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曉娟律師,專辦婚姻家事案件。遇到婚內巨額打賞問題,可以隨時咨詢我。
很多人發現配偶婚內大額打賞主播,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起訴維權后卻遭遇截然不同的判決。有的案件全款追回,有的僅返還部分款項,還有不少案件直接被駁回訴求,一分錢都無法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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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打賞主播,判決結果差距懸殊,原因在于目前各地法院對直播打賞的法律定性,形成了三種不同的裁判觀點。一筆打賞款項會拆分為平臺抽成與主播收益兩部分,法院會分開審理、分別判定,其中主播收益部分是裁判分歧的主要來源。
第一種觀點為“打賞非財產說”,也是對維權方最不利的認定方式。
法院會將充值與打賞拆分為兩個獨立行為。用戶向平臺支付人民幣完成充值,但贈予主播的只是平臺內的虛擬道具,并非實際貨幣。按照這一邏輯,虛擬道具不具備財產價值,打賞行為也就不存在財產轉移的事實,自然沒有返還的法律基礎。無論打賞金額高低、雙方是否存在不當互動,最終都會駁回返還請求。
第二種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即“服務合同說”。
法院認為主播提供才藝表演、直播間互動等服務,打賞款項就是對應的消費對價,雙方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對于日常小額、高頻的打賞,會認定為正常生活消費,未超出家事代理范疇,原則上不予返還。
只有查實主播存在曖昧聊天、以戀人相稱、線下約會、主動誘導打賞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法院才會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情判令返還部分收益。不過該認定標準十分嚴格,即便雙方存在線下不正當交往,也可能被認定與打賞行為無關聯,最終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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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為“贈與合同說”,也是最有利于維權一方的觀點。
直播間內容面向全體公眾免費開放,主播的公開表演無法匹配高額打賞的價值,大額打賞更多是出于情感討好、維系曖昧關系,本質屬于無償贈與。
如果主播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維系曖昧互動、誘導打賞,或是發展婚外不正當關系,該贈與行為便因違背公序良俗歸于無效。法院通常會判決主播全額返還收益,僅憑私信聊天、私加聯系方式等行為,也足以支撐返還訴求。
以往平臺憑借服務合同關系基本可以完全免責,法院不會要求平臺審核用戶的婚姻狀況與資金來源。但隨著相關新規落地,平臺的監管義務進一步加重,已有法院認定平臺未盡管理職責,判決其承擔返還責任,平臺絕對免責的局面正在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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