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X市中級人民法院:
X訴紹X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公開一案,上訴后正由貴院審理。代理人經過參加過一審庭審和二審詢問程序,認為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違法乃顯而易見。不需要法律專業,只需要生活常識,即可判斷被上訴人的抗辯不能成立。但很遺憾,紹X市越城區法院依然不顧事實和法律為被上訴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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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一審的錯誤判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狀中稱“紹X市越城區法院屁股坐歪了”,竟引得被上訴人代理怒斥上訴人“藐視司法”。本代理人倍感震驚的同時,想重申一個常識“司法的權威不在于其背后有權力支撐,而在于其善意理解并適用法律、認真講理說理的品格。否則,人民群眾有表達不服和憤怒的權利。”這種表達不需要法言法語,只需要直抒胸臆。本律師在堅持一審代理意見的基礎上,現補充、強調如下代理意見,請貴院采納:
1.被上訴人已當庭承認存在“施工總結報告”,此前卻以“信息不存在”為由拒絕公開“施工記錄”,顯屬違法
上訴人申請信息公開的第2項內容為:“T設計所對《J有限公司污水池及周邊地塊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處置工程》的施工記錄”。憑常識可以理解,該“施工記錄”系概稱,系指一類文件材料而非單一文件的文件名,當然包括施工總結報告等一系列材料。關于這一點,其實不過是一個語言常識。代理人在原行政復議程序和一審庭審程序中均反復進行了解釋說明。
不料,被上訴人曲解上訴人的意圖,當庭把“施工記錄”曲解為“每日的施工記錄”,后據此稱信息不存在。如果被上訴人真的對上訴人當時申請公開的信息存在理解歧義,也應當主動要求上訴人進一步澄清解釋、明晰意圖,而非簡單粗暴拒絕。更何況,被上訴人的曲解更大概率是一種惡意曲解,目的是為了搪塞上訴人。被上訴人明明持有相關材料卻拒不公開,一審判決竟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無底線的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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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上訴人已當庭承認存在并持有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
詢問程序臨近結束前,法庭問被上訴人可否將相關信息給到上訴人從而實現雙方和解,被上訴人立即答允。此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持有相關信息且可以公開,卻藐視法律故意不予公開。
3.被上訴人不能證明已將全部信息輸入數字檔案管理系統,不能僅以電子檢索結果認定其履行了充分的檢索義務
被上訴人是否已將全部檔案資料錄入數字檔案管理系統,其在一審庭審與二審詢問中的陳述截然不同:一審時明確地告知法庭“已全部錄入”,本次詢問面對法庭追問,卻支支吾吾、顧左右而言他。除了單方陳述,被上訴人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所有信息均已完整輸入管理系統。是否全部錄入,必須經過確切的核查確認(比如證人出庭、現場勘驗檢查等),不能僅憑被上訴人一方之言。一審判決偏聽偏信被上訴人片面之詞,未做任何核實、調查就直接采信,純屬偏袒、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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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上訴人檢索關鍵詞設置不科學,導致檢索結果不完整
被上訴人的檢索策略存在明顯缺陷。其將形容詞設為檢索關鍵詞,卻將“施工記錄”“批復”“確認”等核心名詞棄置不用。被上訴人辯稱檢索關鍵詞只能設置為一堆長長的形容詞,否則檢索出來的內容太多,有“海量信息”。被上訴人所稱的“海量信息”僅僅只是其單方陳述,未曾當庭演示或核查確認。即便真的存在“海量信息”,那也可以通過進一步優化檢索關鍵詞、優化檢索方法甚至優化系統功能等方式去答復上訴人的申請,而非直接以懶政姿態對上訴人進行回絕。懶政是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表現,絕不能成為被上訴人逃避法律義務的借口。
5.被上訴人稱在檔案管理系統兩個文件夾中進行了模糊檢索,但檢索范圍與檢索方式均不明確,無法證明其已盡到合理檢索義務
首先,這兩個文件夾的具體性質不清,由誰設置不清,文件夾里有哪些文件不清,為何要在這兩個文件夾里檢索不清,兩個文件夾是否涵蓋了所有可能與申請相關的信息不清。上訴人對此一頭霧水,被上訴人對此未作任何有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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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檢索方式亦不明確。被上訴人僅稱“模糊檢索”,但究竟是針對文件標題進行檢索,還是對文件全文內容進行檢索?兩者檢索結果差異巨大,被上訴人對此語焉不詳。
再次,兩個文件夾的檢索關鍵詞不同。兩個文件夾檢索的關鍵詞均不適當,且存在差異。不理解為何不使用同一關鍵詞。
6.對于本應存在而實際不存在的政F信息,行政機關應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而非一筆帶過
上訴人代理人在一審代理意見中,從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和邏輯常識三個角度論述了相關信息應當存在。被上訴人僅老調重彈,應當存在但實際不存在,卻未說明任何理由。如果被上訴人當庭陳述屬實,那么相關人員必然存在瀆職。應當存在和客觀不存在之間的鴻溝,只能靠被上訴人相關人員的失職瀆職去連接。
