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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1日開始,如果你們公司的采購,累計收了價值3萬的禮品卡和月餅券,就可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跟官員貪污受賄,一個性質。
啊?發(fā)生了什么?
4月10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lián)合發(fā)布了法釋〔2026〕6號,《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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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很長,條文很多,大部分人劃一眼就走了。跟我有啥關系?不就是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指南,出了新版嗎?
不是的。關系,可太大了。
因為當新規(guī)正式生效,很多“人情世故”,比如,采購吃回扣,銷售給好處,就會更容易被認定為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什么意思?條款到底規(guī)定了什么?這對商業(yè)世界,又有什么影響?
為此,我特地找來了解釋原文,一條條地對照學習。當然,為了更通俗易懂,文章里的很多內容,都簡化到了有點不準確的地步。所以,千萬不能去和專業(yè)人士顯擺,更不能真拿著它去打官司。
如果你有更專業(yè)的補充,也歡迎評論區(qū)交流。
01
私企腐敗和官員貪腐,一視同仁
先看這份新司法解釋里,對商業(yè)世界來說,最核心的第8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zhí)行。
大白話說,就是:
以后,私企里的貪腐犯罪,懲罰會更重,參照公職犯罪標準。
比如,采購總監(jiān)收回扣,要對標受賄罪懲罰。銷售給客戶好處,要對標行賄罪懲罰。多報銷路費,虛報招待費,可能要對標貪污罪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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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規(guī)定,實質上打破了一條分界線。
什么分界線?
商業(yè)世界,很多人的心里,都有條線。線這邊,是“公司的事”,比如采購吃回扣、銷售給好處。這些,是潛規(guī)則,是灰色地帶。墻那邊,是“國家的事”,比如政府官員貪污腐敗,離我們很遠。
為什么?雖然都違法,但兩者的性質和代價,差距巨大。
采購收錢,是動公司利益。官員收錢,是動公權力。官員挪錢,是動國家的錢。銷售挪錢,是動企業(yè)的錢。
所以同樣是拿錢,一個是高壓線,觸之即死,一個更像灰色地帶,不干凈,但可大可小:大不了退錢開除,你還能拿我怎樣?
但以后,不一樣了。進入“灰色地帶”的代價,會大幅拉高。
具體,是這四種: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
我們一個個說。
02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收3萬回扣,就構成受賄
你是采購,哪家供應商給你好處,你選誰。你負責外包,誰給你好處,你就把項目給他。公司給你權力,但你轉頭就把公司賣了。
這就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新規(guī)要求,它的懲罰參照受賄罪執(zhí)行。而受賄罪的標準,大概是:
3萬元起,數額較大,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萬元起,數額巨大,處3至10年有期徒刑。 300萬元起,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甚至死刑。
之外,新規(guī)還有兩條專門規(guī)定:
11條:以收受股票、股權的預期收益作為賄賂形式,構成犯罪的,受賄數額按照案發(fā)時實際獲利認定。 15條:以單位名義收受財物,但以個人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收受的財物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這意味著哪些變化?至少3點。
1、犯罪門檻,大幅降低。
采購經理老李,過年收了5000購物卡,中秋收了3000元月餅券和紅酒,年底又接了價值2.5萬元的海南三日游。你去問,他還振振有詞:一年到頭了呀阿Sir。合作那么辛苦,人情往來一下不很正常?
對不起,這不是人情,是犯罪。
因為5000+3000+25000=3.3萬,超過了“累計3萬元”的門檻。
2、給股權,也算受賄。
老板大羅,有個綁定大客戶的法子:給干股。
以后,咱們就是一條船上的。我不是直接給你錢,而是綁定利益。你幫我多做業(yè)務,我和你一起分錢。能想出這種辦法,我真天才。
但以后,這也算受賄。
案發(fā)時的股權,減去他象征性付出的成本,就是受賄數額。比如案發(fā)時股權值200萬,他象征性付了1萬塊,那受賄數額就是199萬。公司發(fā)展越好,他判得越重。
3、公司收錢但受益人是你,也算受賄。
項目總監(jiān)小朱,讓供應商和他老婆開的咨詢公司,簽了份15萬的合同。合同上寫,要做“項目管理流程優(yōu)化”,但這家公司壓根沒提供什么服務,這時,法律就會穿透合同,認定這是一筆變相賄賂。
當然,以上提到的,實際司法還會考慮是否索賄、是否和職務有關、是否自首退贓等情況。情節(jié)嚴重的,金額可能還會調整。但細講太過復雜,我們就不展開了。
總之,這些場景,是不是特別熟悉?
