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審(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
二審(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
再審(2020)京民再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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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新浪公司訴稱:一、天盈九州公司未經合法授權,在網站上設置中超頻道,非法轉播中超聯賽直播視頻,嚴重侵犯了新浪公司的獨占權利,存在故意的主觀惡意性。故天盈九州公司擅自將電視臺正在直播的中超比賽的電視信號通過信息網絡同步向公眾進行轉播的行為侵犯了新浪公司享有的以類似攝制電影方式創作的涉案體育賽事節目的作品著作權。二、賽事組織者的賽事轉播的授權制度是一種值得法律保護的正當的競爭秩序,天盈九州公司的行為破壞了這種商業模式構成的競爭秩序和其所體現的商業道德,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請求判令天盈九州公司:1、停止侵犯新浪公司擁有的中超聯賽視頻的獨占傳播、播放權的行為;2 、立即停止對體育賽事轉播權及其授權領域正當公平競爭秩序和商業模式的破壞;3、立即停止以顯著規避授權限制為目的,在鳳凰網上用與第三方進行所謂“體育視頻直播室”合作方式達到門戶網站上直播中超賽事視頻效果的行為;4、立即停止向用戶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對視頻播放服務的來源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5、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一千萬元;6、天盈九州公司在其經營的鳳凰網首頁及《中國電視報》上發表聲明,消除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天盈九州公司辯稱:一、新浪公司訴求不明;二、其起訴于法無據,足球賽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對體育賽事享有權利并不必然對體育賽事節目享有權利;三、新浪公司主體不適格,其未獲得作者授權,且其獲得的授權有重大瑕疵;四、新浪公司起訴的被告不正確;五、其主張的賠償數額缺乏依據。
第三人樂視公司述稱:我公司享有涉案賽事的轉播權;我公司雖與天盈九州公司曾就涉案域名(wwwifengsports.let.com)有過合作,但就涉案賽事而言并無合作,轉播賽事并,非來源于我公司網站。故樂視公司沒有共同侵權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8日,中國足球協會依據《國際足聯章程》出具授權書,授權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超公司)代理開發經營中超聯賽的電視、廣播、互聯網及各種多媒體版權,中超聯賽冠名權、賽場廣告權、專項物品供應權,中超聯賽形象設計、信息資源、品牌資源等無形資產,中超聯賽可能產生的其他權利和資源(不包括參賽俱樂部自身資產所形成的資源)。中超公司可以對上述資源進行全球范圍內的市場開發和推廣,有權進行接洽、談判及簽署相關協議等,有權經中國足球協會備案后在本授權范圍內進行轉委托。本授權為中國足球協會對中超聯賽資源代理開發經營的唯一授權,有效期十年。
2012年3月7日,中超公司(甲方)與新浪公司(乙方)簽訂協議。雙方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在門戶網站領域獨家播放中超聯賽視頻,包括但不限于比賽直播,錄播,點播,延播;上述所提及的門戶網站,甲方不得再進行任何形式合作的網站,包括但不限于:騰訊網、搜狐、網易、鳳凰網(www.ifeng.com)等;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
天盈九州公司為鳳凰網(www.ifeng.com)的網站所有者,負責該網站的運營。在鳳凰網“中超”欄目下,點擊“點此進入視頻直播間”后,進入“體育視頻直播室”,網址為“ifeng.sports.letv.com”,在其預告頁面上注明“鳳凰體育將為您視頻直播本場比賽,敬請收看!”字樣。新浪公司對該直播室有涉案兩場比賽(即2013年8月1日中超“山東魯能VS廣東富力”“申鑫VS舜天”)的實時直播視頻進行了公證,該兩場比賽的播放頁面網址均為www.ifeng.sports.letv.com,且分別顯示有BTV、CCTV5的標識,在該頁面上方還顯示有兩個返回入口,即“鳳凰體育”“樂視體育”。上述兩場比賽,均有回看、特寫,場內、場外,全場、局部的畫面,以及有全場解說。
新浪公司起訴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其體育賽事節目的作品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消除影響等。
就涉案賽事轉播的來源,天盈九州公司提出系轉鏈接樂視網的內容。樂視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樂視公司系視頻網站樂視網(www.letv.com)的經營者,該網站在2013年8月1日轉播了涉案賽事。樂視公司與天盈九州公司認可曾因合作關系共建了涉案播放頁面(www.ifeng.sports.letv.com)。在合作期間,樂視公司向該域名下的網頁推送視頻,但之后雙方停止合作。雙方認可該涉案賽事播放的網絡地址已無法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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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民事判決:一、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聯賽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比賽;二、天盈九州公司為新浪公司消除影響;三、天盈九州公司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新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12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裁判理由】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民事判決:一、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聯賽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比賽;二、天盈九州公司為新浪公司消除影響;三、天盈九州公司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宣判后,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新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八萬一千八百元,由新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八千八百元,由新浪公司負擔。
新浪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12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八萬一千八百元,由天盈九州公司負擔四萬一千八百元,新浪公司負擔四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八千八百元,由天盈九州公司負擔。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賽事節目是否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關于作品的定義,認定某一客體是否構成電影類作品,既要考慮相關作品是否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可復制;還要考慮相關作品是否表現為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連續畫面。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電影類作品構成要件的爭議主要在于如何界定著作權法對電影類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以及如何理解電影類作品定義中規定的“攝制在一定介質上”。
對于電影類作品的獨創性認定,應當以獨創性之有無作為認定標準。對于體育賽事節目構成電影類作品還是錄像制品,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角度予以分析認定。一般而言,對于由多個機位拍攝的體育賽事節目,如制作者在機位的設置、鏡頭切換、畫面選擇、剪輯等方面能夠反映制作者獨特的構思,體現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具有智力創造性,可認定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要求,在同時符合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即可認定為電影類作品。但對于僅通過簡單的機位設置、機械錄制的體育賽事節目,由于在鏡頭切換、畫面選擇等方面未體現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則不宜認定為電影類作品。
就本案而言,涉案賽事節目是極具觀賞性和對抗性的足球賽事項目,為適應直播、轉播的要求,該類賽事節目的制作充分運用了多種創作手法和技術手段,其制作過程必然要求主創人員根據創作意圖和對賽事節目制作播出要求的理解作出一系列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為向觀眾傳遞比賽的現場感,呈現足球競技的對抗性、故事性,包含上述表達的涉案賽事節目在制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說等方面均體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故具有獨創性,不屬于機械錄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錄像制品,符合電影類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同時,涉案賽事節目在網絡上傳播的事實足以表明其已經通過數字信息技術在相關介質上加以固定并進行復制和傳播,不能因此而否定賽事節目已滿足作品一般定義中“可復制性”的要求和電影類作品定義中“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要求。綜上所述,涉案賽事節目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電影類作品,而不屬于錄像制品。新浪公司關于涉案賽事節目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再審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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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判斷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簡稱電影類作品),不能一概而論,應從相關節目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角度予以認定。體育賽事節目構成電影類作品抑或錄像制品的劃分標準為獨創性之有無,而非獨創性之高低。對于由多個機位拍攝的體育賽事節目,如制作者在機位的設置、鏡頭切換、畫面選擇、剪輯等方面能夠反映制作者獨特的構思,體現了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具有智力創造性,可以認定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要求,在同時符合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即可認定為電影類作品。但對于僅通過簡單的機位設置、機械錄制的體育賽事節目,由于在鏡頭切換、畫面選擇等方面未體現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則不宜認定為電影類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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