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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結合一個入庫案例聊聊AI技術背景下的侵犯著作權罪。
羅某林系福州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與在電商平臺經營拼圖的姚某淵共謀,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美術作品制作拼圖,并通過姚某淵在電商平臺開設的店鋪進行銷售牟利。
具體來說,姚某淵指使他人使用人工智能“圖生圖”技術,在AI軟件中導入包括畫家、出版社等權利人的美術作品,選擇“圖生圖”功能,統一設置參數,生成多張圖片,然后人工挑一張與原作品最像的。該公司用這些生成圖做成實體拼圖,再在姚某淵的網店銷售。據統計,售出侵權拼圖產品3000余件,非法經營數額27萬余元。
案發后,羅某林主動投案,姚某淵等人被抓獲。羅某林賠償了其中一名受害人15萬元經濟損失。法院最終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公司罰金10萬元;判處羅某林、姚某淵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6萬元;受指使的李某、王某被判十個月緩刑。
“我用AI生成的,又不是直接抄你的,憑什么說我侵權?”被告人可能想用AI技術來規避侵權指控,但法院給出了明確回答:AI生成過程中沒有體現人的獨創性,生成的圖與原作品實質性相似,就是侵權復制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獨”要求獨立完成,“創”要求體現作者的精神勞動和智力成果。本案中,行為人只是在AI軟件中導入他人作品,設置統一參數,再從生成的幾張圖里挑一張最像的,整個過程幾乎沒有智力投入,對生成結果的貢獻微乎其微。生成的圖片與權利作品的輪廓、構圖、線條、元素分布絕大部分相同,只是極少數地方有些不同,屬于實質性相似。因此,這些AI生成圖片不具有獨創性,屬于侵權復制品。
那么將AI生成圖做成拼圖,是否屬于“復制發行”?
法律保護的是作品的獨創性表達,而不是載體或呈現方式。你把別人的油畫印在T恤上,T恤是新的載體,但畫的內容還是人家的。本案中,把侵權圖片做成拼圖,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和呈現方式,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被完完整整保留了下來,仍然是對原作品的復制。
根據《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案非法經營額27萬余元,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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