上訴人代理人援引了兩個生效判例。被訴行政機關均以信息不存在為由答辯,法院均以相關信息理應存在、被訴行政機關理應持有為由判決被訴行政機關敗訴。這兩個判例對本案有重要參考價值。如果行政機關只要答復信息不存在就能蒙混過關,那么政F信息公開制度形同已經消亡。該兩份生效判決將附在本代理意見后面,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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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審法院庭后單方核實電子數據,未通知上訴人及其代理人到場或質證,屬程序嚴重違法
一審判決(第19頁)稱:“對被上訴人提供的檢索截圖的原始載體為內網臺式電腦,經本院現場核查真實性可予以確認。”
電腦截圖屬于電子數據,其真實性、完整性、來源均需經上訴人質證。法庭庭后單方核實被上訴一方提交的電腦屏幕截圖,卻未通知上訴人及其律師參與,剝奪了上訴人及其代理人的質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該核實結果未經當庭質證,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并且,法庭庭后跟一方訴訟當事人單方接觸,其間是否存在不正當的利益勾兌難免令人遐想。從一審判決結果看,此類遐想并非沒有依據的胡思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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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專家名單以及會議記錄不屬于過程性信息,應當公開
(1)被上訴人在二審詢問時辯稱,上述信息一旦公開可能影響決策公正及對專家造成影響。然而,本案決策已經作出,公開專家名單以及會議紀要怎么能夠影響已經完成的決策?決策若堂堂正正,經得起檢驗,為何懼怕公開決策依據?值得指出的是,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公開的五份報告中,每份均附有專家會議紀要和專家名單。為何唯獨在涉及異議函答復的專家名單和專家會議紀要時,就偏偏不能公開?被上訴人二審詢問時的說辭,經不起推敲并且跟其在其他行為中的做法完全相悖。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F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即便被上訴人認為部分內容不宜公開,也應當進行區分處理:隱去不能公開的部分,公開可以公開的部分。每個專家的具體意見可以隱去,但專家名單和會議結論無論如何都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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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貴院應當將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F罪線索移送監察部門
上訴人二審已提供被上訴人大量的違法F罪線索(具體附后)。貴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應當依法將上述線索移送監察部門處理。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F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F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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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配合監察部門核查違紀違法線索暫行辦法》第二條:監察部門對違紀違法線索實行統一管理。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收到的違紀違法線索材料,應當交由監察部門統一處理。
有關部門在案件立案、審理、執行及案件再審、案件復查、案件評查等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應當經部門領導簽字后出具線索移送函,連同相關線索材料一并移送監察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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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針對有關單位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建議貴院及時制發司法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第一部分要求法院“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議職責,積極促進有關單位科學決策、完善管理、消除隱患、改進工作、規范行為,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第二部分第七條明確規定:對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下列問題,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3)相關單位的工作管理中存在嚴重漏洞或者重大風險的;(8)發現違法F罪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進行處理的。
上訴人本人自然會就被上訴人的失職瀆職行為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但上訴人的控告、舉報行為不豁免或削弱法院依法應負的移交違法F罪線索、制發司法建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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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行政執法應當以人民為中心。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是被上訴人最基本的法律義務。在此大是大非面前,任何敷衍塞責、馬虎搪塞、文過飾非都背離了人民政F的根本宗旨。懇請貴院不要像一審法院那樣偏袒、縱容被上訴人,懇請貴院用一紙判決厘清法律是非,給被上訴人的傲慢、懶政和違法圈上法律的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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