的轉賬亦備注相似內容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現雙方并無書面借據,虞某鋒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款項系借款,虞某鋒持民間借貸案由向賈某甲、段某梅主張還款,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虞某鋒的起訴,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虞某鋒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
【裁判要旨】
無抗辯意見的金融轉賬憑證是否當然認定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此情形下,法院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借款事實予以嚴格審查,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屬于民間借貸關系的情況下,駁回其起訴是適當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