過去,很多公司,把這當員工的“道德問題”,但這類行為一旦達到標準,就是刑事問題。老板知情默許,都可能引火燒身。
03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兩筆介紹費,就可能判刑
說完“收錢”,再說“送錢”。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就是你給客戶送錢或好處,讓他關照你。而新規(guī)規(guī)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參照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樣的?極簡來說,大概是:
3萬,犯行賄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萬,情節(jié)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萬,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
而且在新規(guī)里,還堵上了一個經典的規(guī)避手法。
第16條:……個人財產和單位財產高度混同,單位通過行賄獲得不正當利益實際歸個人所有的,以行賄罪定罪處罰。
這告訴我們:
1、行賄的刑事門檻,同樣不高。
個人行賄,累計3萬元就進入了追訴范圍。100萬元,可能要判3到10年。不少項目,幾筆“介紹費”,就可能越過這條線。
2、“走公賬”,不再是護身符。
過去,很多人覺得“只要錢從公賬走,有合同有發(fā)票,就合規(guī)了”。
比如,銷售小王,為了拿下500萬的訂單,和競爭對手采購小李談好,事成后5萬元的“推廣費”。這錢怎么給他呢?于是,公司就以做市場調研的名目,和小李的咨詢公司,簽了5萬元的合同。錢,從公賬打到了公賬。賬目干凈,合同、發(fā)票一應俱全。總沒問題了吧?
不是的。問題不在賬怎么走,在錢最后去哪了。不管是皮包公司還是親戚賬戶收的錢,只要錢最終歸他個人,就會認定受賄。
所以,如果你發(fā)現,自家公司的訂單里,有不少“渠道費”“推廣費”“咨詢費”,那你就要追問:
這些錢,到底對應了什么服務?為什么偏偏在談單、簽約、續(xù)約、改條件這些節(jié)點上發(fā)生?最后,又到底進了誰的口袋?
畢竟對于動不動百萬千萬的項目來說,3萬,不算很高的門檻。
04
職務侵占罪:虛報路費招待費,有刑事犯罪的風險
接著,是: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就是偷偷把屬于公司的錢或東西,變成自己的。
比如,虛報的交通招待費。
部門經理小趙,每個月都讓下屬把交通招待發(fā)票,開滿額度,報銷后再轉給他。幾個月下來,就是好幾萬。
比如,不存在的供應商和外包。
市場總監(jiān)大楊,每個月都要付外包設計費,給他朋友開的文化傳播公司,雖然這家公司就沒干過啥活,所有設計都是市場部員工做的。
又比如,被處理的資產。
公司淘汰了批舊電腦和服務器。行政主管小琦負責處理,回收公司給15萬元,她卻跟公司匯報說只有5萬。于是,私吞10萬。
很多類似的小動作,之前你可能并不覺得是犯罪。甚至很多,公司內部都是默認的。但現在,它的懲罰標準,已經直接對標貪污罪。
而貪污罪的標準,大概是:
3萬,貪污數額較大,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萬,貪污數額巨大,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萬,貪污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過去“薅公司羊毛”的行為,以后,可能就是“動刑事紅線”了。
05
挪用資金罪:用公司資金周轉,后果比你想象嚴重得多
最后一個,是:挪用資金罪。
這種罪名,一般發(fā)生在能接觸到“大錢”的人身上,比如CFO、合伙人,甚至是創(chuàng)始人。他們往往還認為自己是“暫借”,周轉過來就還。
但現在,法律對“借用”的定義,變得非常嚴苛。
首先,是定罪量刑標準,參照挪用公款罪:
投入營利活動5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入營利活動200萬,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入營利活動500萬,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
除此之外,還有:
第9條:個人通過虛構付款事由或者將單位應收賬款不按規(guī)定入賬等逃避單位監(jiān)管的方式,將公款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認定為……“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 第10條: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提起公訴前不能退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
有點難懂?沒關系。大白話說,這些新規(guī),可能至少意味3點:
1、起刑點直接腰斬。
過去,挪用資金罪的起刑點(數額較大)是10萬。現在參照挪用公款罪,這個數字變成了5萬。降幅50%。
2、“技術性挪用”的路被堵死了。
技術性挪用,就是你虛構理由把錢調走。比如先做筆“項目備用金”,卻沒用到這個項目上,或者把收到的賬款“過一手”。
舉個例子。CFO發(fā)現賬上有大筆閑置資金,只存銀行活期太浪費。于是以個人名義拿去炒股。想著賺了錢再還回去,神不知鬼不覺。可是,無論最終是賺是虧,這最終都已經構成了挪用資金罪。
3、“不是故意不還”,也沒用了。
“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也算“不退還”。
你為了幫朋友的公司周轉,讓財務從公司賬上劃了100萬過去,沒簽合同,口頭約定還款日期。一旦對方還不上,你就構成了挪用資金罪。
當然,挪用資金罪在實踐中爭議很大。
什么叫“歸個人使用”、什么叫“營利活動”、三個月內是否歸還,都會有不同認定。這里的5萬、200萬、500萬,只是簡化參考線。
公是公,私是私。這句話,在5月1日之后,有了新的分量。
最后的話
好了。關于新規(guī)的具體內容,我們就聊到這里。
你可能會發(fā)現:
這次司法解釋,沒增加任何一個新罪名。所有罪名,早就存在。變化的,只是衡量它的,尺度。
過去,衡量私企腐敗的尺子,比衡量公職腐敗的,要寬松得多。但寬松,就意味著“行業(yè)慣例”、“人情世故”,意味著巨大的模糊地帶。
但今后,這個模糊地帶會被極大壓縮。
如果你是公司的管理者,我有3條建議,權當拋磚引玉。
1、做腐敗體檢。
找到公司法務,或者請法律顧問,徹底做次風險排查。比如,把采購過去3年的流水、銷售合同和渠道費用、財務部門的股東借款和關聯(lián)交易,全過一遍。你不知道,不代表沒發(fā)生。
2、建防火墻。
比如,《廉潔協(xié)議》,讓供應商和合作伙伴一并簽掉。比如,《禮品申報制度》,收受超過特定金額(比如200元)的禮品,必須登記。比如,《關聯(lián)交易公示制度》,員工親屬在上下游任職或持股,主動公開。
3、給坦白機會。
亡羊補牢,永遠好過坐以待斃。自首、追繳、退贓,都可以從輕處罰。比如,設立內部廉政郵箱。最高檢數據顯示,自2020年探索合規(guī)整改改革,對整改合規(guī)的1498家企業(yè)、3051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當然,最后一次聲明:這篇文章,是普法向的簡化解讀。簡化到了,有點不準確的地步。如果你真的遇到了相關情況,請立刻、馬上、毫不猶豫地去咨詢執(zhí)業(yè)律師。因為每個金額、罪名、刑期,都存在例外情形。
商業(yè)的本質,是價值交換。但腐敗的本質,可能是風險錯配。
風險錯配,就是拿別人的風險,換自己的好處。很多人以為,這是通往成功的捷徑,但新規(guī)卻告訴我們,這是通往深淵的滑坡。當刑事起跑線大幅降低,為了幾萬塊去賭一個僥幸,怎么算都不劃算。
而新規(guī)的發(fā)布,不是為了針對誰,更是為了讓企業(yè)們靠產品、靠效率贏,而不是靠“人情世故”贏。
畢竟,把規(guī)則寬容當能力,是商業(yè)世界,最危險的幻覺。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律師門戶網: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
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
4、律師門戶網: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5、律師門戶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
觀點/ 劉潤主筆/ 景九編輯/ 歌平版面/ 黃 靜
這是劉潤公眾號第2926篇原創(chuàng)文章。未經授權,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抓取本文內容,用于訓練AI大模型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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